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电子协会会费收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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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修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办法”的说明经第一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执行一年来,保证了协会和各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基本是可行的。在此期间,国家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在实行改革。2003年7月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为贯彻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并在总结一年来本协会运作情况,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收费办法”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修订,使其更符合民政部关于收费的要求,更有利为会员服务,促进协会的发展。现将经过修订后的“收费办法”,提交本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由于修订的“收费办法”较原办法没有大的调整,因此,只对有关修订的内容说明如下。1.原“收费办法”是根据当时国家民政部对会费的规定,而将会费分成了“会费、技术活动费和国际组织合作交流费”。近期国家对社会团体收费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中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的支出。本协会在原定的“收费办法”中的“会费、技术活动费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交流费”均属于此范畴,因此,按照通知精神将原“收费办法”中的会费、技术活动费统称为会费。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将原会费的名称改为“注册费”。并将原“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交流费”改为“代收国际标准化组织会费”。2.由于技术委员会/特设组目前已经成立了8个,随着技术发展和标准研究工作的需要,还有可能增加。原“收费办法”中第七条“累计超过10个交费单位的按10个交费单位交纳”条款会不利于后续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开展活动。因此,将此内容取消。原第八条也作相应修改。3.在我国通信业众多的企业中,在规模、收益、专业范围之间差异很大,对标准化的需求和参与程度也不近相同。国际及国外标准化组织,包括:ITU、ETSI、OMA、TTC、TTA等,在会费的收取上,都是按照企业的规模进行收费。目前国内企业的会费收取上没有完全按照企业规模进行收费,从发展趋势来看,按照企业规模收费是更为合理的。今后要根据国情和协会的发展,逐步理顺和建立收费体系。为调动中小企业、科研、大学等单位参加协会活动,在本“收费办法”中增加了“对于生产、研究、开发单一产品的国内中小企业、科研和大学,在协会仅参加一个工作组,交费确有困难的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可以酌情减免会费中的部分技术活动费”的条款。如何调动和发挥大型企业的骨干作用正在研究中。4.本办法明确了“交费单位为10000元”。由于技术委员会/特别组涵盖的技术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式、制订标准的数量、活动的频次也不均衡,本办法增加了“在保证协会总体的、公共的活动不受影响,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项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个别技术委员会确需对交费方案要进行调整,须在当年10月前提出次年交费的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的条款。5.“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交流费”交费原则不变,收费项目是“国际组织会费”,明确收费性质是“代收”。分摊比例由所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在当年10月前提出方案。6.为了使整体结构清晰,做了一些章节、文字的调整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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