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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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05.5.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三条资格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资格预审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第五条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依法进行资格预审。2第六条投标资格预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至少选择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员会)。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五)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第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适合拟招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完整、严谨、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以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情况相一致。3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拟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第十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办法;(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不同标段同时进行招标且同时施工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拟投入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对应标段予以明确载明。第十一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的条款:(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4(三)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四)强制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第十二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可适当收取成本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再行独立申请参加资格5预审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参加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十七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八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收到预审申请文件后,应当向投标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预审申请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十九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在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6第二十条投标申请人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应当真实、有效。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保密。第四章资审委员会第二十一条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投标资格评审活动。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二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予以确定。全部使用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一)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7(四)曾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五)从投标申请人单位调离、辞职或离职不足三年的;(六)从投标申请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的。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资审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第二十五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评审办法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办法。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申请人以往工程或同类工程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履约经历、现场管理、近几年内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等。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中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不应当作为评审的因素。第二十八条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规定相应的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根据量化得分排序。招标人拟限制资格预审后投标人8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第二十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评审因素,规定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和一定比例的附加合格条件。对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通过综合评议或投票的方式,择优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第三十条招标人拟限制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第三十一条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的生产资源和所对应的标段及数量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第六章资格评审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三条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申请文件的时效性,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等情况。(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投标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9定投标人。(三)编写评审报告。第三十四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前可以共同推荐产生一名资审委员会负责人。其主要负责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十五条资审委员会应以下列文件、资料作为评审依据:(一)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记录;(二)资格预审文件(包括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三)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对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四)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资审委员会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以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第三十六条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不得向资格预审申请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遗漏和错误。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预审申请文件范围或者改变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0第三十七条在评审过程中,资审委员会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该投标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二)与其他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三)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五)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六)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七)投标资格被取消的;(八)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九)与招标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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