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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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立法宗旨具有多重功能,包括补偿、惩罚与预防功能。1、功能2、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1)损害填补、补偿功能(2)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为主,多重责任方式为辅3、明确侵权责任(1)通过过错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明确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2)明确侵权责任承担方式(3)明确责任主体(如:雇主替代责任)(4)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网络监管义务,银行、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保义务4、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保护法益范围1、权利和利益(1)权利系指为了保护主体的某种利益而赋予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与法律之力的结合。(2)利益是指那些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未被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包括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3)民事利益包括必须被相关法规予以明确保护的法益(一般过错要件);也包括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保护,但侵害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2)相对权利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第三人无从获知,一般不予纳入侵权法保护范围。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视为侵权责任成立。3、民事利益(1)民事利益是否被一些特别的保护性法规予以保护。如,《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侵权人侵犯该民事利益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3)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与受害人之间处于一种紧密关系,以至于行为人可以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将给受害人的利益带来损害或者受害人可以合理信赖行为人不会从事侵害行为。(4)在界定受保护的利益范围时,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自由。过分强调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可能会限制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侵权主体确认直接侵权人是指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人。1、直接侵权人2、间接侵权人(1)间接侵权人是指因其与直接侵权人的特殊关系或开启了一个危险源,他负有监督、管理直接侵权人或者防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当其未尽该义务,致使损害发生的侵权人。(2)间接侵权人具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管理人或活动组织者、学校、雇主、监护人等。(3)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对应由其负责任的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摘自《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关系界定1、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2、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在《德国民法典》关于“法益区分保护模式”中,进一步分析可得出,过错要件一般包含行为的“违法性”特征。第一章一般规定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12:40分区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的第1页2、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侵权责任分区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的第2页归责原则1、一般过错原则(1)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2)过错原则系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2、过错推定原则(1)过错推定,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因果关系),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过错归责原则。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或可以损害的结果的发生是明确知道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的或可以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考虑过失侵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健康、专业能力和从事行业等进行判断。(3)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3、无过错原则(1)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是伴随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监护人责任(2)仅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根据《民法通则》和本法规定,适用该原则的典型侵权领域有: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人过错的阻却,要看特别法的规定予以认定。但如果损害结果系由第三人一人原因造成,则免除责任。(3)减免责任事由共同侵权1、狭义的共同侵权(第八条)(1)狭义共同侵权包括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权(意思关联共同)。详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2)无过错责任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要具体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3)对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不能分别提起诉讼,按照民诉法的观点属于必要共同之诉。但诉讼实务观点是否与本法十三条相冲突值得探讨。2、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行为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视为共同侵权。(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存在过错需要受害人或教唆、帮助人承担举证责任,与本法三十二条推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不同。教唆、帮助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若加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由加害人承担责任;若加害人也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视为共同侵权,由双方监护人承担责任,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承担较大的责任。(2)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3、共同危险行为1、数人无共同的意思联络2、共同实施危险行为3、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加害人不明4、法定的因果关系推定如:《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种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点方式自杀或自伤;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共同过失,是指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如曾经交流担心、忧虑,或相约从事危险活动如飙车),但均有回避损害的自信行为关联共同,系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三种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情形。主要指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是客观上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注意此种情形与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原因力结合与竞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联系。个人理解,第三条直接结合的情形是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间接结合的情形是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实务当中,“直接结合”应当理解为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加害部分和原因力无法区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被侵权人产生了损害。“间接结合”是指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间接必然引发损害结果。第二章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12:40分区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的第3页4、原因力结合的共同侵权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损害后果不可分)3、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发生4、实务当中采用合理的推定、推理方法,客观认定等价因果关系(也称原因力结合或聚合)。否则,将大大增加被侵权人的举证难度。5、原因力竞合的共同侵权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损害行为竞合系指数个行为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或者同一原因,各行为与损害结果均为直接因果关系,但不能独立的必然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即累计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竞合,系指数行为相互作用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其原因力可分,即构成竞合的因果关系。又称作“多因一果”致人损害。3、损害行为竞合或原因力竞合首要考虑因素是过错,因过错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次要考虑因素是原因力大小。特别是原因力竞合的数人侵权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数人侵权,通过斟酌各自行为的原因力的比例,就成为确定损害赔偿份额的必要因素。4、“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考虑因素责任方式和承担范围1、连带责任(1)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2)连带责任人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平均分担(3)连带责任人支付超出自己所负赔偿数额,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承担责任主要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赔偿损失(6)恢复原状(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责任确立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如:因治疗和康复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因误工发生的误工费;因残疾或死亡发生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赔偿;无获得利益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及经济状况、受害人受损程度等)确定,但原则上应该是受害人所受损失应当等于或大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非相当因果关系;侵害行为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确定赔偿数额要结合过错程度,侵害手段、方法、行为方式和场合等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1)人身权益损害责任确立目的在于尽可能恢复到被侵权人未遭受加害行为之前应有的状态。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即按财产的价值减少计算。其他方式常见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2)财产权益损害责任确立见义勇为导致自己利益受损1)侵权人承担责任2)侵权人逃逸(仅指离开不知去向且无法确定侵权人身份的情形)或无力承担责任,由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公平责任1)双方均无过错2)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3)不属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情形(3)特殊情形的责任补偿或分担《民通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分区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的第4页过失相抵原则1、被侵权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1)过失可分为轻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为通常合理人的注意或者某一职业群体、某一专业领域的诚实、理性之人通常具有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才能达到的注意程度。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的,行为人的过失为抽象的过失,即轻过失。与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的注意,这种注意程度通常低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行为人构成具体的过失,即一般过失。普通人的注意或一般人的注意。这种情形注意义务的程度较低,已经接近客观上能够注意的极限。与之相对应的,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的,构成重大过失。(2)将注意义务根据行为人的注意程度,分为以下三个层级:(3)过失应当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2、过失相抵原则同样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1)本法未对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2)《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3、因果关系中断非此处情形(1)过失相抵原则适用条件: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竞合(2)因果关系中断表现为:其一,一方从事不法行为,在损害没有发生之前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从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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