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遏制恶性低价中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实施。一、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提供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漏的,招标人应予调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二、规范最高报价值编制行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粤建价字[2005]139号)规定设立最高报价值,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布,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评标时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确需进行技术标评审的,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进行商务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占评委总人数的50%以上。四、规范评标程序和方法(一)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报价投标人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二)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否决其投标:1、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2、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报价值的;3、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减少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数量的;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或报价低于规定费用标准的;5、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未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报价的;6、任何报价出现负数的;7、投标报价文件未按规定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的。(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投标人质询,并将质询情况记入评标报告:1、总报价明显低于最高报价值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的;2、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明显低于相应时期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或其他投标人综合单价的;3、人工单价明显低于相应时期各市动态工资单价或其他投标人单价的;4、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5、措施项目(指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项目)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对应的。(四)投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及时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1、投标人拒绝说明的;2、说明理由不成立的;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的;5、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或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的。(五)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上述(二)、(三)、(四)条情形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出现否决投标的应做详细说明。五、加强评标过程及中标后的监督管理(一)对实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及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1、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的;2、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招标人未及时核实或不据实调整的;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规定编制最高报价值的;4、评标委员会未按本意见进行质询和评审的。(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实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招标的工程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行为,杜绝因低价引起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本意见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采用本意见进行评审活动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本意见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工作导则》配套使用。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工作导则(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