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识记】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智力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2、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领接权。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领会】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客体的非物质性。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第二章著作权【识记】1、概念: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领会】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应用】1、著作权与所有权:客体的无形性、利用上的特殊性、权能的可分性、存续的有限性、人身性。2、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对象、保护条件、权利产生程序、适用领域。3、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属性、保护条件、权利取得方式。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识记】一、概念: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二、1、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2、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3、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4、电影作品: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5、职务作品:职务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6、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7、匿名作品: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领会】1、作者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2、外国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定:A.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B.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则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C.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D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第四章著作权的客体【识记】一、1、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成的作品。3、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领会】1、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2、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A、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B、时事新闻。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3、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原创性、固定性。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识记】一、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5、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6、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价或者复制品的权利。7、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8、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9、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二、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含义: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第六章领接权【识记】一、概念:即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二、1、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2、表演者权: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广播组织播放权: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领会】领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1、主体不同。2、客体不同。3、权利内容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识记】1、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2、法定许可使用: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3、强制许可使用: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权申请获得此项权利使用人的制度。【领会】一、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异同:(一)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2、使用的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时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二)区别: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必支付报酬。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二、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八章著作权的利用【识记】1、著作权转让: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2、著作权使用许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3、著作权质押: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领会】一、著作权转让的特点: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2、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第九章著作权的管理【识记】1、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国家著作权行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2、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领会】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2)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实现。(3)减少和避免纠纷。第十章著作权的保护【识记】一、1、侵犯著作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的行为。种类:1、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3、侵占他人作品。4、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5、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6、拒付报酬。7、剽窃他人的作品。8、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10、侵犯邻接权的。11、其他侵权行为。二、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领会】著作权侵犯行为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他人著作权人造成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十一章专利权概述【识记】1、专利:专利指经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定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2、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领会】1、专利制度的特征:A、法律保护B、科学审查C、公开通报D、国际交流。2、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1)激励知识创造。(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3)促使发明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识记】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领会】一、发明的种类:1、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2、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分类意义: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2、在取得专利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举证责任不同。二、实用新型的特点: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三、外观设计的特点: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第十三章专利授权条件【识记】一、1、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2、创造性: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二、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领会】1、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新颖性、美观性、合法性。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取得【识记】1、专利申请权: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