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WTO的原则及运作机制本章要点: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决策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一节WTO的基本原则WTO基本原则是指WTO成员在WTO范围内处理整个贸易关系所应遵循的准则。其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一、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项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它是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条款体现出来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基本目标: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最惠国待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最惠国待遇特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1、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等,可不给予其他发达成员国。最惠国原则处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是有效的,却不适合处理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2、在以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性经济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还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3、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4、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5、反补贴反倾销及争端解决机制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问题,就像一根绳索勒在中国人的脖子上,动不动就收紧一下,逼着中国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让步。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大国之一,按理说应该有了更多的对国际商业规则的话语权,但仔细审视中国的国际贸易环境,情况并不容乐观。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条款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给予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但这种补贴应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农产品协议》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限制,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电影。值得注意的是,赋予外国人在民事实体权利方面完全等同,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大致平等,其限制是极为严格的,也体现了对等互惠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二、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削减关税、减少非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各国对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三、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WTO允许成员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要求,可以通过谈判作出正当的保护,即非歧视原则的例外正当保护的表现:1、发展中国家保护程度高于发达国家2、WTO成员的正当保护表现:☆可以根据本身产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的差距,设置不同的关税☆对新兴产业高度保护☆对未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4、成员国为了可持续发展,可限制某些国内短缺的物质出口;对不达标的产品不准进口案例一2005年4月27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做出的“不得以‘市场扰乱威胁’为由,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临时禁令。4月28日,美国商务部表示,布什政府已同意对7种原产于中国的服装和纺织品进口进行“特保调查”的新请求予以考虑。此举可能导致对来自中国的棉制和人造纤维的成年男人和男童衬衣、针织T恤、上衣、裤子、毛衣、睡衣的进口关税提高。随后的时间,欧盟委员会授权也对自中国进口的9类纺织品启动“特保调查”,持续时间可能长达60天,此后欧盟可能要求实施进口配额限制。美欧采取上述行动的理由无外都是美欧采取上述行动的理由无外都是“中国纺织品今年以来进口激增、致使本国产业受损、工人失业”等等,听起来似乎无可厚非。在此,美欧引用的是特别保障措施事实上,2005年1月1日纺织品配额的最终全部取消,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历经数年艰苦谈判才达成,且给各成员方预留了长达10年的过渡期,允许发达国家在10年内分阶段放开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10年的过渡期,相对于中国加入WTO时美国只允许给予我国某些幼稚产业(如金融、农业、电信等)5-7年的过渡期而言,实在是很宽容的协议了。•美国以及欧盟不顾当前的实际情况,把增长较快的责任归咎于中国,对华纺织品频繁采取“特保”、反倾销等限制措施,贸易保护主义大行其道。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世贸组织公平性原则了。通过纺织品“特保”等一系列事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世界贸易组织体系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问题讨论:1、欧美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限制的理由是什么?2、该案例反映中国纺织品业在国际上的什么状况,如何改变被动状况?四、公平机制原则在WTO框架下,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1、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防止因倾销和出口补贴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WTO为了防止成员方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2、WTO鼓励各成员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环境3、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4、约束政府采购金额,扩大公平竞争机会5、对国营贸易企业的贸易行为作了规范,防止出现与其它贸易企业竞争不公平的现象五、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原则1、允许发展中国家承诺较低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义务。如根据乌拉圭协议,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降至4%,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降至13%2、允许发展中国家适用更灵活的实施时间表,即较长的过渡期。如在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措施方面,发达国家的过渡期为5-6年,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0年3、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可以有较长的时间和较大的灵活性。如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可以较为宽松地援引有关条款而暂缓或暂时中止履行某些义务4、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援和培训人力资本。如在海关措施、环境保护方面等5、发达国家成员方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特别优惠。如实施普惠制安排等普惠制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了普惠制决议,1971年GATT给予普惠制以“豁免地位”,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谈判引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概念的“授权条款”。普惠制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法律原则,并已成为WTO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单方面给予优惠的制度,同时不要求受惠的发展中国家给予回报或补偿这一制度是由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发会议上提出的。由于与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原则相违背,该制度迟迟没有建立。直到1971年,GATT才决定给予普惠制以暂时性豁免,免除总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无条件的利己的最惠国义务普惠制有三项基本原则:普遍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非互惠原则。毕业条款(Graduationclause)所谓“毕业条款”(Graduationclause)是指当某个受惠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给惠国将取消该受惠国该项产品乃至全部产品享受优惠的资格自1981年起,美国开始采用“毕业条款”,限制优惠进口的范围。1988年1月宣布新加坡、韩国、香港、台湾适用“国家毕业”规定,从1989年1月起取消普惠制待遇,以后又宣布了巴林、百慕大、瑙鲁、文莱毕业,并对来自巴西、以色列、墨西哥的某些产品宣布了“毕业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加工或仅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待遇的标准。我国自1979年开始,在出口贸易中已经接受欧共体、日本、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加拿大、瑞士、挪威等国家给予的普惠制待遇中国尽管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也具备了享受美国普惠制待遇的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美方一直没有给予中国这一优待,也是唯一没有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发达国家2005年4月1日,欧盟新普惠制提前3个月正式执行。新普惠制实施后,我国16大类50种产品将全部提前3个月‘毕业’,其中纺织、家电等工业产品将从欧盟普惠名单中消失,而在工业制成品中将只剩下工艺品和收藏品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中国的工业品基本上全部毕业了六、地区贸易原则指一些国家通过协议组成经济贸易集团,成员内部相互废除或减少进口贸易壁垒《1947年GATT》第24条规定,区域经贸集团可以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1994年GATT》继承并发展了第24条考虑到成员自愿签订经济一体化协定有利于发展世界贸易,因此,WTO允许成员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并将其视为最惠国待遇一般例外七、例外与免责原则在考虑历史传统、安全和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允许成员方有所例外,即不实施非歧视原则(一)例外的构成1、一般例外,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方可不受WTO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2、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它相关成员不履行WTO规定的义务案例二2003年5月12日,因山东省出口日本的鸭子在一批货物中查出2例禽流感,日本政府宣布停止对我国所有肉、禽、蛋产品的进口。案例分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保护原则,WTO成员为了可持续发展,对一些国内外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差距大的,还有为了本国国民健康和安全,可以对其进行正当保护。本案例是日本以禽流感这种突发事件为借口而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进口引发的贸易争端,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条件下由非关税贸易壁垒产生的贸易争端。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健康和安全,一些国家常会利用这点把问题扩大化,从而能顺理成章地建立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经济问题1、日本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应该如何应对?3、若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会如何裁定?3、区域经济安排(双边形式和多边形式)例外4、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5、知识产权例外-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6、诸边贸易协定例外7、边境贸易例外(二)免责免责规定包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义务豁免1、紧急限制进口措施:成员方出现了作出减让和承诺时未能预料的情况,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