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控管理基本制度一.为什么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可以抵扣税款: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购货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销售商品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销项税额”,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说:在销项税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越多,企业交纳的增值税越少,这也就是一些企业想方设法取得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来抵扣税款的直接原因。2.以数字为案例证明:①由于价税分开,相对来说采购成本小了,以某商品销售价格为100元为例,取得普通发票成本是100,取得增值税专票(税率为13%)成本是100/1.13=88.50,成本降低了100-88.50=11.50(元)。②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以上为例,花100元买的半成品或原材料,假如经过加工、整理后又以120元卖出,销项税都是120/1.13*13%=13.81(元),取得普通发票购入材料的话,因为没有进项税可抵扣,最终要交纳增值税为13.81元。取得增值税专票购入材料的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100/1.13*13%=11.50(元),最终要交增值税为13.81-11.50=2.31(元),也就是说,支付货款或费用报销时取得专用发票可以大大节约税金。③利润不同:取得普通发票购进的业务利润是120/1.13-100=6.19(元),取得增值税专票购进的业务利润是(120-100)/1.13=17.70(元)。3.为什么购货或报销时一定要取得正规发票?①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凭签核完整的支出单、发票、银行回单来入账,用收据代替发票不能判断一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所以不能计入费用或成本,不能在汇算清缴期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入账。②不能入账的费用或成本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就无形中虚增了利润,需要多交所得税。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发票又将该笔经济支出计入费用或成本,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调增与这一笔支出相同金额的利润,意思就是购物时取得发票是在监督销售方交税,如果未取得发票那么可以理解为购买方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导致一笔税款的流失,税务局找不到销售方补税就只能让购买方来承担这部分税款了(以票控税啊)。如果未取得发票,也没有调增利润,不仅要补税还要承担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处罚,最重要的是会被税务视为高风险企业。二.企业法律顾问篇:为什么股东个人不要以私人账户收付公司账款?(一)股东个人账户收付款原因:企业法律顾问总会遇到一些情况:股东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银行账户收付公司的账款。尤其民营企业或初创企业,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大多出于以下几个原因:1、公司对公账户不能正常使用,比如因诉讼纠纷被法院查封对公账户,公司只能使用个人账户收付资金;规避执行肯定违法,但为了维持公司运转,股东也只能铤而走险。2、出于规避税费的非法目的,公司资金在账外流转。3、家族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其他股东参与经营,股东不受任何监管、掣肘,用钱只图方便。4、股东不懂法,以为公司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把公司当成个人的“自动取款机”;5、出于对外逃债、避债的非法目的,转移公司财产至个人账户。(二)股东个人账户收付公司账款是否合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即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责任,这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如果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公司财产不独立于股东财产,自然公司责任也不独立于股东责任。换言之,当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后,股东可能会因此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财产混同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一些公开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观点,我归纳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混同”的情形通常有:1、股东用个人账户接收公司与第三方的交易款;2、股东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股东个人接收现金款项后,公司现金账簿中并无记载该笔现金;3、股东用公司的资金直接购买房产或其他资产后,将房产或其他资产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4、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账户有大量的资金往来,股东不能说明资金用途,或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相互转移财产;5、股东个人使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生活、购买个人物品、旅游消费、教育支出等,明显用于了非公司经营用途;6、公司股东与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共用办公地址、雇佣相同人员、共担租赁和人员经营成本等;7、以公司股东名义的借款全部用于投入到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项目,并且由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实际使用项目;8、公司股东将其所购(出资)资产无偿调拨给其关联公司使用。有意思的是,不仅民营企业与股东普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个别国有企业也会存在股东、关联公司之间人员、财产、办公地址的高度混同,高管名片上兼任数个公司职务。不但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也可能会产生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本文中提及的种种财务混同情形,仅为民事法律风险,而在众多的个别案件中,自然人股东擅自将公司资金划转至个人账户使用,说不清用途和去向,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上升为刑事风险。(三)股东应如何避免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做好财务账簿,公私分明。不要使用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接收公司款项。如有此种行为,应将公款如实入账。2、股东不要直接将公司账款直接划到个人账户,毫无风险防范意识。除非股东分红(需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纳税)、高管薪酬(需有劳动合同、纳税)、股东借款(需有借款协议但并不宜只借不还,按章程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该签合同的签合同,该纳税的纳税,该走审批流程的走审批流程。3、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合同制度(付款对应合同、发票),按照公司法做好财务会计报告及年终审计等等。一定要聘用称职的财务人员。4、股东、各关联公司之间避免出现不合规的大额资金往来划转。资金调拨应按照企业的财务制度操作,做好相关文件和账簿。财务混同,本质不是法律问题,其实是财务问题:完美+合规的企业财务账簿,胜过十个公司法律顾问!如果公司的财务账簿做不好,法庭上提供一本烂账或根本没有账簿证明公司财务合规,就算请一百个能言善辩的律师出庭,股东们只怕也难以规避连带责任。越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家越要慎之慎之。三.注意,个人账户将被重点稽查!长期以来,公司老板为了避税、少缴税款,用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支公司的资金往来,已是常事。我国“以票控税”的性质,决定了发票是税务机关监管企业纳税情况的依据,同时也给了企业一定“动作”的空间。公司开票的收入走对公帐户,不开发票的收入走私人账户,所有成本费用都是有合规发票的,看起来天衣无缝啊,又有什么风险呢?再者,税局对企业的业务也不是很熟悉,是怎么发现企业隐匿收入呢?网上贴过来的故事,姑且一阅,重点是关注国税局稽查时的切入点。【案例】近期,广州市国税局中区稽查局以一封发票协查函为线索,对A医疗器械公司立案检查,在企业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对涉案医院取得的调查证据和材料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并与A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单(医院提供)”“医院入库单”等单据逐比对印证,以锁定证据,历时近4年,最终查实该企业通过开具假发票和未报备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xx亿元。根据企业的违法事实,广州市国税局中区稽查局向A医疗器械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追征增值税xx余万元、企业所得税xx余万元,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通过私人账户收付款,不入账不代表没有痕迹。就像上述案例中A公司接收其他医院的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是广州市某农商银行,而非其在税务机关报备的广州市某工商银行。检查人员对其与14家医院往来的269笔资金实施核查,发现A公司开具的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手写剪裁版),与该公司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信息的代码、号码完全不同,税务问题就浮出水面了。一、对个人账户稽查的法律依据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应该是个人涉及案件,成为了涉嫌人员才可以查询。《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二、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三、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1.虚开发票将清算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2.高收入个税将面临严格管控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