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讲义)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2(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要点四: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要点五: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点六:资源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3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要点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体行使规则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要点八: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要点九:删去经抵押权人同意条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4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要点十: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点十一: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要点十二: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要点十三:旅客霸座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要点十四:防止跳单5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要点十五:无偿保管的免责事由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讲义)【注意】通过两次课对《民法典》的新修要点进行梳理,讲义有35个要点,本节课讲解前15个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解析】1.《民法典》共有1260条,分为7编,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2.做题思路:如果题目问“依据《民法典》本题选择什么”,考的是《民法典》;如果题目考的是《民法典》新规定,比如离婚冷静期,过去没有,考的是《民法典》;如果题目什么都没说,还是过去就有的知识,此时推荐用现行法做题,因为现行法是现在生效的,《民法典》还未生效。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7(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解析】1.例子:电视剧《都挺好》中有苏大强、蔡根花,苏大强想与蔡根花结婚,子女表示蔡根花想与其结婚是为了房子。按照《民法典》,大强可以说“房子不给她,我给她居住权”,假设大强签一份合同,合同表明给蔡根花20年的居住权,这样大强和蔡根花可以喜结连理。2.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考点:(1)如何创设居住权:合同、遗嘱,《民法典》这一部分主体的内容是按照合同写的,最后写了一句话“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执行”。(2)权能范围:占有、使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此处居住权仅包括占有和使用。如果大强将居住权给蔡根花,蔡根花原则上不能将房子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因为她没有收益权;蔡根花也不能将房子卖掉,因为她没有处分权。(3)定性: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8三类,此处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收益的权利,比如大强将房子的居住权给了蔡根花,房子的所有权依然在大强手中,意味着蔡根花住的是大强的房子,是他人之物,因此属于用益物权。3.形式要求: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涉及到房的问题,房的经济价值大,容易发生纠纷,白纸黑字写清楚可以避免纠纷,因此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了解即可。(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比如大强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蔡根花,如果写明可以住20年,那么蔡根花有权住20年。(5)解决争议的方法。5.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需要交房租,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比如大强想与蔡根花结婚,将居住权给蔡根花,如果还要交钱二人就结不了婚,按照生活常理来看居住权就应当是无偿的。6.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虽然居住权没有转移所有权,但也属于比较大的权益,为了防止产生纠纷,由国家机关给予保障,因此有必要登记,比如大强将房子的居住权给蔡根花,大强的子女不同意来闹事,蔡根花可以说“我的居住权办理过登记,想闹你们到房产局闹去”,可以更好地化解纠纷。7.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比如大强是看上蔡根花才将房子的居住权给她,居住权就专属于蔡根花,如果蔡根花将居住权转给隔壁李四,大强就被“绿”了,这样就不符合专属的要求。如果将房子给蔡根花的儿子,因为居住权是给蔡根花本人,继承也不合适。大强将房屋的居住权给了蔡根花,后将房子卖给了李四,假设居住权的期限是20年,在20年期满之前李四不能收房,可以理解为“买卖不破居住”,蔡根花依然享有居住权。8.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没有收益的权利,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9.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比如合同中期限写的是20年,20年满居住权消灭。再如大强将居住权给蔡根花,蔡根花称为居住权人,当她去世后居住权也就消灭。10.考点梳理:(1)如何创设:合同、遗嘱。(2)权能范围:占有、使用。(3)定性:用益物权。(4)合同形式:书面形式,白纸黑字化解纠纷。(5)居住权原则是无偿设立。(6)需要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7)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为具有专属性。(8)原则不得出租,因为没有收益权。(9)何时消灭: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解析】1.房子如果是住宅定性,期限是70年。不同的土地性质期限不同,比如居住70年、工业50年、科教文卫体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此处说的是住宅。住宅最长是70年,假设张三20岁买套房,过了70年90岁就到期了,如果到期10就要将张三赶走让其露宿街头,这明显不合理,因此《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无需经过审批手续。2.费用的问题:《民法典》中没有将其写清楚,留有弹性空间,即“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意味着以后会出台配套的细则法规,比如如何交钱、交多少钱、什么情况可以免、什么情况可以减。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