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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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工艺标准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4)施工图纸;(5)中标通知书;(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中标价即签约合同价)2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_日年月_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3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询标纪要及承诺书;(5)投标书及附件;(6)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7)本合同通用条款;(8)工程量清单;(9)图纸;(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采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国家及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以施工图明确的标准、规范为准。包括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行解决。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地方、行业协会及企业标准、规范、规定、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后执行。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陆套(含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贰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借转让。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4.工程师4.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执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执行。4.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以发包人的授权书或委托书为准。(代表发包人协调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依照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约定行使发包人的权利。)4.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5.项目经理姓名:/职权: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需熟悉施工投标组织设计,应参与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负责组织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全面施工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处理、协调本工程验收前的一切事宜。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必须能够调动承包人的足够资源,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有足够的劳力、材料、机械设备和工具,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现场经验,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现场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必须是承包人投标前承诺的人选。发包人确认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必须驻场,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且实行施工压证,每周现场工作5天以上,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非经发包人同意,每缺席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每月累计超过3天,加倍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等考核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3天内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并承担每更换一次5万元的违约金,驻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行为、作业、管理等违反合同要求时,承包人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外,同时有权处以驻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对承包人经济处罚在例会中予以通报,并纳入工程决算。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五通一平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由中标单位自5行考虑、施工用电自备发电设备或蓄电设备,费用包含在相关措施费中,否则作优惠处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工程项目的各种批准证件,承包人协助。(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开工前7天内双方在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通知。(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现事先未知的地下管线、文件等,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保护好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由发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办理。中标人应根据工程要求。在技术标内明确处理方案,保护费由中标人自行考虑,包干使用,在项目措施费中单列,并计入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或组织不严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生时双方协调解决。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自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按监理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开工报告,开工后每月28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下月计划完成报表和当日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三份(含当月发生的变更、签证资料)。(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循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成品的所有保护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协调处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则应无条件修复;但现场已探明或明示的构筑物(如房屋基础)等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负责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绿化和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并承担费用;工程完工交付10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与生活垃圾,达到工程师和业主满意的使用状态;如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清除,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须按政府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的工资,否则因此发生矛盾而影响工程工期,发包人有权停止对承包人的付款,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b)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机械设备等,材料及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竣工结算时抵扣。(c)承包人负责协调施工周边关系,保证不得因周边关系的协调问题而延误工期。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进场前。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具备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必须先行施工,承包人有义务根据施工条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若发包人能够提供足够的施工平面,工期不允许顺延。9.工期延误(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设计重大变更;(6)不可抗力。以及通用条款中规定内容,对于上述原因,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上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监理人要求和设计要求确定。11.工程试车11.1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7五、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通用条款》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发生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防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2.1合同价款及调整12.2本合同价款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1)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本项目钢材、水泥、商品砼、砌体砖、预拌砂浆为本项目的可调价材料,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余材料或设备价格不予调整。可调价材料价差计入建安造价。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者国家政策出现调整造成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据实调整承包合同价格,计入建安造价。3)本项目若出现软弱地质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地基处理方案,发生的费用计入建安造价。4)、本项目若出现工程变更、招标清单偏差引起造价调整,甲乙双方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入建安造价。12.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2.3.1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算,决算工程量须首先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初审。12.3.2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的信息价差价,并计增减材料差价的规费和税金。12.3.3合同中没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套用河南省2010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下限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另计算,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参照市场价、降幅系数、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予以6%的优惠幅度得出结算价格。812.3.4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变更依据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23.3.3执行。如有甩项工程,招标人将对相应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12.3.5当投标人报价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将保留重新估价的权力,其相应单价的计算方法具体按第23.3.3条执行。12.3.6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投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招标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扣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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