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甲方:温州市湖南商会乙方:怀化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一、合作的目的为充分利用温州市湖南商会的信息资源和怀化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服务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双方资源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更好的为温州市湖南商会会员和怀化经济发展服务。二、双方义务(即合作内容)1、甲方的义务1)在温州等地推介怀化市投资项目,中介组织客商赴怀化考察和投资兴业。2)为怀化市及所辖县(市区)开发园区、企事业单位来温州举办考察学习和经贸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及相关服务。3)根据乙方要求,组织会员企业和温州等地客商参加乙方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4)组织会员企业定期向乙方提出劳务用工计划(定单),优先安排使用乙方劳务和经乙方培训机构培训的员工。5)协助乙方督促会员企业履行与乙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2、乙方的义务1)定期(每年)优先将怀化市投资项目信息,地方产品(物资)供求信息传递给甲方。2)为甲方会员企业赴怀化推销产品、开拓市场和寻求合作提供信息咨询及相关服务。3)根据甲方要求,组织怀化市企事业单位参加甲方在温州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4)组织劳动部门和本地就业培训机构优先向甲方输送劳务培训员工。5)协助甲方督促本市合作单位履行与甲方签到合作合同或协议。6)在投资项目中介成功后,负责落实本方政府和项目单位应给予甲方中介人的引资奖励。三、服务费1、本服务合作协议为有偿服务合作协议,服务费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即信息咨询及相关服务费;项目、劳务中介费;政府给予的引资奖励。2、服务费收取标准1)信息咨询及相关服务,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双方商定收费标准。2)项目中介服务:(一)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外地投资者投资怀化项目到位资金的3%收取。(二)其他项目,按外地投资者投资怀化项目到位资金的1%收取。3)劳务中介服务:按每人200元—400元的标准收取。4)政府奖励:(一)工业项目(水电开发项目除外)引资奖励,引进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引进到位资金1000万的按1.5%奖励;对引进到位资金一亿以上,项目投产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总奖金不超过300万元。(二)其他类型项目引资奖励,按外地投资者投资怀化项目到位资金的1%计奖。3、服务费的取得,由服务一方单位与被服务方单位在服务项目实施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费收取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限等。甲乙双方作为合同或协议的鉴证方督促合同或协议履行。四、合作时间本协议自10月22日双方代表签字生效,执行至10月22日止,暂定三年,协议期满,如双方需继续合作,另行签定协议。五、其他1、本协议中双方的义务(即合作内容)如需要调整或增补,由双方商定。2、本协议的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