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宋代关于公罪和私罪的立法及其利弊宋代关于公罪和私罪的立法及其利弊本文关键词:利弊,宋代,立法宋代关于公罪和私罪的立法及其利弊本文简介: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公私观念,《古文尚书·周官》记载:“以公灭私,民其允怀。”[1]《荀子》亦言:“陋也者,天下之公患也。”[2]可以说公私观念、公私之辩自古就引起了中国哲人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公私问题是中国历史过程全局性的问题宋代关于公罪和私罪的立法及其利弊本文内容: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公私观念,《古文尚书·周官》记载:“以公灭私,民其允怀。”[1]《荀子》亦言:“陋也者,天下之公患也。”[2]可以说公私观念、公私之辩自古就引起了中国哲人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公私问题是中国历史过程全局性的问题之一,它关系着社会关系和结构的整合,关系着国家、君主、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关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系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规范和社会道德与价值体系的核心等重大问题。”[3]可见公私观念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程度。公私观念反映到法律层面,出现了“公罪”“私罪”。目前学术界对公罪、私罪的研究虽有一些成果1,但具体到宋代却较为薄弱。这里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宋代公罪、私罪的概念、影响、利弊及宋人的“公私罪观”4个方面进行相对系统的分析,不仅可以了解其在宋代的具体情状,还能为全面了解宋代法制史提供一个新视角。一、何谓“公罪”“私罪”公罪、私罪之分较早可以追溯到汉代,其时“公罪”被称为“公坐”“公负”。“太山之贼,种不能讨,是力不足以禁之,法当公坐,故云公负也。”[4]西晋时将公罪、私罪作为量刑原则确定下来,晋朝法律规定:“犯罪为公为私”“随事轻重取法”[5]。隋唐时期,公罪、私罪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法律制度。至宋代,《宋刑统》因袭《唐律疏议》对公罪、私罪的概念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公罪谓:“缘公事至罪,而无私曲者”[6]26,又被称为“公事失错”[6]82,指官吏在履行公务时,因过失而导致的犯罪,并不含为自己谋利益的因素。如误解诏旨、怠忽职守等。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6]26说明官吏犯私罪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官吏因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私事而故意犯罪,犯罪动机是为自己谋利益;其二是虽因公事,却“意涉阿曲”,也就是假公济私,被当作私罪来处理。如非法谋利、滥用职权等。需要指出的是,公罪、私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有一定职权的官吏。当代学者对公罪、私罪的概念作出了各自不同的定义,戴炎辉在《唐律通论》一书中指出:“刑事犯与行政犯,在官人即分为私罪与公罪。”[7]对官吏来讲,公罪相当于行政犯,私罪相当于刑事犯。从犯罪性质出发,把古代的公罪、私罪与当今法律中的行政法、刑事犯相比较,并将其主体限定为官吏,颇有见解,为我们理解公罪、私罪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柏桦、葛荃则指出:“公罪是指官吏在执行公务中发生错失和违法行为,其主观上是由于过失而没有追求个人私利的违法动机;私罪是指官吏在执行公务中为谋求自身利益而发生违法行为,或与职能无关而有违官吏道德的行为。”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较好地给公罪、私罪作出了定义。整体来讲,我们较为认同柏桦、葛荃的论断。二、纷繁复杂的“公罪”“私罪”立法宋政府把“事为之防,曲为之制”[8]382作为立国基础,而官吏作为国家政策的具体实施者,是皇家权力的延伸。如何保证官吏积极有效地把国家政策落到实处,是宋朝统治者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为防止官吏违法乱纪,宋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纷繁复杂的惩治法令。由于公罪是因过失而导致的犯罪,属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于无意识犯罪;私罪是故意为之,是知罪犯罪,故在处罚规定上有所区别。在同等程度下,公罪的惩罚力度要低于私罪。此原则在官当、磨勘、赎刑、自首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一)公罪、私罪与官当官当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而存在的。官当制度是当事人用自己的官职折抵、交换刑罚的制度,其实质是以罚代刑,用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9]。公罪、私罪性质不同,抵罪亦不同。《宋刑统·名例律》对此有详细的记载:“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一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6]26即五品以上的官吏犯私罪,一个官职可当两年徒刑;九品到六品的官吏犯私罪,一个官职可当一年徒刑。在同等条件下,犯公罪比私罪多当一年。表1官当情况表这体现了公罪惩罚力度较私罪为轻的原则。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官吏在做出某一举动前,不会因为害怕犯公罪而过分畏首畏脚;也会使官吏在想要犯私罪时有所敬畏。这有助于提高官吏履行公务时的积极性,提升办事效率。(二)公罪、私罪与赎刑制度赎刑是一种换刑制度,是在一定的法理条件下,以金钱、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财务或劳役代替真正的刑罚执行[10],即以钱财或力役赎罪。宋代赎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坚持公罪惩治力度低于私罪的原则。太平兴国八年三月有司言:“望自今流内品官任流外职,准律文处分;诸司授勒留官及归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许当赎,私罪以决罚论。”[8]539说明在宋初,对于勒留官和归司人,犯流、徒等罪,公罪才适用赎刑,而私罪必须实际处罚,这对于犯私罪之官吏,可谓十分严厉。其后,听赎的范围呈逐渐扩大之势,不仅体现在私罪也允许听赎,而且听赎次数也慢慢不受限制。如宋仁宗景佑元年令:“自今入粟授官人听预州郡公会,其摄助教,若犯私罪情杖轻者,听赎,三犯者奏裁。”[8]2669对于纳粟得官之人,犯私罪轻者允许赎罪,犯3次才进行裁处。如果考虑到纳粟得官之人的特殊性,那么以下史料则可证明听赎范围呈逐渐扩大之势。南宋建炎二年,“犯公私罪杖,非伤人及盗者,听赎一次”[11]。即犯公私罪杖情况较轻的官吏,可以赎罪,但有次数限制,只有1次。绍兴三年,“应朝廷许便宜从事,实因功劳,先次拟补官之人......犯脏私罪杖、公罪徒以下,并赎”[12]815。这时私罪杖、公罪徒以下赎罪,不再受次数的限制。宋代实行荫赎制,即根据先辈的功劳、地位许其子孙赎罪。《宋刑统·名例律》载:“七品以上之官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以下,并听赎。”[6]19这给予了官吏子弟极优厚的待遇,也使一些官吏子弟有恃无恐,屡屡犯罪。《燕翼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诒谋录》载:“国初吏人......犯罪许用荫赎,吏有所恃,敢于为奸。”[13]为了防止官宦子弟借特权胡作非为,宋政府缩小了荫赎的适用范围。宋仁宗庆历六年诏:“臣僚子孙恃荫无赖,尝被真刑者,如再犯私罪,更毋得以赎论。”[8]3843对于曾经受真刑而又犯私罪之人,不允许赎罪。南宋,对该条法令又有了补充。凡有荫赎权者“三犯私罪杖,各情重,或正犯斗杀罪至死,该恩减等应留配者”[12]814,不得赎罪。可见,宋政府在荫赎中对私罪立法之密、控制之严。(三)公罪、私罪与磨勘、差注磨勘是指根据年限和政绩,为官吏升迁官阶的过程。官吏犯公罪、私罪,会影响其磨勘改官。宋仁宗天圣二年,吏部南曹言:“选人磨勘,例问刑部有无过犯,定夺公私罪名。又恐其间曾有过犯,或奏案在大理寺,未经奏断,即刑部无由得知。自今更乞问大理寺。”[8]2350说明官吏在磨勘改官之前,吏部要先询问刑部和大理寺,以其是否犯公罪、私罪,作为磨勘的重要参考要素。凡官吏任官期间有公罪、私罪,往往会通过增加举主、延长磨勘年限的方式予以惩罚。如乾兴元年诏:选人“历(任)中有私罪,止(只)是杖以下,许转运或提点刑狱二人同罪保举”,依旧磨勘。若没有转运、提点刑狱保举,“即许朝臣七人同罪保举闻奏,方与磨勘”[8]2304。即通过增加举主使自己得以磨勘。然对犯公罪、私罪的官吏,最常见的惩罚方式则为延长磨勘年限。如皇佑四年诏:“文武官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磨勘,私罪杖以下,增一年;徒以上,二年。虽犯杖而情重者,奏听裁。”[8]4171又政和三年:“公罪两犯杖、两犯笞比犯杖,或一犯徒以上,或私罪笞,止(只)加一考;私罪杖加二考;私罪徒以上加三考,仍添举主二员或职司一员。”[14]3328官吏犯公罪徒以上,展1考;私罪徒以上,则需展3考,体现了公罪惩罚较轻的原则。《吏部条法》中的《尚书考功格》[15]为我们了解南宋犯罪官吏展磨勘的等次提供了方便,现将官吏犯公私罪与展磨勘的关系列表如下:表2犯罪经断等第展年磨勘这些条法反映了公罪、私罪对磨勘改官的影响。其中私罪笞所受到的惩处甚至比公罪流(重稍重)还重,可见宋政府对犯私罪官吏绝不手软,对犯公罪官吏则宽大处理。众所周之,宋代官、职、差遣分离。磨勘对应阶官,差注对应差遣。公罪、私罪不仅影响官吏磨勘,对其差注也有着重大的影响。庆历元年:“陕西缘边、次边、近地主簿、尉,如一任无赃私及公罪至徒,除本路正官,或犯公私罪至徒以上,次任依旧。”[8]3199对于犯公罪、私罪徒以上的官吏,不予以差遣上的升迁。南宋光宗绍熙五年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或元(原)因注误,或法重情轻,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经今六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14]3259可知犯公罪、私罪的官吏进行差注时,既要考虑年限,又要考虑举主数量。如犯私罪徒的官吏进行差注,需要经过12年、5人奏举,不可谓不严厉。(四)公罪、私罪与荐举荐举制是宋代官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举主担任着为国家举荐英才的重任,因此宋政府要求举主不仅有一定的资历,还不能犯重大的错误。至和二年,“吏部流内铨、南曹,自今合举官,文臣知杂御史、少卿监......更不限赃私罪,余犯私罪杖以上,不理为举主,若私罪笞者听之”[8]4383。对于一些官吏,如果犯杖以上私罪,是无资格成为举主的。另外,被荐举者也受资格限制。如宝元二年侍御史方偕言:“今后所举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充国子监直讲,乞历任中不曾犯私罪,或公罪杖以下者,方许保荐。”[14]3751只有未曾犯私罪或公罪杖以下的官吏,才有被保荐为国子监的资格。在荐举中,举主承担连带责任,故宋代荐举又被称为保任法。所举官吏犯公罪、私罪,举主要受到相应的责罚。对于私罪,咸平二年诏:“尚书丞郎、给舍举升朝官可守大州者各一人......有赃私罪亦连坐之。”[8]929可知所举官吏只要犯私罪,举主就要连坐。之后,法令有所放宽。大中祥符五年诏:“应保举官有误犯私罪非故违者,自今勿连坐举主。”[8]1781如果保举人非故意而犯私罪,举主可以不连坐。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将犯私罪分为“故违”和“非故违”,立法更加合理化。天禧二年进一步放宽,“自今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主。私罪杖以下勿论”[8]2108。知官吏犯私罪杖以下,举主不连坐。对于公罪,史载:“诸举官充职任,于所举任内以职事旷废至公罪徒以上,举主减二等。”[12]288可知公罪徒以上,举主要减二等。(五)公罪、私罪与自首、去官自首是指犯罪后、被发觉前,犯罪者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的行为。自首者往往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平民自首,《宋刑统》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6]71即犯罪未发前自首,完全免除责任追究。对于“知人欲告而自首者”[6]22,可以减免二等。关于官吏犯罪自首,史载:“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6]82可知对于公事失错的官吏,不管是否“知人欲告”,都“原其罪”。更注重的是公事失错是否造成了既成事实,如果“已行决”,就不能自首免罪。值得注意的是,在律文中自首免罪只限于“公事失错”,即公罪,但在实际的法律运行中却于此有所不同。如大中祥符七年殿中侍御史曹定言:“诸州长吏有罪,恐为人所诉,即投牒自首。虽情状至重,亦以例免。”[6]1868此处“情状至重”,恐怕就不仅限于“公事失错”了。另外,如果官吏犯罪,宋政府还提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