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菲利犯罪学思想及当今之思考-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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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Research学★★★论理★收稿日期:2014-04-23作者简介:刘振华(1992-),男,河南周口人,本科生,从事法学研究。浅析菲利犯罪学思想及当今之思考刘振华(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恩里思·菲利(EnricoFerri,1856-1929)是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菲利注重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侧重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的原因,并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了“个人、自然、社会”的三元犯罪原因论。同时,针对古典学派以刑罚来治理犯罪,菲利提出了用刑罚的替代措施来弥补刑罚之不足,从而来预防和减少犯罪。今天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加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建设法治中国。其中,尤其提到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此举,得到了学界和广大社会民众的高度评价。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我们欢呼雀跃,但同时,不禁要想到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同时又能将解决社会矛盾和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兼顾的司法机制?这时,我们不妨反观一下菲利教授的犯罪社会学理论,其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预防犯罪、治理犯罪的观点,或许对我国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所启迪和裨益。一、菲利的犯罪原因理论众所周知,菲利师从“犯罪学之父”的龙勃罗梭,在其影响下,菲利的犯罪原因观自然带有很浓厚的犯罪人类学色彩,同时,菲利研究犯罪问题的方法论也受到龙勃罗梭的影响。但菲利又处于世纪之交的时代,古典学派虽盛行多年,但面对当时犯罪数量不断增长的现实,却无能为力。这就使得菲利的犯罪学观点充满了对古典学派的批判。站在既有理论无法解决现实问题而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的风口浪尖之上,菲利既继承前人观点,同时又进行变革,并取得重大突破。通过转变,菲利使得自己的犯罪原因观点朝着更为科学的方向发展,并极大地推动了犯罪社会学理论的进步。(一)犯罪人类学到犯罪社会学菲利赞同其师龙勃罗梭的观点,以犯罪人类学的视角去解释犯罪。但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的观点,从一开始就饱受争议,在人们的批评之中,菲利的犯罪原因理论发生了重大改变。他逐渐发现,不仅犯罪人而且所有的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社会人。人自身的人类学因素同人类生活的社会中的其他因素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人仅有先天的生理缺陷,而无后天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犯罪行为也不会发生。就此,菲利将社会因素引入犯罪原因之中,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人类学因素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就此,将犯罪人类学发展到犯罪社会学。菲利虽然没有认识到今天我们认为的社会性在个人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只是将社会学因素引入犯罪原因理论之中,同人类学因素和自然地理因素等同并论。但相比之前人类学因素的绝对性影响,菲利在犯罪原因理论方面将社会学引入,已经是理论发展的划时代进步了。(二)行为到行为人犯罪古典学派从法律的视角将犯罪现象仅仅看成是一个已然的社会犯罪现象,以专门法学家的角度去定义和概括,进行法律分析。他们仅仅研究已经完成的犯罪之后的问题,而不去关注犯罪现实的完成之前的一系列问题,比如人为什么会犯罪、各个国家每年发生的犯罪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古典学派仅仅理论性的研究,使其逐步脱离客观社会现实,仅仅进行抽象的研究。脱离社会现实的结果,在其学说没能阻止社会上犯罪行为的持续增长中有充分的体现。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观点,出现后没多久就遭到了猛烈的批评。同时,菲利也发现了其理论的局限性,其师将对犯罪的研究引导到对犯罪人的研究后,未注意到,犯罪人作为人同时也是社会中的一员,犯罪人在犯罪之前其行为受到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大。菲利在认识到每个人个性差异的同时,从人生活的社会环境进行研究,从社会环境入手,对其生活施加积极的影响,从而改变其个摘要:菲利将社会学因素引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认为犯罪是“社会学因素”“自然因素”和“人类学因素”相互共同作用于人的结果。对犯罪进行社会预防是比单纯的刑罚更为彻底和有效的预防减少犯罪的措施。此理论对今天我们研究犯罪,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有重大的理论指导作用。关键词:菲利;犯罪社会学;预防控制犯罪;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070-0270人行为,如此,才能解决日益增加的社会犯罪问题。菲利认识到了这一点,更关注社会因素对犯罪人行为的影响,这又使其超越其师龙勃罗梭,在探求犯罪原因问题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三)意志自由论到行为决定论古典犯罪学派主张意志自由论,认为犯罪完全人意志自由条件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菲利对此持反对意见。“任何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及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者其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就是菲利主张的行为决定论。其实,此理论最早由龙勃罗梭提出,他认为“意志自由”只不过是理论家虚构的,一个人的行为一定受其遗传和种族等因素的制约,由于此种因素,某些人犯罪是必然的,是天生命中注定的。菲利继承了龙勃罗梭的行为决定论,但又突破其单一个人生物因素决定的理论,在内容上把单一生物因素决定的观点发展到三元的较全面的决定论。至此,菲利完成了实证主义犯罪学从生物单一因素决定论到个人、自然和社会三元因素决定论的过渡。这对犯罪学的研究,又是一次飞跃。(四)单因素理论到多因素理论菲利否定了古典学派认为的犯罪是人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认为犯罪是由于在人所处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某种反社会的因素产生、成长的结果。因此,寻求犯罪产生的原因,必须从个人、自然和社会三个方面入手,这也就是菲利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因素理论。根据菲利的观点,个人因素是指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甚至有种族性格特征。这种因素必须与其他因素相结合,才能对犯罪有所影响,单独的个人因素不能决定人的犯罪行为。而且即使与其他因素相结合,个人因素也只能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自然因素是指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各种物质环境。它们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却能和其他因素相结合影响社会状况,例如,贫富、文化、道德等等,进而影响犯罪的产生。即是说,自然因素和其他因素相结合,影响促使犯罪产生的因素的变化。社会因素是指人所生活的社会条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菲利认为,犯罪的周期性变化,总的来说,是和社会因素有着最主要的关系的。因为其他几个因素很多情况下都是和社会因素相结合对犯罪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对偶犯和惯犯有着特别重要的影响,而偶犯和惯犯在数量上又是最多的。菲利的犯罪三元因素理论,综合了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之前的犯罪研究理论,早期的犯罪学家大多惯于犯罪产生的单一理论。菲利的三元素理论标志着单元素理论最终为多元素理论所取代。对后来甚至是今天我们研究犯罪现象寻求解决之道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仍然是我们今天研究犯罪问题的基本理论出发点。二、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的当下价值我国自古以来,都有“尚刑”“国家主义”的传统。在预防和惩治犯罪过程中,国家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国家在“重刑”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即使在今天仍然注重强调单纯的刑罚在预防和解决犯罪中的作用。根据菲利的犯罪学思想,我们知道犯罪现象与社会本身的存在具有关联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杜绝犯罪的发生。即使在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上犯罪问题依然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犯罪依然存在而且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刑罚主义在我国推行了多年,虽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在转型时期的今天,社会矛盾问题依然存在。我们有必要在以刑治罪的同时,探寻全面科学的社会措施,来积极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等社会不和谐现象。现代社会犯罪治理理论更推崇犯罪的“事前预防”,将犯罪行为的危害消灭在行为尚未发生之前。那么显然,仅仅依靠实体刑法中严刑峻法的威慑作用,很难全面的达到此目的。根据菲利刑罚替代措施理论,我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犯罪。(一)社会不同领域共同采取措施,预防犯罪1.经济领域内的替代措施。政府需要大力发展经济,整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民生活基本需求;处理好社会公平问题,降低社会贫富差距水平;积极搞好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生活质量。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减少盗窃等财产犯罪,缩小贫富差距可以减少抢劫等暴力犯罪,基础设施建设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增加就业机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2.立法领域的替代措施。国家完善社会立法,切实提高社会法治水平,使得民众社会矛盾在现有司法体制中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一方面减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从整体上维护社会稳定。诉讼法的完善,畅通纠纷解决机制。防止滥用刑罚、非法证据排除来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从根源上消除不安定因素。3.教育领域的替代措施。教育可以高人们的知识文化水平,提高人们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同时,教育可以提高人们对自身行为预见程度,减少偶犯和激情犯罪的发生。知识的传播对法治理念的传播具有重要作用。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减少失学儿童,防止部分儿童失学流入社会,成为不安定因素。(二)构筑多层次的犯罪预防体系国家层面要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使社会矛盾能够在现有制度内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增进民众法治观念。社会层面要充分保障民众知情权,加大民众和媒体监督作用,使各种不和谐因素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个人方面,做到遵纪守法,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三)完善社会多阶段犯罪应对措施针对犯罪之前的社会预防阶段,国家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大政方针的制定,来引导社会价值体系;同时通过具体措施和制度的建设(上部已述)在各个具体领域消除犯罪的根源。同时,对于已经犯罪的人,通过完善刑事法律、司法制度等对犯罪人进行有效改造。参考文献:[1]恩科斯·菲利著.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高晓莹.菲利犯罪学思想评判[J].政法学刊,1998(1).[3]郑小仿.犯罪社会学对和谐社会犯罪控制的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1(7).(责任编辑:李鹏飞)JingJi·FaXueYanJiu☆经济·法学研究☆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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