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就多边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事项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阁下阁下: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自该日起,香港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此外,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节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为此目的,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阁下如下:一、本照会附件一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的条约,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适用于香港;(二)属于外交、国防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未适用于香港,但已决定自该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附件一中注有单星标记)。二、本照会附件二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尚不是当事方,但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适用于香港的各项条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将继续有效。三、上述附件所列各项条约,包括有关修订、议定书、保留和声明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需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另行办理。四、未列入本照会上述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其他条约,如决定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另行办理有关手续。为避免疑问,对属于外交、国防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需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谨请阁下将本照会及附件正式记录在案,并通知联合国的其他成员和联合国的专门机构。顺致最崇高的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签字)特命全权大使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多边国际条约清单附件一:第一部分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中国已参加的条约一、政治、外交、国防类1、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联合国宪章》2、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国际法院规约》3、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4、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5、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26、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7、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修正案的生效议定书》8、一八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9、一九○七年十月十八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0、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11、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七日《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2、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四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13、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议定书14、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5、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6、一九八六年八月八日《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和第三号附加议定书》17、一九七二年二月十一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8、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日《南极条约》20、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21、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22、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23、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24、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5、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26、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及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公约》二、禁毒类27、经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议定书修订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28、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精神药物公约》29、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三、国际犯罪类30、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九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31、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32、一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33、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34、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35、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四、国际私法类36、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37、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五、海关类38、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日《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39、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日《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40、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凭ATA报关单证临时进口货物海关公约》41、一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42、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事项中便利展出或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六、海洋污染类343、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议定书44、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九六九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及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日议定书45、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一九七八年对公约附件一、二关于海上焚烧条款的修订;一九八○年对公约附件一、二关于所列物质清单的修订;一九八九年对公约附件三的修订46、经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日《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及附则三和附则五七、科技类47、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各国探测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48、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的协定》49、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50、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八、民航类51、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五日、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九七一年三月十二日和七月七日、一九七四年十月十六日、一九七七年九月三十日修订议定书52、经一九五五年海牙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九、商船类53、一九六六年四月五日《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一九七一年、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九年修正案54、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55、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及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案56、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八年修正案;一九七八年议定书和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一九八一年修正案57、一九七八年七月七日《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一九九五年修正案58、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59、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联合国班轮公会行为守则公约》60、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国际救助公约》61、一九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一九一○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62、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及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议定书63、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及一九七三年、一九七七年和一九八六年修正案十、投资类64、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65、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公约》十一、卫生类66、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国际卫生条例》十二、知识产权类67、经一九六七年修订的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68、经一九七九年修订的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69、经一九七一年修订的一九五二年九月六日《世界版权公约》70、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71、经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四年修订的一九七○年六月十九日《专利合作条约》4十三、资源类72、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73、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74、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日《国际捕鲸公约》及一九五六年议定书75、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76、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及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日修正案77、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78、一九七一年二月二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十四、邮政类79、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万国邮政公约》及最后议定书和实施细则80、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81、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邮政包裹协定》及最后议定书和实施细则82、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邮政支票业务协定》83、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代收货价邮件协定》十五、劳工类84、一九二○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85、一九二一年《结社权利(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86、一九二一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87、一九二一年《最低年龄(装货和司炉)公约》(第15号公约)88、一九二一年《青年体格检查(海上)公约》(第16号公约)89、一九二五年《待遇平等(意外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90、一九二六年《海员协定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91、一九二六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92、经修订的一九三二年《防止意外(码头工人)公约》(第32号公约)93、一九三五年《井下作业(妇女)公约》(第45号公约)94、经修订的一九三七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第59号公约)95、一九七六年《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十六、人权类96、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97、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98、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99、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儿童权利公约》十七、贸易类100、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际展览会公约》和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议定书、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案十八、建立国际组织的公约101、一九六四年七月十日《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及一九六九年、一九七四年、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七年和一九九四年附加议定书102、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103、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04、一九四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05、一九四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06、一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国际开发协会协定》107、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