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困境与对策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困境与对策本文关键词:家庭暴力,困境,对策,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困境与对策本文简介:Abstract:ItisnotuncommontoseedomesticviolenceinChina,andfemalegroupsaccountforthemajorityofvictimsofdomesticviolence.Theimplementationoftheanti-domest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困境与对策本文内容:Abstract:ItisnotuncommontoseedomesticviolenceinChina,andfemalegroupsaccountforthemajorityofvictimsofdomesticviolence.Theimplementationoftheanti-domesticviolencelawinMarch1,2021hasplayedapositiveroleinprotectingthevictimsofdomesticviolence.However,someoftheproblemsemergedintheprocessofimplementationcannotbeignored.Basedonthe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actualsituation,thispaperanalyzesanddiscussestheproblemsexistingintheimplementationoftheanti-domesticviolencelaw,withaviewtotheperfectionanddevelopmentoftherulesforanti-domesticviolencelegislation.Keyword:antidomesticviolencelaw;emergingproblems;thoughtsontheproblems;《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建立,这部法律在中国反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让人们重新审视家庭暴力,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反家庭暴力漫长征程的一个新开端,它的法律条文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拟就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以来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一、“家庭暴力”定义要更加准确和全面1.增加性暴力和财产控制两项内容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指身体、精神暴力,而忽略了时常发生的性暴力和财产控制行为。性暴力一般是指伤害家庭成员性自主和其他性权利的暴力行为,主要体现为强奸、性虐待、攻击性器官、猥亵、未经同意的其他性接触等形式。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1]性暴力是一种难以察觉、难以取证的特殊暴力形式。当下司法实践中以“性权利”为诉讼请求的案件屡见不鲜,对“性”的暴力不应该被选择性忽视。[2]生活在父权制社会中,女性受害者往往羞于启齿,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这无疑对其心理和生理造成极大的创伤。经济控制一般发生在经济收入较低的女性群体中,她们离开施暴者将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她们对施暴者有着较强的依赖性。施暴者凭借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来禁锢受害者,使受害者不敢发声,痛苦难以言说。2.重视家庭暴力中的消极暴力消极暴力通常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冷漠与置之不理,这种现象在监护人群体中也较为普遍。如对未成年人不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父爱(或母爱)缺位等,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也无益于社会对未成年人遗弃和忽视等形式的消极暴力思想的转变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消极暴力的认定。[3]3.维护性少数群体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由此看来,除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人群之外,具有监护关系、寄养关系以及同居关系的人们的权利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本法并未明确规定维护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同性结合这种所谓的现代意义上的“家庭”内的暴力,很难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被认可并进入传统家庭暴力的内涵之中。[4]而且由于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性少数群体在遭受暴力后,鲜少向外界求助。背负着“家暴受害者”和“性少数者”两项“污名”,又缺少适当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性少数家暴受害者群体的生活举步维艰。对此,我们应在反家庭暴力法细则中对“家庭暴力”概念进行改进与完善,将性少数群体纳入本法的保护对象之中,对他们予以平等对待。二、解决家庭暴力的举证难题1.增强女性的法律意识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反家庭暴力法以“不告不理”的原则[4]来对待家庭暴力这类民事案件。1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恋人等关系较为亲密的主体之间,大都发生在自己的居所,隐蔽性较强,不为外人所知晓,外界极难发现。[5]受害者也囿于如“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不愿向社会求助,只能默默隐忍,委曲求全。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的身体伤害,又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形式的精神伤害。这都对受害者及其整个家庭造成难以修复的伤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也是隐患。建议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介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宣传普法教育,尤其是提高女性的法律观念与维权意识,使其在遭受家暴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2.扩大家暴的举证范围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受害者想要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2是有一定难度的,除了收集证据困难之外,保存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受害人提供证据困难,提供的证据也多为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如果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法院很难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当前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证据的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很多受害者受侵害后不去医院做伤情鉴定,有的受害者即使做了伤情鉴定也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面对证据缺失的情况,受害者在法庭上的辩驳便显得虚弱无力,施暴者也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现实情况中,城市楼房居民之间比较陌生,即使知道家庭暴力情况的邻居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愿出庭作证。其他家暴知情者多是亲人、朋友,出于亲情、友情更不愿出庭作证。针对此问题,立法应当扩大证据范围,除了现行法所规定的证据外,还应确认如未成年人的证言、社会机构的记录或证明等证据的效力。[7]加害人平时恶劣的生活习惯,比如吸毒、赌博等以及加害人的工作状况、同事对其性格、交往上的评价也可作为参考。[8]家庭暴力举证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对暴力程度的认定。有的施暴者钻法律的空子,多次对受害者施加轻微暴力,受害者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使保存了证据也无法使施暴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施暴者只要把握好尺度,就可以频繁地实施暴力行为。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基于此种案例的特殊性,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相应的举证标准,对多次、轻度的暴力行为进行危险性评估,实现家暴受害者的利益最大化。三、加强警务处置主动性和规范性1.解决警务人员对家暴认定的困难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认定具有一定难度。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暴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拓展与延伸,但是并没有具体列举说明。如同屋的室友一起搭伙做饭,他们虽然同吃同住,但是他们缺少家庭的互相依赖的经济特征和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9],只能被认定为一般的暴力行为而非家庭暴力行为。因此,笔者建议明确并细化“共同生活”的含义。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经济暴力和性暴力并不在反家庭暴力法的认定范围内。公安在家庭暴力警务处置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这两类暴力,可以接警处置,但是难以给予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实质上的处理。[9]对此,希望进一步司法解释能将经济暴力和性暴力纳入法定的家暴类型中。2.提高警务人员执法的专业性家暴案件的处理以调解为主,干预手段比较单一,干预效果严重依赖警务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家暴案件中公安机关本着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的原则,要么充当“和事佬”注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重调解,要么就是考虑行政处罚,只有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公安机关才会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家庭暴力行为本身是不会自动终止的,仅依靠行政拘留和警告达不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这种无抑制效果的干预手段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反复发生,受害人权益长久无法得到保障,也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失去了对国家公权力的信赖。[10]家暴案件发生后,受害人期望警察能同情自己的遭遇并制止家暴,然而实践中部分警察常常以道德裁判者自居[10],片面强调是非对错,往往使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当家庭暴力再次发生时,受害者不愿再请求公安机关的保护和支持,觉得就是报警也不过是自取其辱。此外,有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缺乏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在干预家暴案件时,对家暴的反复性、周期性认识不深,很难真正阻断家庭暴力,部分情况下反而会导致家庭暴力恶化。[11]建议公安部制定警察全面介入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施办法,对警察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与规定有待细化1.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责任执行机关的粗略定位使得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与预防家暴的衔接发生一定程度的断裂。[1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责任在人民法院,而我国的法院体系仍在改革完善,面对频繁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的家庭暴力案件,其力量可以说是杯水车薪。[10]且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有责任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但是作为协助执行者,公安机关作为强制力的代表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执行作用,同时会因“协助作用”的说法成为相关机关不作为、相互推诿的理由。[12]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方面的职责范围及其工作衔接等内容。必要时应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13],并配备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法官。2.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条款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较为详细,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包括:立法未规定滥用保护令申请权利的法律后果;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受害人及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基层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协助执行未考虑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的积极有效作用;[7]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规定过于笼统,受理时间过长[14],在此期间受害人可能受到二次伤害;缺乏刑事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民事保护令,不具有刑事保护令的功能与作用;人身保护令与其他单行法律制度的衔接不畅;[13]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的处罚太低,对施暴者来说,一千元罚款和十五日拘留3都不能够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家暴行为持续的可能性很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申请标准难以把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证标准难以把握,对“有遭受家暴的情形”的举证要求较高,对“有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4的具体标准不明确等。[13]五、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措施1.扩大强制报告的主体范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强制报告的主体限定过窄。本法第十四条5对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的规定缺少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公检法司、政府、妇联、信访、民政等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规定强制报告义务。[15]建议扩大强制报告主体的范围,保证受害者的利益最大化。2.增强强制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立法应服务于实践。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有义务向公安部门举报,但司法实践中举报者寥寥,强制报告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如何鼓励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执法部门是否设有专门接受举报的窗口或渠道,举报者的身份信息是否有严格保密措施,善意误报者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等问题都需要予以明确。建议立法部门着重从调动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举报的主动性入手,进一步细化儿童家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完善举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