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增值税减免与即征即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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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增值税减免与即征即退项目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等条例规定项目(1)减免类别:备案类(2)减免税种:增值税(3)政策依据: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法字【1993】3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⑧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减免类别:报批类(2)减免税种:增值税(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4)政策依据:财税【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②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⑴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⑵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⑶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③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①减免税申请报告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③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3.农业生产资料(1)减免类别:备案类(2)减免税种:增值税(3)政策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①农膜。②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③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④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4.尿素(1)减免类别:备案类(2)减免税种:增值税(3)政策依据: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5.饲料产品(1)减免类别:备案类(2)减免税种:增值税(3)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①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②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③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④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⑤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6.建材产品(1)减免类别:报批类(2)减免税种:增值税(3)审批权限:减免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减免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4)政策依据:①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头、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②财税【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③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⑴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⑵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④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⑴非粘土砖a、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b、混凝土空心砖;c、烧结页岩砖。⑵砌块a、混凝土小型砌块;b、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c、石膏砌块。⑶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a、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b、纤维水泥板;c、蒸压加气混凝土板;d、轻集料混凝土条板;e、钢丝网架夹芯板;f、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g、金属面夹芯板。h、复合墙板。⑷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a、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b、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c、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⑸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a、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b、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41994的技术要求)。c、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d、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⑹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a、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b、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c、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d、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e、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f、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g、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h、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申报认定减免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③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申请实际减免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①减免税申请报告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免征减征项目)或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即征即退项目)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7.综合利用发电(1)减免类别:报批类(2)减免税种:增值税(3)审批权限:减免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减免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4)政策依据: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②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申报认定减免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申请实际减免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①减免税申请报告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8.废旧物资回收(1)减免类别:报批类(2)减免税种:增值税(3)审批权限:免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免税由县国税机关确认审批。(4)政策依据: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申报认定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申请实际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①减免税申请报告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9.森工产品(1)减免类别:报批类(2)减免税种:增值税(3)审批权限: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4)政策依据:财税[2006]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规定:①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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