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票据的灵魂,►履约是票据的脊梁。——秦池江摘自《商业银行票据经营》序言►小票据之中有大事,大票据中有小事,票据的经营者对每一笔票据,都要有如临深渊之警觉,如履薄冰之机灵。——秦池江摘自《商业银行票据经营》序言票据运作原理和操作环节徐星发2011.9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熟悉商业汇票及法律法规►要式性预约关系►有价性购买关系►文义性支付关系►无因性资金关系熟悉商业汇票及法律法规►支付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投资功能调控功能票据业务的基本概念►出背承保付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1)►出票人背书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出票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而本张票据出现了这种不合格的背书;►2.昌九信用联社认为如果不做这笔票据十分可惜,他们也看到了背书的问题,为了回避这个问题,提出用质押贷款方式代替在票据上的贴现,并认为第一手背书人(出票人)是与承兑行有联系的,承兑行不会因此而拒绝承兑,为防范风险,与持票人另行签署票据质押贷款合同;但在内部操作中仍使用贴现方式;下图是其已►给付对价的贴现凭证二、问题陈述二、问题陈述►3.昌九信用联社操作质押贷款并没有在票据背书上写有“质押”字样;►4.景德镇市金属管件工贸公司突然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法人下落不明,当昌九信用联社持票向中行曹家渡支行托收时遭拒付;二、问题陈述►5.昌九信用联社必须对票据资产保全,它是否应享有票据权利;►6.从转贴现的角度,如果昌九信用联社已经在背书上盖有汇票专用章,本票据应属瑕疵性质还是疑案性质,能否受理。三、重点解析►1.出票人自行在票据第一手背书上盖章,是企业出票人易误操作的现象。但在票据法的意义上,票据出票应包含二个程序:开出和交付。在本份票据上无法体现已完成“交付”的程序,对出票的行为表示为不完整、不合理。三、重点解析►2.在汇票的流通中票据的当事人应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代理人,但无法找到昌九信用联社应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据,即无法证明其应享有票据权利。►3.昌九信用联社因为有贴现凭证,证明其已经为票据贴现给付了对价,但这与流通中的票据规范是另一个法律事实。三、重点解析►对类似的案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在类同的案件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其一认为票据虽没有反映交付程序,但信用联社取得票据是给付对价的,承兑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其二认为信用联社未发现该票据无做交付程序而擅自做成贴现或质押,虽持有票据,无法体现票据取得过程,因此中行曹家渡支行可以主张抗辩。三、重点解析►最高法院对江西高院的答复:►“未将汇票交付票据上所载明的收款人,而在汇票第一背书人栏目中加盖了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致上述汇票背书次序混乱、不连续……,信用联社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四、操作警示►1.昌九信用联社的操作动机与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的基层网点一样,希望通过找到的票源为其做票据贴现或到期融资,使本行增加赢利的机会,其出发点是善意的。►2.在票据的操作上必须严格地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明确规定,千万不能以自己的想象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风险可能随时会变为现实。四、操作警示►3.对此类票据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应该告诉票据持有人,务请与承兑行联系,将其列作废票,请承兑人另开新票,并严格“交付”程序。►4.对背书第一手是出票人的票据,建议严禁办理贴现、转贴现、回购、质押等各种可能危害善意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业务。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2)►贴现保证和保证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上海有福工贸公司签出商业承兑汇票给会得丰股份有限公司;►2.会得丰股份有限公司向上发银行三支行提出贴现申请;►3.上发银行三支行为了防范风险,要求会得丰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一个有实力的担保单位:上海顺风集团总公司;二、问题陈述►4.上海顺风集团总公司与上发银行三支行签署贴现担保书,并在票据背书的框外盖有公章,写有“贴现保证”四字;►5.上发三支行托收时遭上海有福工贸公司存款不足的退票;►6.上发三支行发出会得丰逾期通知书,会得丰未归还;二、问题陈述►7.上发三支行以票据纠纷案起诉,并向法庭提供上海有福公司的承兑确认书、上海顺风集团总公司出具的贴现担保书;►8.顺风公司明确表示它是贴现贷款担保人,不是票据关系保证人;►9.票据贴现的担保操作在票据上应该怎么写,顺风公司的操作是否故意,上发银行三支行是否有所疏忽,疏忽在那里?三、重点解析►1.上发三支行对本份票据的资产保全应出现二个方向,其一即按《票据法》的角度,追索承兑人、背书人,但上海顺风公司说它不是票据当事人;其二以票据贴现到期后不获票款追究贴现申请人,但可能要漏走上海有福工贸公司,面对这样的现实,上发三支行陷入了两难。三、重点解析►2.上发三支行虽与上海顺风集团公司专门签署担保合同,但在票据上黑字白纸上写的是贴现担保,而不是票据担保,这正是上发三支行疏忽的地方。►3.上发三支行拖进上海顺风总公司,其本意是作为贴现保证人的角色,严格意义上是希望其充当票据保证人而不是贴现保证人。在票据上的书写应是“保证”或“票据保证”,应写在沾框或框内,而不应该写“贴现保证”。四、操作警示►1.上发三支行吸收上海顺风总公司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其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而实际操作不达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条给上发三支行带来不利。四、操作警示►2.《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字样;►(2)保证人的名称;►(3)保证的日期;►(4)保证人的签章。►因此,合规的票据保证,应写“保证”两字,写明保证人单位并盖章,署上日期。四、操作警示►在一些业务法律文件上有些单位常常喜欢用模棱两可或模糊的文字表达其意见,这种“两可”或“模糊”将造成承办银行在某些利益上的损失。►本份票据背书上的“贴现”两字是最典型的“画蛇添足”。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3)►公示催告与伪报人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公示催告信息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公示催告信息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河南西岳贸易公司向承兑行交行商州营业部提出承兑1500万元计4份的商业汇票的申请,上图是其中的一份;►2.收款人湖北太业物资贸易公司收到票据后向中投银行楚都办事处提出贴现申请;►3.楚都办事处派员赴商州实地查询,经核对后,通知本行,在当天批准贴现申请,并将资金已划到太业公司的帐户中;二、问题陈述►4.河南西岳贸易公司与湖北太业贸易公司签有代理融资协议,当太业贸易公司获资后,它即把资金转到河南西岳公司的帐面上;►5.在楚都办事处客户经理实地查询的当天晚上,由河南西岳贸易公司、湖北太业贸易公司等一起聚餐,在餐桌上发生了楚都办事处客户经理持有的公文包被抢的事件,客户经理声称包里有4张实地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计1500万元;二、问题陈述►6.楚都办事处实地查询派出的实际是两人,另一人是会计,在吃饭前已经把银行承兑汇票夹在餐巾纸里带回楚都;►7.河南西岳公司在事后即通过交行商州营业部挂失止付并在当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声称所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中投银行楚都办事处并不知道公示催告的内容和及时申报票据权利;二、问题陈述►8.商州地区法院按公示催告的程序进行除权判决,宣布票据权利中止;►9.中投银行楚都办事处到期托收票据被扣;►10.中投银行在商州提起诉讼。►本案的焦点:谁拥有公示催告的权利,河南西岳贸易公司是否可利用在交行商州营业部挂失止付后申办公示催告?三、重点解析►本案的争议:谁是失票人,河南西岳公司是否可以以失票人的身份去办理公示催告。►河南西岳公司已经知道与其融资伙伴湖北太业物资公司已经办理了贴现,款项已经到达自己的帐户,它怎么可以以发生刑事案件为名报失呢?是否有串通合谋行为当然不得而知。三、重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四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六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要求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三、重点解析►本份票据的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的结论是需要推翻的,中投银行需要对诉讼的票据提供担保,而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法院还应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三、重点解析►相关链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所谓失票人应当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即票据丧失前的最后持票人。出票人、背书人或者承兑人于票据上完成法律所规定的票面记载后未交付前发生票据丧失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出票人、背书人或者承兑人的申请时,应首先审查该票据是否确未交付,已经交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重点警示►1.上门实地查询务必全力携带好票据,本案中突然发生歹徒抢劫事件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不得而知,但遭抢劫是必须当作可能发生的风险来防范。►2.严禁票据尚未入库,先行划付资金。四、操作警示►3.突发事件发生后,贴现银行必须与贴现申请人保持密切联系,与承兑行保持联系,观察突发事件的过程,了解最新的动态,充分获取与票据有关的信息。►4.当发现被不是票据权利人申报公示催告后,必须坚持上述相关法条,严厉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4)►“不得转让”票据贴现问题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本批票据计2份,是连号的。分别是00356787和00356788,都是300万元,合计为600万元。►2.沈阳登高钢铁有限公司向郴州商贸开发公司供应价值1000万元的铸坯,但它要求将款项付给江阴第一炉料公司。►3.郴州商贸开发公司按照约定,要求签发2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均为12月16日,由自己的开户银行农行郴州市神仙区支行承兑,并在承兑汇票“出票人签章文字栏”内写明“不得转让”字样。二、问题陈述►4.同日江阴第一炉料公司收到票据后即向江阴第三农村信用社提出贴现,信用社向承兑行发出查询,并得到了承兑行的查复。►5.江阴第三信用社持票到期向承兑行托收时遭拒付,拒付理由书上写:见郴州商贸开发公司的《请求拒绝承兑汇票票款的申请》,声明江阴第一炉料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拒付。该行批注:经查,情况属实,根据《票据法》第十条,同意拒付。二、问题陈述►6.信用社多次联系要求付款,无果。诉至无锡市中级法院,要求第一炉料公司、农行神仙区支行支付票款,并承担汇票到期日至清偿日的银行利息;要求第一炉料公司和神仙区支行承担连带责任。►7.法律的争议是:票面上曾写有:“不得转让”字样,其一:是否属于承兑设定的附加条件;其二:“贴现”是否属于票据转让。三、重点解析►1.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1)炉料公司申请贴现的票据属农行神仙区支行承兑的有效票据;►(2)信用社曾对此进行了查询并获得查复,并确认是其承兑;►(3)信用社按贷款方式规定,记录了贷款卡,是按照普通贴现业务规则操作的;►(4)信用社在查询时,农行神仙区支行并没有明示其承兑有附加条件;故对有关文字栏内的“不得转让”字样,不能认定是承兑的条件,不能对抗贴现人对承兑人和前手追索票据的权利;►(5)炉料公司、神仙区支行立即向信用社支付到期票款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家被告共同承担。三、重点解析►2.神仙区农行不服向江苏省高院上诉►理由是:►(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注有“不得转让”字样,是签发票据时作出的“禁止背书”事项,表明该汇票丧失流通性,受让人不得依此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2)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