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源项目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财政厅增设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的通知》(黑编[2007]141号)(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财源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87号)(三)《黑龙江省县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办[2001]28号)四、审核条件(一)产业类财源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全省财源建设总体规划,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对财政回报水平较高,项目单位上缴税金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开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经过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批准,产业聚集水平较高。(二)经财源建设推进组实地考察论证,列入年度财源建—2—设项目推进计划,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产业类财源项目主要通过项目单位贷款贴息、奖励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无偿资助政府方式给予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以无偿资助政府方式给予支持。五、项目申报1、由市(地)、县(市)提报《产业类财源项目报告》、《基础设施建设类财源项目报告》,省财政厅组织财源建设推进组考察论证并经财源处核准后,列入年度财源项目推进计划。2、对列入年度财源项目推进计划并提出财源建设资金扶持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3、对符合财源建设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规模内,择优给予无偿资助政府或项目贷款贴息扶持。六、资金审核(一)审核资料1、无偿资助政府项目。财源项目报告、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文件,以及政府配套资金支出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贷款贴息项目。本项目上年10月至审核日在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企业银行贷款、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账册(复印相关账页),企业本年缴税凭证,以及经上年度企业决算报表、营业执照等资料的—3—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核程序1、承办人对项目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即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或调整。2、核查项目时,按照承办人和主管处长的顺序,进行项目相关情况初审、复审和审定。3、承办人对审定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提出处内意见报批准人。4、履行审批程序后,承办人负责起草《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财源建设资金指标的通知》,通过厅内办公网,由办公室核稿、预算处会稿后,报批准人审签。5、在财源建设资金指标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预算管理执行系统拨付资金。资金到达市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4—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县(市)财政局县(市)提报财源项目报告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提出意见对项目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即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或调整。审定有关数据和情况综合汇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处长。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上报主管厅长、厅长审批。最终审批。财源项目审核工作流程图厅财源建设推进组厅财源处承办人厅财源处处长厅财源处处务会主管厅长,厅长、厅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下拨资金—6—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关于省财政厅增设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的通知》(黑编[2007]141号)(二)《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若干政策》(黑政发[2005]30号)(三)《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布局总体规划》(黑政发[2005]73号)(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发展规划和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8〕12号)四、审核条件(一)哈大齐工业走廊招商引资超亿元奖励项目:1、项目建设地点在《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区域内的园区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发展导—7—向指南》鼓励类产品目录,并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3、规定时间内,从省外、国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申报日前建成投产并投入运营;4、固定资产投资由省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购建或以实物方式直接投入。(二)东部煤电化基地招商引资超亿元奖励项目:1、申请奖励项目是在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及所辖县(市)投资建设的煤炭(煤炭开采项目除外)、电力、煤化工项目和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等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的新材料、冶金、农产品加工、林木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生物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替代产业项目。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和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发展规划要求,并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3、规定时间内,从省外、国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申报日前建成投产并投入运营。4、固定资产投资由省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购建或以实物方式直接投入。五、申报材料(一)市县财政局关于奖励项目的申请文件。(二)项目申报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8—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到位情况。(三)附报资料。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个人出资者提供投资人身份证,企业出资者提供投资企业法人执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的入账凭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付款凭证和发票,设备购置的付款凭证和发票,以实物形式投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入账凭证)、项目完工证明、项目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纳税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六、审核程序(一)市县财政局申报材料经省财政厅推进组签属意见后报财源处,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登记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县财政局。(二)承办人对项目进行初审,整理汇总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并组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三)承办人根据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再报批准人。(四)履行审批程序后,承办人负责起草《省财政厅关于—9—下达招商项目奖励资金指标的通知》,通过厅内办公网,由办公室核稿、预算处会稿后,报批准人审签。(五)在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预算管理执行系统拨付资金。资金到达市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县(市)财政局县(市)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对县(市)申报项目签属意见对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五日内告知县(市)。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事务所专业人员对项目投资及建设情况进行实地审核。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听取审核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上报主管厅长、厅长审批。最终审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工作流程图厅财源建设推进组厅财源处承办人厅财源处处长厅财源处处务会主管厅长、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下拨资金—11—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核审批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政策依据(一)黑龙江省(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二)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四、审核审批权限(一)对上报的100万元以上货物类、工程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计划,由主管主任审批采购方式后下达;(二)对上报的100万元以下货物类、工程类采购项目和5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采购计划,由经办人核准后下达。五、采购计划需要的相关资料—12—(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1、填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2、提供资金用款计划,并加盖公章。(二)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1、填报《黑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2、提供《黑龙江省(省级)自筹资金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到账承诺书》。六、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审核工作人员重点审核以下事项:1、审核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是否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内;2、审核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资金性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是否填报准确;3、审核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4、审核集中采购计划各项内容填列是否齐全及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是否审核并加盖公章。(二)主管主任审批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方式。(三)收到集中采购计划后2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通过政府采购网下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七、重大事项例会—13—对重大事项或特殊政府采购项目需例会研究,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分管主任审核,报主任例会研究核准。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4—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核审批办事程序部门预算单位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制《黑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和“用款计划”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核审核502李砚石(审核教科文处、行政政法处、社保处分管的预算单位)审核502刘佩玉(审核农业处、经建处、经贸处分管的预算单位)审批505鲁艺(审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对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