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制度的通知苏建安监〔2011〕2号关于建立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制度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参建主体的安全责任,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从2011年3月15日起,除轨道工程的深基坑工程继续执行原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工序节点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08〕58号)的要求外,我站对管辖范围的其它深基坑工程也建立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的节点验收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必须进行节点验收:1.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验收原则为进一步明确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的工作界限,落实各方责任,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的节点验收工作以“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自查后交验、监理单位审核检查、专家技术评估、政府程序监督”为原则,三、基本程序(一)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于验收前5天,将包含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和验收小组名单的申请报告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报告报送我站。验收小组成员视工程情况由建设单位分管该工程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含围护结构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及2~3名具有相应经验和资格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本工程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专家。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分管该工程的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一名专家担任。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节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邀请市质监站的质监员参加。(二)施工单位按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工序进行自检自评,形成施工小结。负责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监测等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三)监理单位应对各工序验收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形成条件验收评估报告。(四)专家组负责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的执行等情况,并对实施下一工序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明确结论。在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前提下,验收小组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可委托监理单位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进行销项闭合,形成销项报告。(五)在验收过程中,我站及其他监督人员将监督各项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在通过节点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施工企业)将施工小结、监理验收评估报告、节点验收报告、验收会议纪要及销项报告报送我站备案。(六)深基坑工程未通过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通过节点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或在下道工序施工中未采纳专家评估意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录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附件一: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报告附件二: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记录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二○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一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开工时间节点验收时间工程概况:节点验收程序:节点验收内容:节点验收结论:节点验收人员签字验收组职务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务单位职务验收组组长副组长验收组成员建设单位(法人及公章):年月日注:表格填写说明1.工程概况:应反映该单位工程基本情况、主要施工难点及与深基坑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密切相关的其它情况;2.节点验收程序:应反映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验收→专家选取及专家技术评估→监督站程序监督、相关资料备案→形成该节点验收报告等情况;3.节点验收内容:应反映工程现场措施、方案、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及验收小组成员评价等情况,同时附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会签的各工序验收记录;4.节点验收结论:需明确是否同意开挖,及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附件二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记录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部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序号验收项目名称验收结论123456789验收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及公章)年月日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及公章)年月日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及公章)年月日总(分)包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及公章)年月日表格填写说明:1.验收项目:应包括方案、基坑支护结构、基底加固、降水、现场环境、应急措施等是否已按设计及规范和批准的方案完成,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评介;2.验收结论:应明确,填写“符合”或“不符合”;3.当土建施工、基坑围护施工、降水施工非总包施工时,各施工单位均须在施工单位一栏内签字并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