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2〕1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省直管县试点县(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河南省财政厅(章)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公室(章)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金融业发展,发挥金融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经济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十二五”期间省财政设立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2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一是用于对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的奖励;二是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奖励;三是用于对资本市场融资的补助;四是对担保机构进行补助。(二)择优扶持。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增加金融业服务供给,促进金融业发展水平,提高金融业对经济支撑作用。(三)公开透明。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管理和绩效评估。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一)对在河南省境内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在所在地政府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奖励50%;设立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的,在所在地政府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奖励50%。所在地政府未设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对设立金融机构总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设立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3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河南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是指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河南的分行(分公司),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专营机构、业务总部、营运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二)对到省外(包括境外)开设分行级分支机构的省内地方法人银行,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辖市(包含省辖市)以下新增设分支行,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网络建设、添置计算机设备、业务软件开发等。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的奖励:对当年新增贷款额及同比增长超过20%(含)且新增存贷比超过60%(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新增贷款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资本市场融资各主体的补助和奖励:(一)对中小型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以及以单独、集合、区域集优等模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4资工具按不超过实际发行金额的0.1%给予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大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按不超过实际发行金额的0.05%给予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二)对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实际担保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励,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实际再担保额的0.05%给予奖励。(三)对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承销债券实际发行金额的0.15‰给予奖励;对为大型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承销债券实际发行金额的0.05‰给予奖励。各主承销商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金融机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业务的宣传拓展,市场培育和管理,以及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第八条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融资给予培育培训经费补助:对各级政府推荐的、符合上市培育要求的企业进行上市融资培育培训,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经费补助。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涉农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补偿的补助:5对省内现有各类担保公司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给予涉农担保季均余额1%的补助,用于充实涉农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本办法中涉农贷款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包括省内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户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种用途的贷款;发放给注册地在县域以下(含县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涉农担保业务的范围参照上述标准界定。第三章申报要求和程序第十条在河南境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申报要求:(一)金融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注册证明和验资证明;所在地政府奖励资金文件,其他需要的材料。(二)申报程序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性机构总部,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开业后,于开业次年3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申报。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省省辖市以下地区新增设分支行的申报要求:(一)金融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6开办费补助申请;监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文件;新增分支行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其他需要的资料。(二)申报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分支行机构于开业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的县(市)财政部门、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县级财政部门及金融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辖市财政局、金融办提出申请,省辖市财政局、金融办共同审核确认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第十二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的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数据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申报。第十三条对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各主体申请补贴的申报要求:(一)各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1.融资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发行费用明细表;相关监管部门的确认函或备案通知书。2.主承销银行提供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3.担保机构提供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合同。7(二)申报程序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后次年3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于发行(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后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的省辖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金融办申报,三部门共同审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第十四条涉农担保机构申请补贴有关申报要求:(一)涉农担保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涉农担保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上年度四个季度财务报表;涉农担保业务合同及单据复印件等资料。(二)申报程序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向所在的县(市)财政部门及金融主管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及金融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辖市财政局、金融办提出涉农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申请,省辖市财政局和金融办共同审核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第四章资金审核与拨付8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补贴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核后,形成专项奖补资金意见。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确认的结果拨付奖补资金:(一)通过县、市级财政部门申报的,省财政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相关财政部门,县、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申报单位。(二)由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的,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申报金融机构。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第十七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对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奖补政策的事项,应主动如实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和金融办应对各单位上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第十八条各项奖补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9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和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二十条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和金融办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有关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奖补资金单位的整体评价等。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奖补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金融改革发展有关政策的执行效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