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主管行政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下放审批权限备注1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办结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的核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30个工作日3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审核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疗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20个工作日4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4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贵港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6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个工作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实施7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个工作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实施8土地登记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第184号)30个工作日《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第184号)9当出厂水质难以达到标准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2号)3个工作日10燃气专项规划的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定11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规划、计划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根据实际情况定12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根据实际情况定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33贵港市主管行政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下放审批权限备注1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企业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以及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个工作日14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的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3号)根据实际情况定15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贵港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90个工作日16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10个工作日17城市(含全国重点镇、自治区小康示范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5]42号)根据实际情况定18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根据实际情况定19地方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定20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定21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根据实际情况定22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详细规划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根据实际情况定23房屋权属证书验证或换证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20个工作日24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根据实际情况定贵港市人民政府34贵港市主管行政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下放审批权限备注25古树名木的确认贵港市人民政府《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10个工作日二级古树名木确认由贵港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26县道、乡道规划的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实际情况定27水功能区划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根据实际情况定28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实际情况定29水资源规划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定30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保护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根据实际情况定31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的批准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由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分别由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个工作日32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贵港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实际情况定3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贵港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实际情况定贵港市人民政府35贵港市主管行政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下放审批权限备注34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核定公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及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市级名录由贵港市文化局组织评审,贵港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县级名录由桂平市、平南县文体局组织评审,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传承人、传承单位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贵港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定自治区文化厅对传承人、传承单位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评审结果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3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53号)20个工作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36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时对疫区实行封锁决定和疫区封锁解除的决定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当场办结37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接到报告后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8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的决定和宣布贵港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当场办结39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通知》(国发[2005]11号)根据实际情况定40防沙治沙规划的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根据实际情况定41使用沙化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个工作日42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批准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7号)根据实际情况定43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个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36贵港市主管行政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下放审批权限备注44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个工作日45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和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批准公布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实际情况定4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个工作日47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定48确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及保护单位迁移批准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1995]第2号)20个工作日49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限勘定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3号)根据实际情况定50标准行政区划图、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及公开版地图、重要地理实体和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贵港市人民政府;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0]第2号)根据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