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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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行为,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参加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降低执业质量缓解投标带来的价格竞争压力。第二章投标准备-2-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响应招标。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参与投标:(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具有执行该项审计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与审计业务有关的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层次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国家财政、证券、金融等主管部门对招标单位审计业务的管理要求;(五)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六)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3-员;(七)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参与投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以下事项:(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二)拟参与招标项目的人员组成及专业资格和工作业绩;(三)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四)费用报价、报价所涵盖的服务范围及收费的计算基础。第三章投标报价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提供的专业服务价值确定投标报价,确保独立性和执业质量不会受到损害。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专业服务的价值:(一)执行该项审计业务的各类人员的级别、专业资格、经验和技能;(二)每一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三)审计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四)其他相关费用。-4-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该项审计业务所花费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当期的审计收费补偿当期的审计成本,不得通过未来各期的审计收费或提供其他服务的收入来补偿当期的审计成本。第十二条如果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能够遵守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审计工作质量不受损害。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投标与中标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十六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标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5-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后,不得以报价低为借口,不遵守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质量,并不得分拆转包中标的审计业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会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的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惩戒。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应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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