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来源:省发改委发布日期:2006-12-13阅读次数:1119发送邮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第三条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备案内容、方式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第六条备案内容为:(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三)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四)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四)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前,应通过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网上查询、电话询问、面询等方式,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得到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认可,以方便备案。第九条中央管理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十条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项目备案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对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有关的法规政策依据。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办理备案手续。待条件成熟后,项目申报单位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第三章备案条件及效力第十二条对实行备案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符合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五)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第十三条对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业项目,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进行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时,对各种所有制、中央和地方、本地和非本地的项目申报单位要一视同仁,搞好服务;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是进行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依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林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税务、海关、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项目建设如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四)项目建设规模超过原备案规模30%以上;(五)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第十七条对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应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应发放贷款。第十八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第四章备案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应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项目或虽然申请但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以及不按项目备案内容和要求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在做好具体备案工作的同时,应对所有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第二十一条准予备案的项目或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均应采用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网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第二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内容和拖延备案时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省经贸部门应及时将全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备案工作的监管,确保全省备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附件一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样本)[2×××]号:你单位提出项目的备案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备案,特此通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起止年限:备案部门公章年月日有效期:两年抄送:附件二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样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性质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民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机关及事业单位6.其他项目基项目名称建设性质1.新建2.扩建3.改建4.迁建5.其他建设地址省市(州、地区)县(区)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年生产规模1.2.3.资源消耗用水量:立方米/天用电量:千瓦时/天用煤量:吨/天用油量:吨/天本情况废弃物排放废气量:立方米/天废水量:吨/天固体废弃物:吨/天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劳动就业总就业人员:人其中管理人员:人新征用地亩,其中耕地面积:亩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划开工时间年月建设期限:月项目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外汇万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万元资金来源A.项目资本金:万元,其中出资人及出资额:1.2.3.B.直接融资:万元其中:发行股票:万元,发行债券:万元C.银行贷款:万元1.2.3.D.企业自筹:万元E..其他投资:万元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注:此栏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单位(盖章)年月日填表人:填报日期:【上一篇】【下一篇】【纠错】【打印】【发送邮件】【关闭】(责任编缉:市发改委)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