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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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1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3第四章资金计划的编制:...................................................3第五章资金收入的管理.....................................................4第六章资金支付管理.......................................................4第七章其他重要事项.......................................................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子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规,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公司”是指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事业部”是指公司下属的营销事业部、顺义制造事业部和朝阳制造事业部。第四条公司按照资金高度集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公司所有的收入必须进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第六条公司所有的支出依照已批准的预算及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第七条公司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八条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1)贯彻执行国家资金管理法规,制定公司资金管理规定。(2)指导和规范各事业部的资金管理工作。(3)监督营销事业部销售收入收款。(4)对事业部所需资金的审批、拨付及限额以上的直接对外付款。(5)办理事业部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手续,监督、检查事业部对银行账户的使用。(6)协调与联系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7)研究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出融资的建议方案,办理公司的融资业务,管理公司的债务。(8)提出对公司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的建议,经批准后负责执行。(9)负责其他资金管理事项。第九条各事业部的财务科负责:(1)在财务科指导下,事业部各个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计划,财务科汇总、审核事业部的资金计划,报送公司财务部。(2)严格按照预算审核本事业部的各项费用支付情况。(3)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内,按时向公司财务部上报用款计划。(4)营销事业部及时催收销售款项。(5)办理公司财务部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第十条银行账户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各事业部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的规划、审批、检查及考核工作;事业部的财务科根据公司财务部的安排,对本公司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按不同类别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部的统一调度、检查和考核。第十二条公司和各事业部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的审批权为财务总监。第十三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对外租用和借用银行账户。第十四条各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每日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每季和不定期对各事业部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第四章资金计划的编制第十六条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各部门根据公司批准的年度计划预算、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等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收到部门用款计划后,汇总平衡,月底前,核准各部门次月用款计划。第十八条对于没有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予以付款。如有特殊情况,有关单位须写出预算外书面申请,经总裁批准后追加资金计划,财务部方可付款。未经上述批准,不得为没有资金计划的项目支付款项。第五章资金收入的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必须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第二十条任何事业部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不得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第六章资金支付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经济业务审批和资金支付审批的“双审批制”。经济业务审批是经办单位依据业务审批权限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预算、经济合同及该业务完成进度进行审批。经济业务的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的审批;资金支付审批是指财务部门在接到付款申请后,核对经济业务的批准文件,根据资金支付程序的规定,逐级审核,并最终由具有批准权限的负责人批准付款或拒绝付款。第二十二条所有的付款,付款部门须按要求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资金支付批准权限,逐级进行资金支付审批。签字人须对付款的必要性、凭据的真实性和付款时间负责。付款经办人员须与月度用款计划核对,再依据合同条款、会计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审核。如无特殊原因,应在规定的付款期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内付款,不得提前付款。第二十三条资金支付审批的依据及条件:(1)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付款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所附文件单据是否充分。审核无误后,可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执行付款,超出授权范围则报请授权领导批准后付款。(2)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时应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或协议、完工验收报告、付款申请单、发票或合法收据及有关的支持文件等,上述所列项目都已按规定完成审批过程,达到付款条件即可付款。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的支付申请,财务部门无权支付。第二十四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按如下程序逐级审批,直到达到批准权限为止):(1)计划预算内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公司总部:部门业务经办人→部门经理→中心总监→执行总裁→财务部经理事业部:事业部业务经办单位→部门经理→事业部总经理→财务部经理(2)计划预算外资金支付需在追加预算批准后,执行计划预算内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第二十五条公司统一安排内部资金调剂,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管理。第二十六条现金管理(1)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2)现金的收入、付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不得登记除现金及银行日记账以外的账目。(3)日常结算中超过结算起点(X元)的业务,不得支付现金(工资、奖金、差旅费及其他工资性支出除外),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4)库存现金只能按核定的限额存放,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现金收入和支出要按规定执行,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现金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5)财务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存放的资金及有价证券进行清查,因失职造成的现金或保存物品短缺,由失职者赔偿。第二十七条支票管理(1)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建立支票领用簿,登记支票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或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2)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支票、发票和收据上盖资金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严禁将印鉴和整体空白汇票、支票、发票和收据带离办公地点或借给他人。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3)支票领用后,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使用,如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使用,领用人应及时将未使用的支票交回计划财务部门。第七章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八条财务部统一负责公司的融资业务(含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融资方式必须考虑融资成本,采取竞争或招标方式,选择适当的合作者,力求最大限度降低财务费用。第二十九条事业部使用银行给予公司的授信额度或使用由公司支持的银行授信,必须经财务部审核,报财务总监批准,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额度。第三十条公司实行资金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对于出现的重大资金问题,各事业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财务部。财务部须立即向财务总监报告。第三十一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本单位银行账户或存款被冻结。(2)往来的金融机构存在重大问题。(3)主办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4)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二条各事业部要按照本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员工及主管领导,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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