第一章一、指导思想: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体现了朝的原则,主张,。2、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补充: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和的最终形成。夏朝按划分自己的国民,地方长官为。二、立法概况1、夏有乱政,而作刑;其法律渊源包括()()()。2、商有乱政,而作刑;其法律渊源包括()()()()。3、周有乱政,而作刑;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禹刑”是夏朝的一部成文法典。三、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1、与制度紧密相连;2、的集权统治方式,兼有和的性质;3、与相互结合,邢始于,礼源于;4、邢主民辅。补充:宗法制度1、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与相结合,以维护的制度。2、分封制:周天子拥有的土地、人民等称为;周天子将王畿之外的土地、人民封赐给各级诸侯,形成;各级诸侯又把自己封国内的部分土地封赐给卿大夫,形成;卿大夫再把自己采邑内的部分土地给“士”。3、三个基本原则:(1)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嫡长兄。(3)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四、奴隶制五刑:1、墨刑,又称(),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后来的刺字刑即是这一刑罚的变种。)2、()刑,即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3、腓刑[fei],也作刖刑、髌刑,秦汉时称为斩趾,此刑或断人之足,或剔去膝盖骨,使人丧失行走能力。4、宫刑,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民的椓[zhuó]刑,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的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5、()在甲骨文中是灾祸之意,后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五、司法制度㈠、天罚与神判1、神权政治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神判”特色,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商王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还拥有最高审判权,所谓“惟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㈡、监狱1、“皋陶[gaoyao]造狱法律存”,表明禹舜时代即已有()出现。2、夏朝的监狱称为“()”,又有“()”或“()”之称。3、商朝因袭夏,监狱仍称“()”,“()”也是监狱,后世的史书也称商时的监狱为“()”。六、西周(一)、西周立法1、吕刑《吕刑》继承并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反对苗民无德滥刑强调必须:(1)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提出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2)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3)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审案原则,(4)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由此开始制度化。2、九刑“九刑”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剩、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3、周公制礼孔子云:“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亦可知也。”说明“礼”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周公制礼是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补充:礼与刑的关系(1)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2)礼和刑的作用不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3)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礼不下庶人”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刑不上大夫”,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进一步理解起含义?(二)、西周刑法立法原则1、西周时有“三赦”之法:“一曰,二日,三日”,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这体现了()的刑法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判断:过失被称为“非眚”,故意即是“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理解古文:“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西周时有“三宥之法”:“一日不识,二日过失,三日遗忘。”这表明西周在定罪量刑时考虑行为人的,即后世所谓。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尚书·吕刑》中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这也是“()”思想的体现。即()刑法原则的体现。4、,西周定罪时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罪刑相当。5、因地、因时制宜。《吕刑》中载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朝的立法思想:“刑乱国用重典”即来源于此。6、上下比罪。“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意即罪情较重时本应处重刑,考虑是偶一为之,非一贯不法,便可从轻处刑;罪情较轻时本应处轻刑,但因一贯不法或故意犯罪,便可从重。7、同罪异罚。⑴、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王族或有爵位的贵族犯死罪,一般不像平民当众行刑。并且“公族无宫刑”。⑵、《周礼·秋官》关于八辟之法的规定,亦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制度即源于此。(三)、西周刑法罪名——类罪记忆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之疵。(四)、西周经济制度1、()是买卖契约,“大市以(),小市以()”,即凡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2、()指借贷契约,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司法官以其为凭证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五)西周婚姻1、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2、西周婚姻的成立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B、C、连线题“纳采”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问名”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纳吉”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纳征”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请期”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3、“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单方面解除婚约);主要指以下七种情形:4、“三不去”:“(),不去;(),不去;(),不去。”5嫡长子继承制:约在确立商朝晚期,至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六)西周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周天子拥有最高审判权,掌管全国司法工作。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辅助周王;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司法官的“五过”之疵具体指:“”(秉承上意、依仗权势)、“”(利用职权、报私恩怨)、“”(内亲用事,暗中牵制)、“”(接受请托、徇私枉法)、“”(贪赃受贿、勒索敲诈)。(谐音记忆:“那货来反官”)2、狱,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致于朝,然后听之”、“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古文的含义?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审理刑事案件叫做“”。“两造”是指,“剂”则是指。当事人起诉还应交纳诉讼费,刑事诉讼费“钧金”(三十斤铜)取其“坚”、民事诉讼费称为“束矢”(一百支箭),取其“直”之意,若不缴纳将。3、五听“五听”的含义以及他的进步意义?一日辞听。二日色听。三日气听。四曰耳听。五日目听。七、春秋时期(一)、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的执政“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2、郑国大夫私自修订郑国法律并书之于竹简,称为“竹刑”,在郑国影响很大。3、晋国的执政赵鞅、苟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的刑书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4、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楚国文王和庄王颁行仆区法和茆门法。(二)、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首先,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其次,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等的罪行法定原则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最后,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战国及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第二章一、战国(一)、战国立法指导思想:()、()、()、()(二)、《法经》1、《法经》的作者();篇目();各篇目规定的具体内容:《》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2、《法经》的历史地位?《法经》六篇为直接继承,成为的主要篇目。3、《法经》的特点:内容上,。体例上,出现了先再规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4、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严苛性。“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指商鞅实行的“”。二、秦朝:(一)、立法指导思想、、(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内容1、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与的特征。2、令:是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法律效力。自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3、法律答问: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采用的形式。4、封诊式:是司法机关有关、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5、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将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2、区分,“端”即为(西周时期称为“”);“不端”即为(西周时期称为“”)。3、盗窃按定罪4、共同犯罪、累犯、教唆犯;5、自首6、诬告7、连坐原则(四)、主要罪名:1、戮、磔[zhé]、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huò]、囊扑、定杀都是秦朝的种类。2、秦朝的肉刑种类有:3、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是秦朝的种类。后世称为。4、秦朝的财产刑包括和,其中赀刑又分为和。5、秦朝的耻辱刑分为[kūn],、。(五)、经济立法1、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秦朝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重农政策,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管理。规定山林、矿山、湖泊、水流及其附着物等自然资源属于所有,受到法律保护;《田律》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环保法律。规定每年春二月至七月禁伐、禁捕、禁渔。2、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如《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规,对官营手工业进行严格管理。如规定产品的规格与标准;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规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培训指导、奖惩标准和劳动力调配等。3、、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秦政府对诸如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度量衡管理、外贸管制等均有细密的法律规定。(六)、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掌握着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位于“”之列,是中央司法,负责审理地方的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2、诉讼制度秦的起诉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或亲属的告发;二是官吏的纠举犯罪。重大案件,受害人亲属、邻里皆有主动告发之义务,“知奸不举”者要。“公室告”——包括、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包括、等犯罪,“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州告”——控告而所控不实,又以它事控告者,官府不仅不受理,还要追究其罪责,以防止诬告。3、审判制度“讯狱”是指,审断定罪称为“”。秦允许但不提倡司法官吏使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