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处罚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朱雪峰四方面内容律师职责使命律师执业基本准则律师执业规范律师管理若干问题思考主要法律依据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律师法》、《行政处罚法》等部颁规章: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行业规则: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律师的性质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维护法律正确实施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律师执业基本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3律师执业规范执业准入1执业监督2法律责任3律师执业准入准入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4、品行良好禁止情形: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故意犯罪的3.被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律师特许执业制度兼职律师准入权限和程序:1、省、市、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各自权限及时限2、欺诈、贿赂准入实习制度: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0.8.1注意:1、考核合格通知一年之内申请律师执业,否则重新考核;2、实习人员身份问题律师执业监管监督执业义务和禁止行为:与委托人关系;执业保密;利益冲突禁止;收费规范;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关系;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执业推广规范;执业责任保险;经营性活动禁止;法律援助;从事代理辩护业务的特殊限制;执业禁止性行为(8种)。监督年度考核:程序内容结果监督日常监督检查:负责部门内容律师执业规范—监管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1称职…需要法律知识、技巧、全心全意和为代理所作的合理必要的准备。1.2代理范围和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权力的分配1.3勤勉1.4交流……”《律师法》第30条律师担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规定第31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规定律师执业规范—监管执业保密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6信息保密……”德国《联邦律师条例》第43条之一律师的基本义务1)律师负有保密义务《律师法》第38条律师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规定是律师立信于当事人乃至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和条件律师作为特殊执业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与作为公民应当承担的举报作证义务之间恰当的平衡点“例外”注意:1、行为主体不限于委托人,还包括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2、行为不仅包括正在实施的,也包括准备实施的;3、侵害客体既包括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也包括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律师执业规范—监管利益冲突禁止《律师法》第39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1、如果允许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必然导致律师执业保密原则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发性冲突。2、如果允许律师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将导致律师执业独立性原则、追求社会正义原则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发生冲突注意:无论委托人持何种态度均应回避应在接受委托前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是穷尽的《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律师执业规范—监管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基本关系1、与法官关系,最高法、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与其他律师关系,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律师执业规范—监管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1、律师事务所种类:合伙所(普通合伙、普通的特殊合伙)、个人所、国资所、公职所2、律师事务所责任承担方式3、管理关系(准入、监管、社保、责任承担方式)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主要是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接受行业监督、遵守协会规则,缴纳会费、执业权益保障等。律师执业规范—监管执业推广规范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7.2广告……”《律师法》第47条第二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1、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等方式承担业务;2、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3、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担业务的;4、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律师执业规范—监管经营性活动禁止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5.6对执业权的限制律师不得参与提出或制定:1)合伙协议、股东协议、经营协议、雇佣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协议,以在这种关系终止后,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除非该协议是关于退休利益的”日本《律师职业道德》第15条律师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或降低品格的商业活动,或者同意将自己的名字用于这类商业活动。第30条兼任公职和商业经营的限制《律师法》第50条第三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原因:1)律师职责使命;2)律师事务所属于非营利性专业服务组织;3)降低律师事务所对外活动责任风险,保证律师事务所全心全意履行职责。……律师执业规范—监管从事代理辩护业务的有关特殊限制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3.3对裁判庭的坦诚律师不得故意从事下列行为:(1)就事实或者法律向裁判庭作虚假陈述……3.4对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公平性律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非法妨碍对方当事人取得证据,或者非法编造、破坏、隐藏书证或其他具有潜在证据价值的材料。……(2)伪造证据……3.5法庭的公正性和正派性律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试图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对法官、陪审员、陪审员侯选人或者其他人员施加影响;《律师法》第40条第四、五、六、八项第49条第一、二、三、四项……律师执业规范—监管收费规范1、《律师法》第59条,授权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律师收费办法。2006.4.13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7.1.10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基本原则:收费公开、统一收费、法律援助3、政府指导价(主要是诉讼案件):代理民诉、行诉、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代理各类申诉案件市场调节价:其他案件(主要是非诉讼案件)4、风险收费适用范围: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告知后委托人仍要求)严禁:刑诉、行诉、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婚姻继承;请求社保、低保、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案件;请求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最高收费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律师执业规范—监管执业禁止性行为日本《律师法》第26条禁止受贿第27条禁止与非律师共同代理第28条禁止获得争讼权益《律师法》第40条关于律师执业禁止行为的规定“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这八项禁止性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使得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3)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4)律师不得春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5)律师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6)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律责任严格法律责任:明确责任性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种类(18种)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行政处罚种类律师:警告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累进加重处罚注销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规范--严格法律责任明确责任性质1、民事责任:平衡律师和委托人权利义务的一种责任,目的是提高律师信誉,加强律师责任感,保护委托人权益不受侵害。2、行政责任:《律师法》规定的一种重要律师责任形式,也是促使律师遵纪守法,积极履行职责、义务,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3、刑事责任:与律师职业义务紧密相关,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义务所引起的一种刑事法律后果。律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律师的行政违法行为:18大类51小类第47条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第10条)目的:便于对律师管理;避免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第26条)律师之间的同业竞争,应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力等正当手段实现,否则影响整个行业形象,损害委托人利益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第39条)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第41条)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42条)处罚: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停止执业≤3个月律师执业规范--严格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种类(18种)第48条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第25条)原因:可能损害国家税收、侵害律师事务所财产权、直接或间接侵害委托人利益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或者仲裁的(第32条)原因:律师职业使命和职业特点,要求律师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时出庭是律师提供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最低要求。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使得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第40条)原因:影响社会对律师行业的信任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第38条)处罚: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停止执业3-6个月≤律师执业规范--严格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种类(18种)第49条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第40条第四项)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第40条第五项)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第4条)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第40条第六项)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第40条第三项)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第40条第八项)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第40条第七项)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第37条第二项)9、泄露国家秘密的(第38条第一项)处罚:≤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停止执业6-12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管理若干问题思考律师属性定位问题政治属性与商业属性的矛盾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成熟执业环境客户、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带来的管理问题CEPA、粤港澳合作框架协议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自贸园区律师管理体系行业利益律师诚信广东律师队伍现状人员情况广东律师队伍现状人员情况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兼职律师广东律师队伍现状人员情况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其他广东律师队伍现状机构情况普通合伙所特殊合伙所个人所国资所公职所广东律师队伍现状机构情况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其他广东律师队伍现状广州代表处深圳代表处合计香港律师事务所17522外国律师事务所10O10合计27532机构情况基本情况2011年2012年2013年业务收入50多亿元近60亿元60多亿业务情况业务分析内部因素*律师业务素质*律师职业道德影响律师业务的因素外部因素*法制环境*成熟客户群*经济环境律师管理情况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律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