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筹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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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筹资问题研究【摘要】在经济体制改革后,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空间,在解决社会公共事业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其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严峻的问题,最重要的莫过于资金问题。本文以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并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提出股权捐赠这一最新的捐赠方式。【关键词】公益非营利组织;筹资;现状;问题;对策一、研究意义公益性非营利组织首先是非营利组织,应该具备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其次,它强调的是公益性,应该突出其公益性特点。因此将公益非营利组织定义为,除了政府和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的企业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团体。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的公益非营利事业也在慢慢走向正轨,需要承担部分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经营活动,帮助政府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但是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而其财务问题更是其核心问题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组织的发展,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推动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的壮大。所以,有关其筹资问题的探讨对于公共事业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有效处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二、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筹资存在的问题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的生存状况并不乐观,存在诸多问题。而在这么多问题中,筹资问题最为突出。(一)筹资渠道单一各国的经验表明,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和非政府部门较为活跃的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政府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帮助更大,所占比例都为30%以上,我国仅仅只有不到10%。同时,我国社会捐赠比例也很低,尤其是个人捐赠。与小国新加坡相比较,其2011年GDP为2598.23亿美元,不足我国GDP的二十八分之一,而其人均捐赠却是我国的14倍,差距十分明显。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筹资渠道单一,没有形成多元的筹资渠道。(二)筹资能力较弱公益非营利组织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近年来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政府对公益组织的政策倾斜,国际支持机构在近两年逐步减少对我国公益组织的资金援助。同时,本地基金组织对于民间公益非营利组织的关注和帮助仍然不足,公益组织通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所获得的收入难以维持自身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公益组织发展日益艰难,在生存都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多余精力提高筹资能力。(三)自创收入能力不足非营利组织最明显的特征为其非营利性,不会将追逐利益获取回报作为其经营目标,但是这并不能说他们不能营利,组织可以运用各种方式进行营利活动,将所获得的资金收益用来维持自身健康持续的发展,以及大量投入于运作公益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资源、设施的配备。这种营利行为已经得到政府的认可,并出台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比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的自创收入是指其通过自身的产品或劳务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对于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界定,其中自创收入大致有业务收入、会费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是非营利组织主要的非限定性收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自创收入大多不高,且获取收入的能力不足。三、影响筹资的因素(一)经济发展水平与收入水平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众的收入水平直接影响国民捐赠的热情与能力。国家经济水平越高,人民群众参与非营利事业的积极性越大。同时,人民的收入水平与捐赠能力也是成正比。比如,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强国,经济发展水平与收入水平毋庸置疑的。根据2011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50900亿元,慈善捐款额2984.2亿元,人均捐赠达到962.6美元,而与经济没有美国发达的中国相比,人均捐赠仅为62.7元,不足美国的百分之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公益非营利组织的筹资困境有很大一部分是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民众可以支配资金能力的束缚。(二)文化与地域因素世界上任意一个国家的公益非营利组织的筹资活动都要受到当地文化的影响,各种非营利事业只有适应不同的文化生活习惯,才能被公民所接受,个人和企业才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其中。同样,地域因素也是影响非营利组织的重要因素。在偏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很难从其他国家筹集到资金援助,各种资源也很难运送和使用。但是相比较而言,发达地区、发达国家就容易的多,它们有更好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进行资金的统筹规划,在吸纳外界资源上也更加便捷。所以,文化与地域因素也是影响我国公益事业的重要因素。(三)组织自身的特殊性公益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私有性、组织性、自治性、自愿性的特征,所以投资者不是非营利组织的所有者,不得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这就造成很难有人向非营利组织投入资金而不求回报。同时,缺乏经济利益的驱动使我国非营利组织很难有配套的融资服务体系,银行、企业、融资市场鲜有资金支持,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的现状更严峻。(四)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非营利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日益显现,政府也采取多项措施来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如2008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免征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和对捐赠者的优惠,但是同其他国家相比,税收的支持力度依然薄弱,急需加强。比如,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免税的标准为其用来进行捐赠的资金占税前利润的12%,多余的部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就导致企业不愿意向有关组织多捐献资源,防止损害到他们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社会组织登记必须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没有正规注册就没有相应的筹款资格。而且公益捐赠税前优惠资格的相关规定大大限制了社会各界的捐赠热情,导致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的筹资难度加大,阻碍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四、对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在筹资问题的建议(一)扩大筹资渠道针对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筹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应该积极扩大自身筹资渠道。1.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资金是公益非营利组织最直接的资源,而组织要想持续发展,应该开拓途径,运用多重筹资手段,通过动员政府、企业、个人等争取资金支持。政府是以维护公共秩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应该努力吸引政府部门的关注与支持,获得其各种资源的便利。企业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根据2011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企业以57%占据捐助主体捐赠比例的第一位,为我国慈善事业做出巨大贡献。所以,组织可以充分开发企业这条途径,达成合作协议,形成营销联盟,利用企业提供的资源,对某一公益主题进行共同推广。由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完成社会使命所需的资金、物质支持,同时,企业也能借助支持公益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和知名度,建立良好口碑,创造更多财富。这将形成一个双赢的局面。个人捐赠虽然单笔数量小,但是总量大。公益组织要想获得个人募捐,不但要提高财务透明度,定期向公众公开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而且还要组织各种社会公益项目以获得公众的认可。所以,要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做到公开透明,以获取民众对组织的信任。同时可以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例如公益广告,激起社会大众的爱心和责任感,进而产生捐赠的意向。2.强化资源的筹措我们惯常思维认为筹资就是指筹集资金,但是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筹资的概念不仅仅局限于此,还有各类资源的吸纳。这些资源包括自然资源,指一些资金和实物的收集;关系资源,即与政府、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形象资源,指组织在公众的形象及公信度;信息资源,即筹资信息的处理;人力资源,人才的吸纳和培养。只有将各种有利资源紧密融合在一起,将几者的作用努力最大化,而不单单利用其中一种,才能完成筹资活动,提高筹资能力,促进自身健康发展。(二)提高筹资能力鉴于公益非营利组织吸引资金能力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相比较弱,应该运用各种筹资方式来提高筹资能力。比较有效的方式有: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筹资、运用网络筹资、及进行相关活动筹资,每种方式都有其优势,公益非营利组织要做的就是合理运用各种筹资方式,扩大筹资范围,提升吸引资源的能力。(三)加强自创收入能力针对自创收入能力欠缺的问题,公益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能力建设:1.收取服务费用在公益组织对顾客提供其所需的服务的过程中,收取部分的费用以扩大收入来源也是合理的,从而可以更积极的向社会提供服务。公益组织的这一行为不会与自身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发生矛盾,只是为了要筹集资金,满足各种开支,以维持组织的正常运行,以更好更积极的服务大众,承担社会责任。然而要注意的是,公益非营利组织毕竟不是一个营利性团体,其收取费用不是为了达到获得利润的目的。所以,在收费的同时,要考虑受益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只需少量收取费用,而不需要达到与市场价格相同的水平。2.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其他国家公益非营利组织的成功经验,通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收入是其筹资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公益组织应该投身一些经营性活动,获得有关收入,并运用于自身的持续发展,为承担社会责任,解决社会问题,向大众提供优质服务增添动力。同时,组织要注意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避违反法律而影响自身名誉和社会公信度,且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不能分配而必须用于公益事业,这样才能符合组织的性质和社会使命。3.进行商业投资进行商业投资也是一种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筹资的方法。组织可以在其开展某项公益项目前将资本投入市场中,如房地产、股票或期货市场,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生成更多的资金已投入公益项目中去。但是此种方法要注意规避财务风险,进行合理投资。总的来说,这部分收入仍旧存在很多争议,只有组织自身、政府、公众的三方共同监督下,才能使得其保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现如今,我们需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配备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符合组织对于税收优惠的需求,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从而进一步完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1.构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体系目前,与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组织因为起步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所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势在必行。现今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在税收管理上比较混乱,法律法规对其公益性的界定较为模糊,对其收入性质的概念也没有清楚的解释,所以,当务之急是政府应该尽力弥补公益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漏洞,规定公益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使命和应纳税收入的范围。2.实行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税务认定其他国家在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上有两种途径,可以经过税务部门检查核实以后得到认可,也可以在相关部门登记后自动获得。但是,对于我国的国情和政策来说,通过前一种途径更为可靠和方便,因为我国登记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信息交互不畅,效率不高。所以,运用上述途径的过程是,有关部门对所有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组织都归为纳税人的范围,登记部门将组织成立或撤销的情况按期汇报给税务部门,并进行仔细审核,组织也要定期登记纳税,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而对于免税资格的最终认定是由税务部门经过层层核实与考察决定的。3.突出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我国政府应该通过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鼓励、支持捐赠,拓宽享有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运用各种捐献方式,在获得有关部门准许的情况下,向有资格接收捐赠的公益团体捐献,就应当被认定为可以享有相应的捐赠优惠政策。政府还要分地域拓展相关的公益事业,建立起完整的监督机制,按规定管理各组织,只能允许公益团体享有捐赠免税和减税资格,督促组织将筹集的资源运用到服务社会中而不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对于在我国发展的外资企业,其享有的捐赠优惠应该与国内企业一致,方便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且营造出一个公平的竞争氛围,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良性竞争。近年来,我国出现一种新型的捐赠方式――股权捐赠。例如,2009年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的有价证券,成立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但是这并不是个例,近年来出现了一部分经营者通过这种方式来捐赠,而不仅仅像以往只捐赠资金或物资,也成为一种导向。鉴于此,我国政府也逐渐认可这种行为,并且出台了相关文件以规范此类活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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