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本科电子教案信托与租赁责任教师向玲第一章信托概述本章重要概念: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民事信托、法人信托、非营业信托、公益信托第一节信托什么是信托行为信托关系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报酬受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书面合同信托的基本涵义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命令书的特点(一)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信托当事人在约定信托时,为使信托具有法律效力而履行的一种手续。信托包括的内容信托行为是设立信托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通常通过三种形式来表现。1、书面合同:这是信托关系人共同表示信托意向,并同意成立信托的一种形式。2、个人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3、法院的裁决命令书即关系人之间并无明确的信托表示,或并无成立信托的意愿。而是由法院根据关系人之间已经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关系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这种裁决命令具有一的强制性。(二)信托关系人指由于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关系的信托当事人。信托关系人有三个: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1、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即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2、受托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人。3、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人。受益人享受的利益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本金收益;第二:收益收益;第三:全部收益。(三)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四)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它是指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同时还包括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如利息、租金等收入。一项财产一旦被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便具有三种特性: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1)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区别对待,分别核算,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2)当受托人拥有多份信托财产时,对这些由不同委托人信托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也要分开经营,分别核算,保持相对的独立性。(3)委托人把某项财产信托出去而成为信托财产后,这部分信托财产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二是信托财产的局限性是指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时,与其固有财产相比,具有一定的限制。三是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信托期间,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形式可以发生变化,价值量也会有增减,所有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其作为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权益也不改变。二、信托的特点(一)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财产权成为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指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利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存在,缺少一个信托便不能成立。(二)信托是一种充分信托充分信托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对任何信用关系来说,当事人必须要有信任。这种信任可以是对人的信任,也可以是对物的信任。信托和其他信用关系一样,当事人之间也必须相互信任,然而与其他信用关系不同的是,信任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充分信任(三)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是指: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信托,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取得信托财产,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收益由受益人享受。(四)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是指在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尽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不是由委托人或受益人事先确立损益标准。也就是说,在受托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信托财产运用的任何风险和损失。二、以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信托的种类第二节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划分任意法定金钱担保不动产动产管理金钱债券有价证券三、以信托目的划分个人处理四、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划分法人民事商事五、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人的划分自益六、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划分广义非营业公益营业七、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他益私益八、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划分九、以业务范围划分国内国际狭义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一)任意信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二)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二、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一)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日本的金钱信托根据金钱运用的方式不同,又分为:特定金钱信托、指定金钱信托、非指定金钱信托。目前,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二)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信托。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三)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四)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五)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三、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分(一)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二)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变财产的原状、性质,保持其完整。(三)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四)管理和处理信托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四、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一)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设计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二)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五、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一)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信托又分为两类: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1、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2、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委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生前和身后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二)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三)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是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六、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一)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二)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七、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一)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二)自益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三)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四)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八、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一)国内信托: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国境内,或者说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即是国内信托。(二)国际信托:是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已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才喊在国与国之间的运用。九、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一)广义信托:广义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两类业务。(二)狭义信托:是指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的信托业务,即我们在信托定义里所规定的信托。第三节信托的职能一、财产事物管理职能: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处理各种财产事务的职能。这里的财产事务是指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各种事项。信托的财产事务管理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适应性的特点。信托的财产事务管理职能是信托基本职能。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它解决了人们在财产管理方面的难题,更合理有效地利用资财,提高了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二、融通资金的职能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的主要目的是为委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使其增值,在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引起了资金的运用,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信托的融资职能具有以下特点:(一)形式多样性。(二)长期性。三、社会投资的职能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医院,运用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投资,比如购买各种有价证券或直接向企业投资,扩大了社会投资规模。四、社会福利职能即受托人通过办理信托业务,参与各项社会福利事务,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这项职能是信托的一个非常独特的职能。信托形式中的公益信托、养老金信托就很好地体现了信托的这个职能。第四节信托在世界的发展一、信托的起源二、世界信托业的发展三、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目前,我国信托机构开办的业务主要是;信托类业务、委托类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