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颁布机关:颁布日期:2006-7-26京发改〔2006〕1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第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第八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第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五条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十七条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第十八条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其参在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第十九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第二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第二十二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第四章资格评审办法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第二十五条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并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第二十六条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以及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评审。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第二十七条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第二十八条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第五章资格评审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三条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三十五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三十六条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七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资审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第三十八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经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但应当在书面评审报告中做出说明。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第四十条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评审时所确定的排序,依次递补投标人。第四十一条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一)资格预审文件。(二)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审报告。(三)资格预审结果。第四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并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