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1.260J21JB/T7943.2-1999润滑装置及元件检查验收规则Recommendationforinspectionoflubricationsystemsandelements1999-06-28发布2000-01-01实施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对JB/T7943.2—95《润滑装置及元件检查验收规则》的修订。修订时,对原标准作了编辑性修改,主要技术内容没有变化。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B/T7943.2—95。本标准由冶金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润滑液压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季萍、王炳华、李伟民、李树敏、史长碌。本标准于1989年3月首次发布。JB/T7943.2-1999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润滑装置及元件(以下简称润滑产品)产品质量的检查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润滑装置及元件。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9—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JB/T4121—1993润滑元件型号编制方法3一般规则3.1润滑产品的检查验收,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3.2采用抽样法检查验收时,应按GB/T2828、GB/T2829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3.3在各类检查验收中,应检查产品的工作性能、密封性能和清洁度。3.4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如主要零件的结构、材料及加工方法无明显差异时,可经有关部门统一分段选取具有代表性规格的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出厂检验除外)。3.4.1齿轮油泵装置类产品,可按同一模数齿轮的产品,选取较大规格的产品进行。3.4.2分配器类产品,可按给油量划分系列,选取较大规格的产品进行。3.5各类检查验收均应在制造厂负责组织进行,并均应编制检查(试验)记录。3.6在制造厂不具备检查验收条件时,可委托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进行,但制造厂必须具备出厂检验的条件。3.7单件或小批一次性生产的润滑产品,在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只做出厂检验。3.8做过极限状态寿命检查验收试验或不符合检查验收要求的润滑产品,一律不得销售。4检查验收规则润滑产品的检查验收,分为出厂检验、可靠性检验、型式检验和定期检验。4.1出厂检验4.1.1每台(件)润滑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若相应产品标准有所规定时,允许采用抽样的方式进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6-28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润滑装置及元件检查验收规则RecommendationforinspectionoflubricationsystemsandelementsJB/T7943.2-1999代替JB/T7943.2—952000-01-01实施JB/T7943.2-19992行。4.1.2出厂检验应由制造厂负责进行,属供需双方联合验收的产品,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4.1.3检验验收的项目和方法,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和双方议定的方案进行。4.2可靠性检验4.2.1产品定型的可靠性检验,由制造厂和技术负责单位共同进行,并可在使用现场进行。4.2.2进行可靠性检验的产品应不少于2台(件),试制样机不少于3台(件)。检查验收的项目和方法,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4.2.3可靠性检验可同型式检验合并进行。4.3型式检验4.3.1首次试制的润滑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应在制造厂、行业质检部门、技术负责单位(必要时可邀请用户)参加下进行,并可在使用现场进行。4.3.2做型式检验的产品,按规定不得少于3台(件)。检查验收的项目和方法,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4.3.3型式检验后,均应编制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制造厂的质检部门编制,或由被委托检验部门提供。4.3.4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的结构和主要零件的材料及工艺变更,并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时;b)已定型的产品转厂生产时;c)定型产品停产2年以上重新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4定期检验4.4.1提交做定期检验的产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抽检数量不得少于2台(件)。4.4.2检查验收的项目和方法应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在没有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4.4.3定期检验的周期或产品产量的累积数,应视产品的大小及复杂程度而定,并应在表1规定的范围内选取。表1产品类别检验周期年产量累积数台、件往复式润滑泵润滑阀2000分配器310000润滑装置41000注1表中产品类别是按JB/T4121—1993中表1的规定划分的。2表中产品累积数,除分配器类是按系列累积外,其余均按规格累积。4.4.4定期检验可同型式检验合并进行。JB/T7943.2-199935产品鉴定5.1所有需定型的润滑产品必须经指定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5.2提交鉴定的润滑产品,应是按第4章的内容检查合格的产品,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可选取具有代表性规格的产品(当规格较多时可分段)进行鉴定,但需征得主持鉴定部门的同意。5.3提交鉴定的润滑产品的图样、文件应贯彻现行的基础标准。5.4产品图样标题栏的图样标记栏内应按程序注明:a)样机试制图样标记代号“S”;b)小批试制图样标记代号“A”;c)正式生产图样标记代号“B”。JB/T7943.2-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润滑装置及元件检查验收规则JB/T7943.2-1999*机械科学研究院出版发行机械科学研究院印刷(北京首体南路2号邮编100044)*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8,0001999年12月第一版1999年12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500定价5.00元编号99-1206机械工业标准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