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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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反失业政策第一次失业高峰——建国初期(1950年-1952年)通货膨胀+失业治理通货膨胀紧缩银根经济萧条企业经营困难、倒闭更大量失业人口出现到1952年,全国城镇失业率达10.6%,城镇失业人口超过376.5万人。政策措施:1、积极组织失业救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同时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提出“以以工代赈为主,而以生产自救、专业训练、还乡生产、发给救济金等为补充办法”的原则。从1950年7月至1953年底,在各地政府失业救济工作中,以工代赈达280余万人次,生产自救者达15万人次,领取事业救济金者达460余万人次。2、防止新失业人员的产生1)实行“包下来”政策开始是针对国民党政权遗留下来的公职人员,后发展为“铁饭碗”就业制度。2)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1950年土改后,政府动员了16.5万原籍在农村的失业人员还乡生产。1956年,中共中央批发劳动部《关于解决城市失业问题的报告》后,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必须遵守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基本上不再从农村招工,以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第二次失业高峰——“大跃进”之后,60年代初3年“大跃进”“大干快上”劳动力虚假需求急剧膨胀,城市人口短期内出现了非正常的机械增长。经济结构畸形、持续增长难以为继国家进行经济调整城镇劳动力又严重过剩1961年开始,失业问题恶化。政策措施:1、向农村疏散的“逆工业化”措施。1961年中央工作会议作出了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特别是1958年以来从农村招收的职工,凡是能够回农村的,都要动员回乡支援农业生产;1962年,中央又作出《关于进一步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规定1957年以前来自农村的职工,凡是能够回乡的,也应动员回乡。从1961年1月开始到1963年6月,共精简城市职工1940万人,如扣除新安排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净减少职工1744万人,其中回乡务农者达1300万人。同期减少城镇人口2600万人。2、制度回归,安置“待业人员”。国家采取比较灵活的方针政策和安置办法,鼓励待业人员创办各种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服务业和商业组织,提倡出事家庭副业和个人自谋职业,恢复劳动力介绍所。3、进行制度创新,探索灵活就业方式。1964年,政府推行固定工人和“亦工亦农”两种劳动制度以及全日制和“半工半读”两种教育制度,以缓解失业压力,并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减少结构性失业。第三次失业高峰——“文化大革命”时期古怪年代!大学不招生、工厂不招工。建国初期出生的陆续进入劳动年龄的每年大约220万的城镇人口,失去了继续求学或就业的出路。仅就1968年等待安置的初、高中毕业生人数约1000万,当年城镇失业率为15%左右(当年城镇职工人数为5504万)。这一时期政府主要借助于“上山下乡”这一“逆工业化”的方法来安置城镇新生劳动力。从1962-1979年末,全国累计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有1766万人第四次失业高峰——80年代初1978年底,放弃“上山下乡”政策下乡知青蜂拥回城+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公开失业人口(待业人口)大规模增加。1979年,城镇累积的待业人员总数达到了1500万人,登记失业率为5.4%。再加上之前人口增长失控,到1979年人口已增加到9.7亿,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需求。政策措施:“三结合”方针1、调整所有制结构,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改变过去重视全民所有制、忽视和限制集体所有制、打击个体所有制的错误做法,扶植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打开全民、集体、个人“三扇门”,积极推动多种就业渠道的开辟。打破执行30年之久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2、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和消费品工业,增加就业岗位。改变对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歧视态度,通过鼓励和扶持服务业的发展,减轻了第一、二产业的就业压力。到1987年,在城镇社会劳动者中,第三产业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37%上升到42%,能够吸收更多劳动力的第三产业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增强了经济的就业吸纳能力。3、组建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和组织待业者就业。从1979年开始在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中出现的劳动服务公司,迅速发展成为管理和联系待业人员、促进待业者就业的一种卓有成效的组织形式。到1987年,全国各种类型的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到5.6万,在其组织和指导下培训、就业或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有1100多万人。4、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待业人员的就业适应能力。第五次失业高峰——90年代初期第二次生育高峰(1962-1975年)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劳动年龄段+农村剩余劳动力形成的“民工潮”就业形势又严峻起来据估算,1989年需要安置的城镇就业人员为1050万人,但实际只安置了300万人,实际安置率只有30%左右,有75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1990年,虽然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383万,失业率为2.5%,但新成长的劳动力与上年转接下来的“待业”人员相加,需要安置的人数达到1200-1250万。政策措施:1、加快待业保险制度的建设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截至1991年底,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有43万个,包括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7123万人。5年内共计为30万待业职工发放了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并帮助20万名待业职工重新就业。2、严格限制和辞退农民工,为城镇失业人员“腾出”就业岗位。在1989年已压缩100万人的基础上,劳动主管部门要求在1990年再压缩90万人回乡。许多大中城市开始推行“劳动许可证”制度和“城市暂住证”制度。例如广东省在1990年发出《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招收本省农村劳动力、省外劳动力、张贴招工广告者均课以罚款。其他城市也有类似规定。3、鼓励兴办集体和个人企业,拓宽就业渠道。进一步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4、扩大就业培训规模,提高待业人员素质。第六次失业高峰——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加快隐性失业冗员逐步排放出来自1993年开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大规模增加,再加上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我国城镇实际失业人数规模是十分庞大的,1993年下岗职工人数为300万人,登记失业人数420.1万人,共计720.1万人;到1999年下岗职工人数为1174万人,登记失业人数580万人,共计达到1754万人,相当于1993年的2.5倍。政策措施:1、实施再就业工程。2、构筑“三条保障线”。劳动部在1993年提出“再就业工程”试行办法,1994年初开始在上海、沈阳、青岛、成都、杭州等30个城市试点,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并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再就业工程在全国推广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颁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劳动部门统计,到2001年6月底,全国共有下岗职工632万人,下岗职工进中心比例为91.6%,进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比例为99.9%,基本满足了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的非正式失业保险制度,最终是要与事业保险制度并轨的。截至2004年底,只有浙江、福建、江苏、广东等12个省市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已经全部关闭,实现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尚未“并轨”的城市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我国将在2005年完成从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的并轨任务。今后,传统意义上的下岗将不复存在,企业裁员都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直接进入失业保障或低保程序。二、我国失业问题的现状1、我国有着庞大的实际失业群体,官方公布的失业率低估了这一规模。2010年末,全国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0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但考虑到我国统计标准和方法与国际上的偏差,实际存在的失业问题比数字所显示出来的情况要严重的多。首先,国家公布的失业率仅限于城镇,却不包括农村的失业人员。其次,国家的失业统计仅限于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最后,国家的失业人数并没有包括企业下岗职工。2、失业与岗位空缺并存,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3、“需求瓶颈”、“体制瓶颈”与“观念瓶颈”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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