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离婚的门槛降低,离婚程序不断简化,导致国家离婚率大幅度上升。在司法实践中,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家庭完整的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拯救婚姻危机。在关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建立的思考中,考虑其期间的划分、双方权利义务和程序规范、适用标准等都是重中之重。同时在建立该制度时他国经验也同样值得我们参考,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划,方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家庭破裂,从源头上有效地降低离婚率。【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适用研究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是,一个社会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离婚率的上升速度,每年都在官方统计数据中显示。[1]所以在一八年提请人大的民法典草案中,我国立法者已经开始重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试着考虑在民法典中增加相关内容。事实上当前我国的离婚率可谓居高不下,许多夫妻因为离婚门槛过低而意气用事,“闪婚闪离”现象十分普遍。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尚未成型的状况下,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在下决定时没有处于足够理智的状态,无疑这也就导致了在许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老人赡养问题以及最普遍的财产分割问题等方面双方都矛盾重重,例如关于房子归属的问题就导致了离婚的数量和房价似乎是一起涨跌的现象。矛盾的激化使得社会的稳定性遭受了一定的破坏,同时也让许多曾经的夫妻对簿公堂,家庭解体速度越来越快。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离婚冷静期制度既有助于立法上的创新,也有助于今后司法上的实践。如今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暂时还没有非常具体的可参考对象或者是覆盖范围较大的实践,仅限于地方的一些推广。此时外国相关法规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和各地法院实践情况都是立法者需要参考的重要标准。既然绝对的自由在婚姻制度中是并不可取的,那么本文所需的正是通过分析上述因素,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意义和适用来探寻关于建立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各种思考和研究。且在进一步研究该制度的同时,探寻如何在建立该制度的过程中注重其构架和完善。一、离婚冷静期之概述离婚冷静期,即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向政府提出离婚申请后,政府暂且搁置办理离婚手续,并为了挽救婚姻给予双方劝解所给出的一定考虑期间。而在考虑期间内,政府在强制介入的同时也会安排一些婚姻关系辅导人员去修复双方关系,用以解除婚姻危机,保护整个家庭的稳固。(一)离婚冷静期概念要想理清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其所存在的法条及其产生背景中入手,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1.法条概述与他国大多有离婚冷静期相关法条不同,自我国婚姻法制定以来,就未曾有过确切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唯一与之相近的是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该法条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确实具有减少冲动离婚,给予双方反悔时间的效果,但是其本质上并不属于离婚冷静期的范畴,只是为了当时的登记工作更为有序而创设。不过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发布以来,各地法院都在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上进行了各种实践探索。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也证明了我国对于离婚冷静期方面的立法行动正在加强之中。2.应用背景自2003年国务院修改了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后,立法对于婚姻管理这一块的管理就日渐宽松,中国由此也成为了世界上较少的离婚“零门槛”的国家。而当下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同样催生了婚姻结构的不稳定性。在独生子女众多且双方往往均有各自工作的社会结构下,夫妻之间往往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心生怨气,互相包容显得尤为难得。婚姻双方总是容易在磨合过程中产生纠纷,并上升为婚姻矛盾,从而造成二人关系破裂,婚姻面临危机。这种种客观情况造成了我国近几年离婚率持续走高的局面,而现在的年轻人已经习惯于用法律途径寻求司法帮助,法院承接的离婚案件数量也是逐年递增。不幸的是这种矛盾或许仅仅是基于一时冲动而非深思熟虑,我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也与许多夫妻在做下离婚决定时不够理智有很大的关系。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因婚姻危机而草率离婚的夫妻双方。婚姻的不稳定对于家庭的稳定也好,社会本身的安定也罢,都并不是有利的发展因素。且此时提出离婚的双方很有往往被感情所驱使,难以做出足够理智的决定,可能导致后续一系列的关于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妇女权益保护等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而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发布以来,各地法院也都在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上进行了各种实践探索。如浙江省就推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北京法院也在摸索相关适用规则;上海同样在实践过程中挽救了不少行将分崩离析的家庭。(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建立的意义设立一个离婚冷静期,绝对是一个有意义的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家庭完整的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拯救婚姻危机。1.保护家庭完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婚姻从来不是儿戏,两个人缔结婚姻后,就是组成了一个全新的家庭,社会正是由这样一个个家庭所组成的。只有各个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安定和谐。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姻的破裂与否往往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在生活观念不断变化开放的今天,离婚已经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反而变成了经常需要上法庭处理的种种利益分割与家庭矛盾问题。婚姻中的夫妻在愤怒中往往很难保持应有的理智,在法庭上唇枪舌战的不在少数,同时也消磨了尚且留存的一点亲情。的确,诉诸法院可以得到明确的判决,但是人的感情却不是当断则断那么容易的。事实上许多离婚案件都有挽回的可能性,而判决下达后,婚姻关系是断绝了,可接下来的子女抚养问题、老人赡养问题等都是原本的夫妻双方所必须面对的困境。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既丰富了我国目前的婚姻制度,更加促进了婚姻家庭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打破我国目前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自我封闭状态,推动婚姻家庭法学的纵深发展。尤其父母婚姻破裂后,对于未成年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是无可弥补的。婚姻自由是值得法律保护的,但本可以避免的冲动型离婚却可以用制度来尽量避免。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正是为了给正在不冷静状态的夫妻一个缓冲的时间,充分给予当事人双方以理智思考的余地,同时也是为了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做出贡献。2.节约司法资源不同于婚姻缔结时只需要双方同意外加政府登记机构的证明就可以开始一段新的关系,在现实中,登记离婚的人数远远低于诉讼离婚的人数。婚姻关系破裂所消耗的并不仅仅是双方的感情和物质生活的变动,还有相当可观的司法资源。我国的离婚标准采用的是“感情破裂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时间法官往往难以做出确切的判定,无法全面了解夫妻家庭关系中的裂痕所在,自然也不能确切地断定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已经走到了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挽救的绝境。兼之感情之事本来就错综复杂,难以决断,所以在许多离婚案件之中,法官身为局外人对婚姻关系的情况很难判定,又不能拒绝审判,所以许多法官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式:第一次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时候不予判决离婚,如有第二次再行思量。事实上这种方式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固确实也有一定的好处,某种程度上这种“二次离婚”的审判方式发挥了一部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功效,让夫妻双方也有了冷静和思考的空间。但是同时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是巨大的:倘使双方当真决意离婚,这种做法只会让当事人疲于诉累,而且法院也不得不花费双倍的司法资源在同一件案子上,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同时,在当前各大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困境的同时,原本就不容易审判的家事案件又逐年递增,在加大了法院压力的同时也容易使得该离婚的双方一拖再拖,耽误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在这种境况下,设立离婚冷静期就十分必要了。当事人在第一次请求法院裁决后法院按照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给予夫妻双方以足够的时间来思考,并组织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良好的沟通,争取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化解的同时也让双方有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这就避免了许多夫妻多次请求离婚或者是离婚后因为后悔再次复婚,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又耗费了当事人大量时间精力的难堪局面。而如果在冷静期过后,当事人双方在思考和沟通过后仍旧认为离婚才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法院也不会再行阻碍,直接判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夫妻双方可以少走几次离婚程序,法院也得以在庞大的离婚案件之中抽出身来。法官在面对相对冷静的当事人时解决问题的难度也会下降不少,在缓解办案压力的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3.拯救婚姻危机,维护合法权益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缩减草率离婚的几率,挽救一些还没有完全破裂的婚姻,在冷静期内让双方当事人都做好足够的思想准备,从而在离婚这件事情上更加慎重。离婚冷静期的存在能够平息夫妻双方一时的怒气,让当事人在保持足够理智的情况下对离婚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分割和权利保护问题做出合理的处理方式,并且重新思考婚姻是否还有存续的可能,从而有效拯救婚姻危机。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会限制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和限制离婚不同,限制离婚是指准许离婚,但是通过法律设定各种条件,对当事人的离婚权利和离婚行为加以限制。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反而有所裨益:按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在当事人初次起诉至法院时,法官大多数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这一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对于法官的办案起到了帮助作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前提下,法官和当事人都有充分的时间去冷静思考关于婚姻是否已经完全破裂无法修复的问题,同时也给了夫妻双方一个好好处理后续事宜的缓冲期间。要知道仓促离婚最容易带来的问题就是未成年人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妇女权益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夫妻双方好好协商沟通,而不是在冲动之下做出不可挽回的错事,今后徒增遗憾烦恼。家事案件本身的错综复杂性不比其他案件来的条理清晰分明,夹杂情感性和伦理性因素后,法官处理案件时也会对各方权益的把控感到棘手。而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正是在这种难以做出明朗判决的前提下给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以更加谨慎把控利益关系平衡的机会,在尽量挽回婚姻家庭的同时保护好无论是夫妻还是老人或者孩子们应有的合法权益。二、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关规定离婚率持续走高是当下许多国家都会面临的问题,给离婚设置一个冷静期,无疑是十分必要的。[9]而相比他国我国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此时借鉴他国相关经验就势在必行。(一)英美法系相关规定之探究美国的离婚必须经过法庭审理程序,即使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需要法院的裁判,其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则与我国类似,均遵循“夫妻感情破裂说”一说。而同中国的婚姻制度有所区别的是美国大多数州都存在分居制度,分居时长达到一定限度则双方就可以申请离婚。同时在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在申请离婚后当事人将有六个月的等后期才能办理好离婚手续,终止婚姻关系。《英国家庭法》明确规定了反省和考虑期间,而且不允许结婚未满一年的夫妻草率提出离婚。当事人一方如果坚持离婚并做出申明,则自收到当事人婚姻关系破裂的声明之日起两周内,法院将为当事人指定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加拿大的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模式,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的前提是婚姻破裂和分居时长达到一年以上,如需协议离婚也有一个月的手续办理期间。英美法系对于离婚的标准比之我国要严苛许多,无论是分居要求还是对于感情破裂的审核等都更为细致,且基本都拥有手续缓冲期或反省期间,也即“离婚冷静期”的存在。(二)大陆法系相关规定之探究法国的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在第一次提出离婚申请后有三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撤销,而比利时、瑞典这些国家则在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同时将时间长度翻倍到了半年的期限。在与我们毗邻的国家里,俄罗斯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月,而韩国选择的是兼顾并包。韩国在2005年试点熟虑期后于2008年全国推行,并将冷静期时间与子女的成长状态挂钩,视情况而定。相对于西方国家,韩国因为与我国相似的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或许更值得我国法学家注意。而且韩国划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