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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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错误姓名:纪晓鹏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付荣20081225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错误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面形式,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开始出现,挑战了传统合同法领域的各种原则和具体制度。本文试从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角度,通过分析电子方式与合同意思表示错误规制方式的冲突,对如何改善传统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制方式,使之能够运用于电子合同领域,提出一些见解。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分析了电子合同的定义和特征;第二章则分析了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态样,因电子合同的特征而出现了一些特有的错误类型;第三章是对电子意思表示撤回和撤销的论述,此并非对意思表示错误的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而旨在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预防;第四章则是对电子合同撤销权的论述,基于电子合同的特点,本文认为可以移植保险合同“犹豫期”的做法,即给予一方当事人“无条件撤销权”,给予能够控制电子通信系统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时,则还应考虑相对人的主观状态等其他因素;第五章则就我国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制提出了见解。我国对电子合同的立法尚不足,而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并出现了传统合同法不能调整的情形。因此需要在传统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变通和改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关键词: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撤回、撤销,撤销权THE RESEARCH OF MISTAKE OF INTENTION IN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ABSTRACT With the maturity of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commerce is taking more and more portion in the field of countries’ commerce. However, it brings not only opportunities, but also challenges. The traditional law system, facing the commerce revolution as the result of th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is becoming out ofdate, which causes new legal problems. Thanks to the wide usage of E­contract, intention is expressed in the form of E­record rather than that of oral and written. Such changes are challenging the principle of traditional commerce law theory on regulating the mistake of intention in E­commerce. The paper starts with E­contract, the essential element of E­commerce, then the author concludes and analyses the forms of mistake of intention in E­contract, trying to find the solu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traditional contract theory and law in force. The next part is mainly talking about the details of the system of withdrawal of electronic declaration of will.Thenthe author talks about the cancellation right ofE­contract and states the effectiveness of different solutions to mistake of intention in E­contract legally and contractually combining with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world’s E­Commerce legislation. Finally,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of electronic contra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our country’s present situation. KEY WORDS:electronic contract, mistake of intention, withdrawal of the declaration of will, cancellationright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学位论文属于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 引言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信息时代的来临,Internet 正以崭新的面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全新的方式。它的到来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有用的信息,而且给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人们的传统观念在信息时代里也受到了冲击和挑战,人们不得不以全新的思维去接受信息时代里的新事物。反映在商业交易上,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它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EC)。这种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的兴起与繁荣,既给传统交易方式带来了冲击,也使传统法律制度面临着挑战。网络交易有一套不同于传统交易的规则,调整交易的法律制度理应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否则交易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合同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样,作为信息时代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重要工具的电子合同,其应用与发展也给传统合同法带来了许多问题。探讨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兴的合同形式,对于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则以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错误为切入点,来探讨电子合同适用的新规则。2 第一章电子合同概述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具有共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因此电子合同的基本定义与传统合同一样也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二是,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三是,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被称为合同的协议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协议,该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即在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翻悔,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电子合同有其独特之处,即缔结合同的形式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口头或书面形式,而是以“电子”的方式缔结。在电子合同发展早期,学者认为所谓电子合同,就是指运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订立的合同。 2 但是由于EDI网络的封闭性(其用户限于加入特定EDI网络的企业)以及互联网和其他技术的发展,电子的内涵与早期相比有所扩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 UECIC 3 过程中的一份报告阐释说:电子订约是指通过电子通信手段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4 第 2 条 a 项含义内的数据电文手段订立合同。 5 因此《示范法》给出了两个可以用来解释“电子”内涵的概念:一个是电子通信,另一个是数据电文。尽管 UECIC 对这两个概念加以了区分适用 6 ,但是实质上与《示范法》的规定并无冲突,两者都极大地扩大了“电子”的内涵。根据《示范法》第4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电子签名法》也采用了《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定义。 7 虽然法律都没有对“电子”一词进行直接定义,但本文认为“数据电文”的内涵与“电子”的内涵相同,或者确切地说,“电子”是“数据电文”的中文通俗化表达。因此如果从比较规范且非通俗化的角度看,电子合同的定义应当是:通过数据电文方 1 参见我国《合同法》第2条。 2 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3 UECIC即《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自2002年开始制定,并于2005年11月在联合国大会第60 届会议上审议通过。 4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的颁布,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力等进行规范,成为各国制定电子合同法规的示范文本。 5 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6 UECIC认为:电子通信是指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任何信息;而对数据电文的规定则与《示范法》相同。 7 参见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3 式所订立的合同。二、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已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有与传统合同不同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一)无纸化与传统的面对面商谈形式或纸面形式不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通过电子通信来进行的。电子通信的便捷、高效决定了定约人不再认为见面或纸面通信是必须的环节。即使是对商品的外观性状的确定,也都可以通过发送图片或视频资料的形式实现。同时,电子合同是利用数据电文生成和储存的,其储存介质主要是计算机存储设备的磁性介质,由此也决定了电子合同的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纸面或者口头形式。(二)采用新技术手段表达许多情况之下,电子合同是自然人与交易对方的自动电文系统等交互式应用程序或系统而非自然人进行交流。所谓“自动电文系统”,系指一种计算机程序或一种电子或其他自动手段,用以引发一个行动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对数据电文或执行生成答复,而无需在该系统引发行动或生成答复时由人进行复查或干预。但是,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具有脆弱性,易被人干扰或破坏;数据电文也具有可复制性、易改动性,意思表示在传递过程中极易被改变,因此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几率较传统合同而言有所上升,亦即其错误的频发性。(三)主体的复杂性电子合同的交易当中,参与到交易过程中的主体比传统合同复杂。分别利用最简单的传统合同和最简单的电子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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