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第八条招标程序:1、组织招标工作班子;2、报批招标申请书。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招标审批手续;3、组织评标小组,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4、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或人员;5、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6、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投票单位;7、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收取一定押金,待确定中标单位后,收回图纸资料,退还押金;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资料进行答疑;9、投票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拆看;10、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审标底资料;11、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和标底;12、评标、确定中标单位;13、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第九条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的招标;2、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若干建筑企业发出邀请的招标;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公开的分别议标。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差结算办法;6、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合同主要条款;7、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核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如若变更,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章标底第十二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审部门及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禁止委托私人编制标底。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和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定额、费率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第十三条标底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工程预逄审查部门和经办银行在投标截止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定标依据。第十四条审定后的标底应当封存,开标之前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四章投标第十五条参加投票的建筑企业,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的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来我省参加投标,还要提供经省建委核准的投标许可证;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有人员、技术善、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3、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工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等)。第十六条投票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综合说明;2、投票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3、施工组织设计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4、承担该工程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十七条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书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第十八条投标书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九条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单位、经办银行、标底编审单位和投票单位参加会议,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当众开标。启封投票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投票报价在标底价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间,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票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调整标底;标底无误,改为议标解决。水利、水电、公路桥梁和电力等专业工程不受此限。第二十条投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1、投票书未密封;2、投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总报价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前后明显矛盾,出现两个报价;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5、投标逾期送达的。第二十一条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办银行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条件评议,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对各投票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二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在二十五天以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投标书编制补偿费五百元至二千元。第二十三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必须将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建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严格法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处罚。对违章的处罚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1、应实行招标而未这行招标的工程,事先又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不批准开工;强行开工的,银行不得拨款。同时,按工程造价的0.5%处以罚款。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不得单方改变中标单位,而中标单位也不得借故不包承,否则,按中标价的1.5%处以罚款,补偿对方经济损失。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搞假招标,明招暗定的,按标底价的0.5-1%处以罚款,补偿其他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4、投票单位在投票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的,责令责任单位按标底价的1%处以罚款,补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委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199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