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节税方略与运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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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卫华2013年企业“营改增”节税方略与纳税实务授课提纲模块一:“营改增”是企业减税的契机吗?模块二:2013新旧政策对比与“营改增”政策分析模块三:“营改增”财务重要风险管控点模块四:企业的应对措施模块一:“营改增”是企业减税的契机吗?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避免重复征税是以抵扣链条完整为前提的如果抵扣链条不完整,会出现什么结果?一、营改增原因分析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加油175.5万运输公司加油站拉丝厂运输服务124.5万制造公司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建材建材公司建造房屋建筑公司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第一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第二阶段所有行业全国范围第三阶段1.1上海9.1北京10.1江苏、安徽11.1福建、广东12.1天津、浙江、湖北二、改革进程三、“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一)结构性减税实质是让企业有条件地实现减税企业因资产投入、行业特质、财务核算水平等差异税负有增有减(二)2013“营改增”新政将带来部分行业的税负提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统计数字:截止2013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只有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40%。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物流行业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总体原因分析财务核算规范程度;营改增初期,进项不足;增值税改革不充分,抵扣链条不完整;对政策理解不充分、不到位。1.税务增加如何应对?应对后对相关企业带来何种影响?2.“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建筑业的影响——理论测算与现实的差距(1)营改增前要进行税负测算;(2)合理设计购进原材料、固定资产的时间;(3)注意合理选择供应商。模块二:2013新旧政策对比与“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全国范围试点政策变化及影响2013年5月24日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颁布: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等,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变化1:营改增范围扩大地域范围扩大行业范围扩大:“1+6”调整为“1+7”,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变化2:运费进项税额抵扣发生变化接受小规模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铁路提供的运输服务,在抵扣进项税额时有什么区别?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变化3: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发生变化企业近期有购入小轿车的计划吗?需要注意什么?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变化4: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服务,需要注意什么?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资料: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变化5:差额纳税面临变数财税【2013】37号文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有差额纳税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差额纳税的表述2013年8月1日后对外支付要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选择供应商?变化6: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发生变化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变化7: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界定发生变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二、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判定口径差异及应对资产劳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动产不动产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他劳务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范围征税范围税率征收率交通运输业11%3%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17%研发和技术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1”:交通运输业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但包含轨道交通运输经营快递业务、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暂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快递业务是否营改增?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实际执行中有快递经营许可证:邮电通信业,不改增值税无快递经营许可证:运输业或货代征税,改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7”: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2)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含广告代理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注意: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非“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美容美发、学习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安装、不动产租赁以及快递业服务业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三、需要关注的过渡政策1.2013年6月5日签订的广播影视服务合同,2013年9月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需要关注的过渡政策3.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4.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5.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6.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四、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行业零税率项目免税项目交通运输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质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简易:免税资质不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四、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行业零税率项目免税项目研发和技术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四、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行业零税率项目免税项目文化创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物流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四、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行业零税率项目免税项目有形动产租赁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模块三:“营改增”财务重要风险管控点一、增值税制度方面需关注的常规风险点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管控三、“营改增”试点期间票据规范管理一、增值税制度方面需关注的常规风险点(一)销项税额风险关注点分析(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风险关注点分析(三)进项税额风险关注点分析(四)应纳税额风险关注点分析(一)销项税额风险关注点分析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界定一般规定视同销售1.视同销售和视同提供应税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1.视同销售行为(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结货物类型用途税务处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不征收增值税;(2)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如何确定销售额某汽车4S店向个体户销售卡车,销售车辆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每辆车收取5000元贷款服务费。此时该汽车4S店应该如何缴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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