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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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机构管理法制建设1、行政法规: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部门规章:卫生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二、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Medicalinstitution)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机构。三、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03内科05妇产科06妇女保健科07儿科30医学检验科32.01X线诊断专业32.05超声诊断专业50中医科50.05皮肤科专业50.16急诊科专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案例一2006年5月15日,群众举报:某职工医院使用王某、何某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及中医执业医师尹某某未变更执业地址擅自在该院执业。两名监督员具体承办该案,经查,该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确立,群众举报属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医师(助理)执业证书、处方签、现场照片、职工花名册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理情况: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0元该院2006年6月8日完全履行。案例二2001年2月9日,卢某之子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某市立医院外科就诊。同年2月10日某市立医院为其进行超声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淋巴结肿大)”。2月10日晚,医院在未让患者或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对卢金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物送被告的病理科检验。2001年2月15日被告作出病理诊断为:“(左颈部)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术后不久,患者卢金的手术部位肿大。经外地几家医院诊断,卢金是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2001年9月24日,卢金又回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卢金是患恶性淋巴瘤,经化疗后效果不佳,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初,卢某以医院的诊断失误和手术不当有因果关系为由,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2年2月6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卢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市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医院门诊手切除手术,没有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违反术前签字制度,从医疗制度上说,术前制度是手术治疗的合法依据,是必经程序。没有术前签字,医院无法证明医护人员已向患者详细介绍淋巴结肿物手术的有关情况,如患者的病情,各种治疗手段的利弊、手术治疗方案、手术的风险,并发症、手术的效果,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等。也无法证明患者在充分了解的条件下,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手术,因此可以认定医院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本案,被告医院方认为虽没有执行术前签字制度,但在手术时符合诊疗规程,术前有书写门诊病历,采超辅助检查等。虽然医院方履行上述的医疗技术规程,这些医疗技术规程无法取代医院的告知义务。因此,医院侵害了原告的签字同意权和处分权。案例三2003年初,学过一点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某甲,在广东五华县海洋村擅自开设“高峰诊所”行医。同年7月16日,某乙因胸闷发热到高峰诊所诊治,某甲诊断某乙是肺炎,在不具输液的条件下,对某乙进行输液治疗。某乙在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出现抽搐、咯血的危重症状,后送海洋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19日早上7时许死亡。因其亲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某乙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同月21日,某甲到海洋派出所投案。此案中有哪些重要的法律事实?属于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为什么?“黑诊所”,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者打着医学科研、军队、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执法人员来到华南中西医门诊部,在这家门诊部的巨大招牌上标注设有乙肝科、风湿科等12个诊疗科目。可当执法人员走进这家门诊发现,整个门诊只有2名医生,并且卫生局给这家门诊所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诊疗范围只有中西医内科、外科、妇科3个科目。执法人员当即要求门诊负责人拆掉门前招牌,不得再超范围行医,否则将严肃查处。案例四案例四2000年7月15日某甲突发恶心、呕吐不止,经家人送临河铁路医院诊治。7月16日转传染病房治疗,确诊为急性无黄疸型肝炎。10天后某甲被令出院,转呼和浩特铁路医院。但经治医师没有按规定为其进行预先联系并进行治疗,致使某甲于7月25日、8月2日、8月13日从临河---呼和浩特之间往返6次就医。由于25天的停药和路途往返,某甲病情恶化,于8月18日再次入住临河医院。次年1月诊断为慢性肝炎。不久妻子与其离婚。2001年7月某甲向临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临河铁路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案例被告临河铁路医院是否应对某甲的病情恶化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思路:1、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2、如果有,其过错与原告疾病演变过程有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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