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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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命值多少钱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人力资本法的核心思路、发展历史、具体的统计步骤。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其不合理性。接着介绍一种由支付意愿法衍变而来的风险交易法。谈谈此法能弥补人力资本法的哪些缺陷。关键词:人力资本法;风险交易法;生命价值引言: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地影响到我们的健康,健康效益分析更是成为环境影响评估中的重要环节。那么怎样才能把无形的健康影响转化为有形的经济额度呢?目前为止,国际上已有很多种方法,其中以人力资本法、预防性支出法、意愿调查法、特征价格法等应用得最多。接下来,仅以人力资本法为代表,谈谈此法的利与弊以及改进措施。一.人力资本法简述1.1人力资本法核心思路人力资本法(HCA)的核心思路是:用一个人能够创造的财富量来定义其价值,又由于劳动力的边际产量等于工资,因此可以用一个人工资的总和(经贴现)来表示这个人的总价值。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就等于工资收入的减少,额外再加上治疗损害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健康损害包括疾病和过早死亡,损害的价值计量包括:医药费+疾病误工造成的工资收入减少+早逝造成的未来工资收入的丧失。用直观的公式来表达就是:人的健康的损失=过早死亡或疾病造成的收入损失+医疗费的增加+精神或心理上的代价1把人的生命价值化,看起来似乎是不人道的。但是,关于人的生命价值的类似观点却可以在汉穆拉比法典、圣经、古兰经和早期的安格鲁—萨克逊法中找到。从经济学来说,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有意识地探讨和研究,已经延续了4个多世纪,发展到现在,该理论已广泛运用于人寿保险经济学、法学、灾害经济学、卫生经济学、管制经济学等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都涉及对人的生命的保护。所以,就涉及如何保护才是最有效率的,从而需要对人的生命进行价值换算。1《环境经济学》课件,北京大学,王学军,第五章第8页1.2人力资本法的具体做法人力资本法计算的是环境污染的健康损害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价值,这是其价值计量的基本点。基于这一社会角度,标准的人力资本法采取如下做法:①只计算工资收入,不计非工资收入,因为劳动力资本只创造工资;无工资收入者,其价值为零。包括退休者(年金收入者)、无工作者、未成年期间;②采用税前工资;③工资不反映劳动力边际产量时采用影子工资2;④严格的人力资本法从工资收入中还要减去个人的消费,从早逝造成的工资丧失中还要减去医药费的节省;⑤贴现未来工资收入时,采用社会贴现率。与其他方法相比,节约资金和时间是人力资本法的优点,研究所需的数据易采集。大体说来,人力资源法的步骤是:首先建立污染物剂量——反应的关系(表1中便是来源于某文献中建立的剂量—反应关系)。接着选取适当的公式,在研究地区调查数据,进一步计算得出结果。3表Ⅰ二.人力资本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经济学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注,据说最早是从威廉·配弟开始。他在代表作《政治算术》中提出了人的经济价值思想,并且运用生产成本法计算出当时英国人口的平均货币价值为80英镑,认为成年人的货币价值是儿童的2倍。他计算人的经济价值的目的,是为了分析和说明2影子工资:财务评价时工资与福利费之和乘以影子工资换算系数所得,反映该劳动力用于拟建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原有效益,由劳动力的边际产出和劳动力的就业或转移而引起的社会资源消耗构成。3刘光栋等,人力资本法评估农业污染地下水环境价值损失,中国环境科学,2004,24(3),372-375英国的国家实力,以及由于战争和瘟疫所造成的人口死亡与人口迁移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继配弟之后,首先推动人的生命价值理论发展的经济学家是威廉·法尔。他在伦敦的《统计学会季刊》上首次提出并建立了一系列评估人的生命价值的方程式。由于他在这篇论文中主要研究的问题是财产、收入与税收的关系,因此他从这一研究角度出发,特别强调个人收入能力与人的经济价值之间的关系,在分析和计算人的经济价值时自然就运用到了个人未来净收入的资本化方法或现值收入法(capitalizedearning)。法尔所说的个人未来净收入,是指从出生时到生命结束时所赚得的总收入减去其生产成本的差额。那么,用现值收入法来计算,这就是一个人的经济价值。从一个人未来净收入的角度来评估人的经济价值,自然要涉及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未来净收入的不同。因此,法尔在论文中还首次采用了生命表技术,来分析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人,由于其未来净收入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生命价值。这一分析方法被后人普遍采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经济学家、统计学家以及保险学家,从不同角度,研究和尝试计算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人的生命价值,例如:尼科尔森等人从人力资本存量价值的角度,吉芬等人从战争损失的角度,凯普等人从人口迁移角度,休伯纳、杜布林等人从人寿保险的角度。但在随后的研究中,经济学不再重视人的生命价值理论研究,而把研究的重心放在人的生产能力及人力资本的投资性质上因而,对生命价值的人力资本理论研究比较系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方法,当属人寿保险经济学。最早是由美国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裁杰克博·格林于1880年把人的生命价值理念引入人寿保险领域。但是,把生命价值确立为人寿保险的经济基础,则是由保险学家侯伯纳在1924年洛杉矶全美人寿保险承保商年会上提出来的。几乎与侯伯纳同期的保险统计学家杜布林和洛特卡,在1930年出版了《人的货币价值》一书。他们在该书中把生产成本法和现值收入法结合起来,对人的货币价值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把这种分析方法纳入生命表模型,计算了不同年龄组的人的货币价值。他们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利用1920的美国人口普查资料对其研究的结论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其收入分析中引入了妇女(母亲)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由于计算的时期和方法上的差异,不同时代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对人的生命价值的货币估价不同。下表2列出了从配弟时代到20世纪30年代所计算的人的货币价值。4表Ⅱ三.人力资本法不合理之处3.1不合理之处列举很多研究人员指出人力资本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第一,HCA认为人们对于社会的贡献与收入水平相当,因此评价结果将因性别、年龄、贴现率的不同而不同,以此可以推论儿童、老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和失业人员的价值估算相对较低。如在6%贴现率下,65~69岁的人生命价值只相当于1~4岁人生命价值的1/5,不到40~44岁人生命价值的1/10;如进一步用净收入(即:收入——消费支出)来评价,则可以认为某些人的生存妨碍了经济增长,这是极其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的。近期开展的3项研究(1项为价格工资法,2项为条件价值法)显示,人们对生命价值的看法不因年龄增加而下降,高年龄组和对风险反感的人们有着显著较高的支付意愿。第二,HCA假设误工导致的经济损失是无法补偿的。对此,摩擦成本法则提出了相反的见解,认为任何误工都可以通过雇用新员工来弥补,长期误工的损失应该是寻找、培训新员工所花费的资本,病人歇工到新雇员上岗的时期被称作摩擦期。摩擦成本法的评价结果明显低于人力资本法,国外研究显示,其介于人力资本法的18%~44%。第三,HCA没有考虑人们对安全或生命的估价,仅仅涉及现在与将来的个人收入,运4程启智,人的生命价值理论比较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39-44用该方法评估的生命价值一般较低,在美国进行的生命价值评估结果显示,人力资本法估算的生命价值为条件价值法的1/10~1/5;第四,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是人的身体、精神及社会适应都处于良好状态。人力资本法不能定量地评价疾病造成的无形损害。第五,该法极易受贴现率大小的影响。3.2人力资本法的不合理应用由于人力资本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所以不合理地对其应用,可能会导致很多问题。煤矿便是其中一例。近几年来,国内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48人遇难、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66人遇难、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14遇难、兴宁煤矿热大透水事故123人遇难、七台河东风煤矿事故171遇难、唐山刘官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08人遇难……事实和数字让人触目惊心。矿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人的生命价值的严重低估,对事故伤亡人员赔偿过低,导致矿主缺乏安全投入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企业员工的生命价值被严重低估,加之煤炭行业从业人员以农民工居多,遇难矿工获得的赔偿金通常就只有几万元,与矿主高额的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之一毛。生命价值的扭曲造成的事故赔偿过低,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产出关系的扭曲,致使一些唯利是图的业主完全能承受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人的生命价值评估方面,国内的研究尚显不足,且主要是应用人力资本法估算生命价值(见表3)。表Ⅲ国内较早研究生命价值评估方法的学者是王国平,1988年,他运用人力资本法估算一个职工的人力资本值为1.14万元。王亮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规定的“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给出了人命经济价值的近似计算公式,计算出我国职工的平均人命经济价值为6万元。梅强对上述计算公式进行了扩展,并推算出一名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工业企业职工的生命价值为38万元。屠文娟等对我国人力资本法估算模型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估算出我国目前一名具有高中文化程度职工的生命经济价值约为72万元。王亮设计了较为复杂的生命价值计算模型,并以体力劳动者为对象进行实证检验,计算结果为65.76万元。王玉怀以河北某国有重点煤矿为例,采用企业的净产值推算矿工的生命价值为42.5万元。3.3国内外估算值比较虽然上表中的内容显示出,随着研究的深入,人力资本法估算出的生命价值结果越来越高,可是和表Ⅳ中的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难道是我们的生命价值低于发达国家的公民吗?显然不是。真正原因在于我们使用的估算方法的不同。发达国家大多使用支付意愿法极其衍生出的一系列方法,比如工资-风险法5、条件价值法6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该领域的研究。已有国外学者运用条件价值法在我国进行的生命价值评估研究,但估算结果远远小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评估值也相差甚远。表Ⅳ5事实上,这种方法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受偿意愿法,它是通过考察当死亡风险增加时一个人希望得到的额外工资额来确定生命价值的。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工人会在工资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并且工人已知与工作有关的风险信息,可以自由选择职业6条件价值法是在假定的市场环境下,直接求出人们对风险降低的支付意愿,即在人群中进行抽样调查,询问人们为降低特定数量的死亡风险而愿意支付的钱数,由此求出人的生命价值。鉴于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东部和西部在现行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采用支付意愿法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生命价值评估是不现实的。但是印度、韩国和香港的相关研究表明,可以选择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前期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研究。四.改进方案——人力资本法和风险交易法的结合应用上面的结果显示,单纯的人力资本法或者单纯的支付意愿法在中国使用都会有很大的弊端,所以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将两者结合使用,取长补短。下面提出的风险交易法便是支付意愿法的一种衍生。4.1风险交易法简介福利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者认为,对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的正确方法,是通过衡量个人为了避免死亡风险、伤残或疾病而愿意支付的程度来估价。其理由是,在人们生活的世界里,随时都会遭遇各种使人致残、中毒或死亡的风险,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为降低事故的概率他必会事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但是采取任何预防措施都是有成本的,为此,个人将权衡事故的概率与预防成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某一事故概率水平条件下,个人将对降低其概率而愿意支付的数额进行权衡或交易。所以该理论认为,根据这一支付意愿和降低的风险概率而计算的价值,就是个人内含的生命价值。其计算公式为:生命价值=支付意愿/风险降低标准例如,一个人愿意在汽车安全上支付的附加成本为100元,以便使致命的车祸概率下降到1/10000,那么,他内含的生命价值就为:生命价值=100元/1/10000=100万元运用这种理论和方法来估算人的生命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要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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