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略论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执行力,是一种做的能力,执行的能力。最早流行于国外企业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提高行政执行力。执行力的强弱,对于一个企业、一个政府,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那么,执行力的建设,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而言,又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作为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其执行力的强弱,关乎其领导的法院能否真正发挥职能和作用。可以这么说,有一批执行力强的法院领导干部个体,成为法院工作中坚力量,才能够造就一支以廉洁、公正赢得人民爱戴的法院队伍,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过程中,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对于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建设,我们拟从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特征、现状作一些浅要的分析,并就如何提高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谈一点浅见,供同仁商榷。一、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特征“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是,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领导干部必然是在法院中行使组织、指挥、管理职能的人员,因此,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是指法院领导干部在组织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的能力。法院领导干部在一个法院内部,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院领导,一是审判部门负责人。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包含了院领导和审判部门负责人的执行力,其基本特征为四个方面。1.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司法是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国家政权机构,其运作是政治2的基本内容,政党就是为了影响、获取、维持国家政治权利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为实现政治组织的理想与宗旨,天生就肩负掌控司法机关的使命。实施政党政治的世界各国概莫能外,只是形式不同罢了。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把一部分权力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成为行使这部分权力的主体,司法权成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构成了执政党对司法运作的一般原则。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因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是重大政治立场、态度和原则,必须鲜明。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不动摇是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政治原则,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与组织保证。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同步发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的大局,在执行力建设上,以维护党的执政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去发展,才能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与使命,维护好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2.具有高度的目的性。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实施人民代表大会下的“议行合一”制度,人民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主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法院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法院的根本属性,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党的宗旨、科学发展观对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是人民法3院司法目的之根本,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点。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才能实现人民司法高度的目的性。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深化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规律性认识,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始终放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大局中来推进。在执行力建设上,理念始终体现民本,审判着力凸显民利,管理积极回应民意。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其内在精神落实在工作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越来越强烈的新期待和新要求。3.具有明确的法治性。我国法院的职能与社会功能决定了其组成、职责与地位、司法权配置和管理运作方式都有一定的规则,所形成的一套司法基本制度,通过宪法法律进行了规制。我国宪法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制。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共同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遵循宪法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不仅是从制度上、法律上对共同规则的服从,对民意的遵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把党的主张贯彻到司法的全过程,落实到司法的每个环节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结合中国国情,总结司法实践成功经验,吸收人类司法文明成果基础上,在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创设起来,并在与时俱进中,不断自我完4善与发展,具有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法院领导干部要立足于国情,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借鉴外国在保障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与效率,维护人民权益的有益做法,积极进行司法体制、机制与方法的创新,不断提高执行力,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4.具有突出的“两效”有机统一性。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是通过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平衡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效果来体现与检验,法律与社会天生有着是一种必然的、历史性的联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性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的主题。审判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给社会和人们带来自由、平安、秩序与福祉。这就要求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上要表现出“五有能力”,即有较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政治敏锐能力,有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一以贯之能力,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妥善调处能力,有正确回应社情民意的体察能力,有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裁判能力。总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司法工作在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上的高度统一性,是执行力的灵魂。二、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表现形式及复杂多样性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为集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于一身的三重领导职能权责的表现形式,应充分考量其所具有的司法民主、行政负责和指导监督等复杂多样性。51.审判的程序性、民主性与审判管理的指导监督性。法院的功能是审理、裁判,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权力的行使是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程序行使,审判组织为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司法民主原则,法院院、庭长参与审判,也同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一样平等享有一票权利。行使审判管理职能也只能对案件依法监督与指导,而不能仅凭院长、庭长的职位干预审判。从法院功能的这一特殊性来看,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建设。因此,法院领导干部在审判管理上,则须服从于审判职权行使的规律,遵循程序法关于审判权行使的原则,保证履职到位而不缺位,规范用权而不越权。2.司法行政管理强制服从性与对审判工作的服务性。法院院长、庭长与法院、工作人员之间有在人、财、物及机构上的垂直管理的关系,决定了这种管理是行政上的绝对领导与强制服从性,但对审判工作而言,则应又是一种服务职能。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机制建设,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工作。3.队伍管理全面负责性。法院院长同时兼任了党组书记,实行“一肩挑”,法院建立了基层党组织,各庭室成立了党支部,庭室领导兼任党支部书记,院长对全院的政治思想建设,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位的领导责任,各庭室领导对本部门也负有同样的第一位的领导责任。在思想政治管理方面,院长、庭长对所管理的范围内的法院工作人员负有组织政治学习、思想沟通、廉政教育、廉政监督、素质培训等全方位的管理职责。明晰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外在表现形式,是为更有效地抓好执行力建设,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内容可以从“一岗三责”来划分,但执行力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机械6地分割开来。这样才能科学地、创新地实施“一岗三责”与逐级负责制,建立起有效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建设。三、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现状分析目前,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状况如何呢?总体来讲,法院领导干部带领法院队伍在履行审判职责,公正司法,确保司法廉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这是好的一面。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还存在薄弱环节和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1.政治意识不强。在处理一些敏感案件、群体性纠纷时,简单下判,不仅案结事不了,而且造成新的纠纷与矛盾,人民群众不满意、不认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2.大局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判断改革发展的形势,对于一些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有在发展中去解决,而司法功能是无力解决的,草率引入诉讼,导致了司法工作的两难,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3.人本意识不强。工作中司法救助、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等措施没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如作风散漫、办案拖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还存在;管理上缺乏工作创新与激励机制,一些审理、执行案件非常出色的审判人员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荣感和成就感,挫伤了积极性。4.司法廉洁的具体措施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个别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以及极少数法官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的案件还存在,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权威。7这些现象的存在,并不一定都发生在法院领导干部的身上,但是,我们认为,法院领导干部对于其所领导的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干警,负有监督、指导、管理、服务的职责,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干警如果存在上述列举的问题,就说明在该单位或部门的执行力是存在问题的。四、对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现状的原因分析对于前述就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现状分析而言,总体来讲,绝大多数法院领导干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的,因而,在所在法院的执行力建设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对于存在前述分析存在问题的法院领导干部而言,其执行力之所以不强的原因,大抵上有以下原因:1.政治素质有待提高。个别领导干部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片面强调业务建设,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对于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在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中,作风漂浮,对于队伍建设中的各种重大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走过场。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其所领导的法院在履行职责时,不能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如果一个单位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不高,很难想象其所带领的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水平会有多高。领导如此,下属对于思想政治建设活动更会应付了事,则很难从思想深处真正时时反省为民执法的价值,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发生偏差,就难以筑起坚固的防线,如何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就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2.不懂管理科学。法院的工作既有行政管理,又涉及审判管理,还有廉政教育和管理,其中,涉及到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又涉及到激励与惩戒,以及如何做到令行禁止,没有科学的管理知识是不行的。一些法院的领导,要么只是信奉“与人为善、好8好先生”的不得罪人的“好人主义”,工作奉行得过且过的“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要么奉行高压政策,搞得法院空气紧张,人际关系紧张。这都是不学习科学的管理知识,经验主义的表现。在经济社会日益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包括我们的法院工作人员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可以不受到任何冲击。管理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规律。在法院作领导,是与一群有知识、有技能、有经验的法律人打交道,应当遵从管理科学,加强管理科学的学习,更要以服务的心态去进行管理。3.廉洁司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