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3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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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三十九条规定》的通知154人查看发布时间:2010-12-179:15:04金政发〔2010〕60号各乡镇政府,金乡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三十九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三十九条规定为全力全速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努力实现“争当欠发达县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奋斗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第一条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随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适当增加,主要用于企业对财政贡献奖励和促进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支出。奖励扶持对象为在金乡县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流转税的各级各类企业。第二条对经县以上经信部门备案,并竣工投产的技改扩能项目,进行分档奖励:技术改造投入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5‰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8‰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10‰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15‰的奖励。第三条鼓励大企业实施企业兼并和收购。在兼并收购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权证过户税费,县级政府收益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第四条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一)强化财政投入对自主创新投入的导向作用,2011年县财政安排科技“三项经费”预算1200万元,并确保全县财政科技投入逐年有所增加,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等,视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5年内结转抵扣。(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设立院士流动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设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大学教授、取得博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来我县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五)企业申请专利被认定的,其申请费用从县专项资金中全额资助,并支付3年专利保护费。第五条鼓励优势企业上市。企业参加上市辅导的费用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的补贴外,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上市成功的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于收购县外上市公司,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县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第六条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金乡县注册纳税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当年缴纳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建设总部办公楼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扣除上缴市部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扣除上缴市部分)予以先征后返;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前2年100%、后3年50%的比例以财政支出的形式予以资金扶持。第七条鼓励公务员身份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受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比照下派挂职干部管理,三年内允许回原单位;三年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办理辞职手续,按政策规定给予安置补偿。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创办经济实体。第八条鼓励发展规模企业。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达到规模以上的,自达到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增加部分50%奖励给企业。第九条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司法途径取得的除外)。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长质量奖”或“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十条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和低碳经济。凡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节能减排项目,县政府分别给予30万、20万、5万元的奖励。第十一条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信用共同体出资为主体,设立过桥还贷周转专项资金,用于信用共同体企业还贷周转。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引导企业、自然人组建各类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新组建的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除享受新上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视其业绩,最多可按注册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现代大型农业公司,当年度规模流转土地100亩、200亩、500亩、1000亩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第十三条大力支持农产品出口。按省规定标准,对区域性检测中心建设给予扶持,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剩余部分追溯体系建设30%给予配套,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电子追溯平台建设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出口农产品企业当年取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质量关键控制点认证等,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第十四条扶持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一)在金乡县境内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商贸物流企业,根据企业缴纳国、地税地方留成之和,五年内按如下比例分档给予奖励: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纳税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本地原有企业以及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变相新设立的商贸物流企业,纳税额扣除原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可享受该政策。(二)新上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进行奖励。以上(一)、(二)两款,当年度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政策。第十五条鼓励企业进区入园。(一)对落户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食品园区5000万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的新信息、新材料、新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退城、退乡入园”扩能改造项目),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土地。招商引资及“退城、退乡入园”项目新增扩能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化工园区政策另行制订。(二)支持项目集中到园区发展。乡镇(街道)不再新设工业项目区,不再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逐步压缩现有小项目用地。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和现有企业搬迁改造落户园区的项目,其前期费用由园区负责,税收归属园区财政。县财政每年按该项目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引进项目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承担该项目的各项税收政策奖励。乡镇(街道)明确专人与园区共同推进项目的落地建设,直至竣工投产。县直部门引进落地工业园区的企业,属园区项目。考核时,乡镇(街道)或县直部门与园区重复计算项目指标分值。(三)“退城、退乡入园”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入园区时,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的土地年限的价款后支付土地补偿款,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全部用于企业搬迁建设。企业进园时,可再从该企业土地拍卖收入的政府纯收益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国有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以能解决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要的资金额为准)支持企业发展。(四)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占地不建、降低标准、推进迟缓、投资强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项目,严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退出土地。第十六条设立企业纳税贡献金马奖。(一)对当年地方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政策性退税企业扣除退税后),且同比口径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每年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按比上年新增地方入库税金的5%计提,最高奖励30万元(新上商贸物流企业、进区入园企业按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和额度进行奖励,后按本款规定执行)。(二)以企业比上年新增地方入库税金为依据授予荣誉称号,新增地方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年度功勋企业家金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金马奖”;新增地方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年度功勋企业家银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银马奖”;新增地方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年度功勋企业家铜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铜马奖”。第十七条设立企业经济发展奖。对当年投入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项目法人代表,授予“××年度经济发展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企业“××年度经济发展功勋企业”荣誉称号。二、保障项目用地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不同行业或不同建设项目确定。居住用地期限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用地期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期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新上项目尽量使用闲置土地及规划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凡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核定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投资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及BOT、TOT方式合作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统一土地补偿标准。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补偿统一标准为:(一)东至莱河、西至沙河-金鱼河-105国道、北至老万福河、南至缗城路南150米按照每亩43000元;(二)金乡街道除第一区片以外及老万福河以北的区域,鸡黍镇、胡集镇及卜集乡化工园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全部按照每亩41000元执行;(三)高河镇、鱼山镇除第一区片以外的区域、卜集乡除化工园区规划区以外的区域、羊山镇、马庙镇、王丕镇、肖云镇、司马镇、化雨镇、兴隆乡全部按照每亩39000元执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或附着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对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实行统一地价制度。金乡街道、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工业项目用地统一地价为每亩12万元,其他乡镇工业项目用地统一地价为每亩9万元。土地抵押评估时,在以上地价的基础上,上浮价格不得突破30%。第二十二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以及兴办学校、医院、殡仪服务等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享受县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同等的土地、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可以参照工业类性质项目,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如需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三、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第二十三条加大内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力度。对引进生产加工类项目的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认定投资额的5‰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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