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40-201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environmentalnoisemonitoringRoutinemonitoringforurbanenvironmentalnois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12-03发布2013-03-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区域声环境监测........................25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36功能区声环境监测......................57监测点位调整..........................78城市声环境监测报告....................7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7附录A(资料性附录)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记录表与结果统计表...9刖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12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3.2城市道路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主要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含轨道交通走廊的道路及穿过城市的高速公路。3.3城市规模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按市区常住人口,巨大城市为大于1000万人,特大城市为300万人〜1000万人(含),大城市为100万人〜300万人(含),中等城市为50万人〜100万人(含),小城市为小于等于50万人。3.4大型车根据GA802,指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2t的载货汽车和挂车。3.5中小型车根据GA802,指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12t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以及摩托车。3.6功能区根据GB/T15190所划分的城市各类环境噪声适用区。4区域声环境监测4.1区域监测的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4.2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4.2.1参照GB3096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X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的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4.2.2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要符合GB3096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m。4.2.3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1规定的内容。4.3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4.3.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4.3.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4.3.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曰和非正常工作曰。4.3.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m的等效连续A声级(简称: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Z州、和牛不准偏差(SD)。4.4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4.4.1监测数据应按附表4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7规定的内容上报。4.4.2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全部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按式(1)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S=n11)式中:S—一城市区域昼间平均等效声级(Sd)或夜间平均等效声级(Sn),dB(A)Li一一第i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dB(A)n-----有效网格总数。4.4.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按表1进行评价。表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划分单位:dB(A)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昼间平均等效声级(Sd)彡50.050.1〜55.055.1〜60.060.1〜65.065.0夜间平均等效声级(Sn)彡40.040.1〜45.045.1〜50.050.1〜55.055.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般”、“较差”和“差”。5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5.1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等的关系及变化规律;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5.2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5.2.1选点原则:(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含轨道交通走廊的道路及穿过城市的高速公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车辆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城市彡100个;大城市彡80个;中等城市彡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根据各类道路的路长比例分配点位数量。5.2.2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5.2.3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2规定的内容。5.3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5.3.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5.3.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5.3.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曰和非正常工作曰。5.3.4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ie(?,记录累积百分声级i;G、i兄、Z州、Zmm、上議和标准偏差(*^),分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5.4道路交通监测的结果与评价5.4.1监测数据应按附表5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8规定的内容上报。5.4.2将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按式(2)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L=1i=12)式中:Z—一道路交通昼间平均等效声级(U或夜间平均等效声级(U,dB(A);I—一监测的路段总长,/=^^,m;i=1/——第i测点代表的路段长度,m;Li——第1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dB(A)5.4.3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的强度级别按表2进行评价。表2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划分单位:dB(A)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昼间平均等效声级(Ld)彡68.068.1〜70.070.1〜72.072.1〜74.074.0夜间平均等效声级(L„)彡58.058.1〜60.060.1〜62.062.1〜64.064.0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6功能区声环境监测6.1功能区监测的目的评价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昼间和夜间达标情况;反映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的变化状况。6.2功能区监测的点位设置6.2.1功能区监测采用GB3096附录B中定点监测法。6.2.2按照GB3096附录B中普查监测法,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1)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2)监测点位能保持长期稳定。(3)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4)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5)4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6.2.3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城市彡20个,大城市彡15个,中等城市彡10个,小城市7个。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6.2.4监测点位距地面高度1.2m以上。6.2.5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3规定的内容。6.3功能区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6.3.1每年每季度监测1次,各城市每次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6.3.2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小时,记录小时等效声级小时累积百分声级和标不准偏差(5^)。6.3.3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6.4功能区监测的结果与评价6.4.1监测数据应按附表6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9规定的内容上报。6.4.2将某一功能区昼间连续16小时和夜间8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分别进行能量平均,按式(3)和式(4)计算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116、Ld=10lg--^1001L-V16.=1)(3)(18、8Z1001L,V8i=1)....................(式中:Ld—一昼间等效声级,dB(A);Ln一一夜间等效声级,dB(A);L,——昼间或夜间小时等效声级,dB(A)。6.4.3各监测点位昼、夜间等效声级,按GB3096中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进行独立评价6.4.4各功能区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6.5.1以每一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为纵坐标、时间序列为横坐标,绘制得出24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功能区监测点位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6.5.2同一点位或同一类功能区绘制总体时间分布图时,小时等效声级采用对应小时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7监测点位调整7.1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的位置与高度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当所设点位现状发生改变,已不符合点位布设要求时在数据报送时注明。7.2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五年调整1次。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需调整点位时,应在尽量保留原监测点位的前提下外延加设点位。当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超过50%时,可重新布设监测点位。7.3监测点位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7.4执行新调整点位的起始时间为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8城市声环境监测报告城市声环境监测报告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概述:概略性描述监测工作概况以及声环境监测结果。(2)区域声环境监测结果与评价。(3)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结果与评价。(4)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结果与评价。(5)相关分析。(6)结论。9质量保证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