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三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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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三大标准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佚名点击数:1552更新时间:2007-1-1217:00:26解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三大标准日前,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配套的三个主要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SJ/T11364-2006)已正式发布。11月8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三大标准进行了详尽解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规范了标识的方式方法《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问:对产品进行准确标识需要时间,标准在发布之日起实施让企业难以操作,是否可以给企业留出一年的过渡期?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以下简称《标识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身不具强制性。但由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引用了本标准,所以,在《管理办法》生效后本标准即强制实施,其过渡期的长短是由《管理办法》决定的,与本标准无关。问:《管理办法》和《标识标准》是什么关系?答:《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七部委第39号联合部长令形式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信息的规定;《标识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的要求,明确了标识的方式、方法。制定《标识标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执行问题,它是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支撑标准之一。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国家已有的有关产品标识的法规之一,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制定,《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问:《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答:《标识标准》作为《管理办法》的支撑标准,其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问:对于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需要标识?电池类产品是否需要标识?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电池属于电子器件行业产品中的“电池”一类,都需要标识。问:《标识标准》中明确指出,“十溴二苯醚”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这是否意味着电子信息产品中可以使用商用十溴二苯醚?答:商用十溴二苯醚由于纯度不同,其中掺有含量不等的九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等杂质,所以,若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十溴二苯醚,则必须是杂质含量低于《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以下简称《限量标准》)要求的高纯度十溴二苯醚。问:《标识标准》中提到,“含量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答:根据《限量标准》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问:《标识标准》定义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回收利用?答:《标识标准》中定义的“回收利用”是从原理上解释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义,所有电子信息产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从环保的角度讲,“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标识标准》的目的是鼓励将废弃的电子信息产品集中处理,不要随意丢弃。问:《标识标准》有关包装物的定义中包括了“辅助物”,请问,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使用的打包带、透明胶带、托盘等是否属于“包装物”?是否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标识?答:“打包带、透明胶带、托盘”等物品理论上属于“包装物”的范畴,应按照《标识标准》引用的“GB18455-2001标准”要求标识材料代号;但如果不参与销售环节,就不需要进行标识。问: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描述如何理解?答:该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减轻上游供应商的负担,避免出现重复标识、资源浪费的情况。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终端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义务为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标识的色彩、形状、位置问:《标识标准》要求标识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请问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标准?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难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国际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为参考。问:《标识标准》规定的标识颜色是否必须选用绿色或橙色?答:《标识标准》给出的标识颜色为推荐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问:《标识标准》图1和图3标识中的“e”是什么字体?比例如何?答:为了标识设计的美观,标识中的“e”采用了美术体,其构成比例可以从图3的标准网格中得到。为了方便企业按照《标识标准》自行制作标识,信息产业部的网站提供了该标识矢量图的下载。问:《标识标准》规定的标识规格最小为5mm×5mm,如果制作这样大小的标识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答:《标识标准》给出的标识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识按比例放大。问:照明产品的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可否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答:严格地说,按照《标识标准》的要求,标识应标注在使用说明书中。但特殊情况下,如上述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也可以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问:手机产品的铭牌一般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答:《标识标准》对标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标识应标注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手机产品的电池仓是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可见的部位,所以手机产品可以将标识标注在电池仓内。问:是否可以在电子版产品说明书或企业网站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答:电子版的产品说明书作为说明书的一种,在产品无其他纸质说明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的一种载体,但不可以仅在企业网站上提供相关信息的方式来取代标识。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并不高,在企业网站上提供有关信息的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费者或废弃产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时了解相关信息,所以该方法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或辅助的手段。问:标准中首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标图1所示标识,且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进一步说明,之后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标“○”,这如何解释?答:图1标识对象是产品,组成产品的所有单元(均匀材料)中均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才可以选用此标识进行标识。而“○”的标识对象是产品中某一部件对应的某一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整个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情况下,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某一部件中不含有是可能的,允许在产品说明书中标“○”的目的是让企业进一步说明。问:《标识标准》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是什么意思?答:《标识标准》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不是企业填写表格时的通用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在使用时可以将括号及其中的内容替换为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描述。由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业经过努力可以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又包括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设置括号的目的是允许企业进一步说明,以区别两类不同情况。环保标识的期限和范围问:《标识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答:部件是一个产品中由多个元器件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元器件组合。产品部件的划分由企业自行规定,只要符合行业惯例并覆盖整个产品即可。由于电子信息产品种类繁多,不可能一一列举。问:企业自行制定环保使用期限有困难,是否有可以参照的通则?答: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组建了一个新的项目组,其目标就是研究制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该项目组正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该通则为指导性文件,预计可以在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实施前出台。问:如果同一产品中不同零部件单元的环保使用年限不一致,作为整机的环保使用年限应该怎么定义?答:根据“木桶原理”,整机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最差单元的值为准。问:《标识标准》中提到的“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指的是什么?答: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时有必要在说明书中说明产品达到标示期限的使用条件。此外,由于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由寿命最短的一个零部件决定的,所以,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单独的标识,而整机则应在说明书中说明其标示期限所覆盖的部件范围。问:《标识标准》中规定“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这是否意味着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任务?答:这句话是用来提示消费者和产品用户的,并不是对企业的要求,《标识标准》不涉及解决产品回收利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废弃家电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有关回收利用的要求会在该条例中提出。问:GB18455-2001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何得到该标准的有关信息?答:GB18455-2001全称为《包装回收标识》,是2001年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引用而成为《标识标准》的一部分,解决了《标识标准》关于包装物名称标识的问题。有关GB18455-2001的问题可以直接向该标准起草部门咨询。问: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认DIN6120标准或ISO的相关标准?答:在中国销售的产品,若相关领域已经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则该产品必须要满足中国的国家标准要求。一般情况下,当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考虑满足国内标准要求。如果国家标准是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制定的,则执行了国家标准就等于“接受或承认了”相关国际标准。问:产品包装物由两种以上的物质构成,请问应如何标识?答:两种物质的材料代号用“/”隔开即可。《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规定了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定量化目标《限量标准》适用范围问:欧盟RoHS指令的补充文件2005/618/EC已经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为何还需要另外起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下简称《限量标准》)这个行业标准?它们有何异同?答:《限量标准》是为配套国内《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制定的,其限量要求在以均匀材料为计量单位时与欧盟2005/618/EC规定浓度限值完全相同,但《限量标准》还规定了另外两个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计量)单元:金属镀层与小型零部件(4mm3)。这两种情况在电子产品中普遍存在,若监督测试或控制检查时都按均匀材料来计量或设定限值,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产品满足欧盟2005/618/EC的限值规定就一定可以满足《限量标准》的规定,而反之则不然,但出现矛盾的概率不高。问:《限量标准》标准是强制标准吗?是否必须遵守?答:《限量标准》的性质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不是强制标准。但由于《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了需要满足标准的要求,所以在《管理办法》生效后该标准是企业必须遵守的。问:《限量标准》的适用范围?答:《限量标准》主要适用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时,由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引用了《限量标准》的有关内容,所以该标准在用于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环保信息的时候适用于所有电子信息产品。问: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质)?某公司的产品中被查出镀层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而该公司确实是无意的,该公司是否不应该受到处罚?答:《限量标准》中对有意添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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