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巨埋儿”的形象与细节郭巨埋儿以其流传之广,为老少皆知的著名故事。作为“二十四孝”中最有争议的孝子形象,郭巨埋儿这一举动,不仅在古代就因过于残酷而成为少数学者的批判对象,认为其孝行伤天害理,并不值得推崇。到了现当代,以鲁迅《朝花夕拾》中的名篇《二十四孝图》为代表,郭巨更被认为是古代愚孝的典型。然而,仔细探究“郭巨埋儿”文本中的细节,对其中不合情理之处结合时代背景加以分析,却可看出郭巨非但不是愚孝的化身,且是以一种极为精明、算计的方式做出埋儿这一不同寻常的姿态。本文梳理并结合历代对于郭巨的争议,试图从文本中分析郭巨埋儿一事的出发点和动机。郭巨埋儿之说,最早出现于传为刘向所编的《孝子图》中,此书今已不传。现存最早有关“郭巨埋儿”的记载,为东晋干宝的《搜神记》:郭巨,隆虑人也,一云河内温人。兄弟三人,早丧父,礼毕,二弟求分。以钱二千万,二弟各取千万。巨独与母居客舍,夫妇佣赁,以给公养。居有顷,妻产男。巨念与儿妨事亲,一也;老人得食,喜分儿孙,减馔,二也;乃于野凿地,欲埋儿,得石盖,下有黄金一?,中有丹书,曰:“孝子郭巨,黄金一?,以用赐汝。”于是名振天下。《法苑珠林》中亦有著录,而文字略有出入:郭巨,河内温人,甚富。父没,分财二千万为两分,与两弟,已独取母供养。住处比邻有凶宅,无人居者,共推与居,无患。妻生男,虑养之则妨供养,乃令妻抱儿,已掘地欲埋之。于土中得一釜黄金,金上有铁券曰:“赐孝子郭巨。”《太平御览》的记载中,提到了郭巨埋儿最早的出处:刘向《孝子图》曰:郭巨,河内温人,甚富。父没,分财二千万余两分,与两弟,已独取母供养。寄住邻有凶宅,无人居者,共推与之居,无祸患。妻产男,虑举之则妨供养,乃令妻抱儿,欲掘地埋之。于土中得金一?,上有铁?辉疲骸按托⒆庸?巨。”巨还宅主,宅主不敢受,遂以闻官。官依?惶饣咕蓿?遂得兼养儿。历代以来,郭巨的故事深入人心,流传广泛,不仅《太平广记》《说郛》等书也有著录,亦流传于敦煌变文中。其故事情节各本大同小异,此不一一引录。自元人郭居敬将其列入《二十四孝》中,更使得郭巨成为古代社会人尽皆知的孝子:汉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尝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儿可再有,母不可复得。”妻不敢违。巨遂掘坑三尺余,忽见黄金一釜,上云:“天赐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二十四孝》中,唯恐家境“甚富”的郭巨不够打动人,将早期文献中家财达二千万的郭巨设定为“家贫”的人物形象。至此,郭巨埋儿的故事已完全定型。其行文虽与《搜神记》《法苑珠林》《太平御览》略有不同,但故事的具体情节,如埋儿的起因、开始挖坑的姿态、挖出一釜黄金并附有说明文字,指名道姓黄金是上天赐予郭巨的,这些细节在各个文本中都有清晰而明确的表述。这些情节,也构成了郭巨埋儿故事的主干情节。在孝子故事中,“郭巨埋儿”向来争议极大。早在南宋,江湖派诗人林同在以《郭巨》为题的诗中写道:“为养宁埋子,那知地有金。如何有天赐,且复怕官侵。”这句“且复怕官侵”,已经含蓄地表达出作者对于郭巨得金且附有文字说明的不信任感:丹书上的文字既要表达蒙获上天的嘉赐,又要指名道姓受赐者,以防被夺走。这种思虑周全的行事风格,分明显露出人为的心虚与做作之态。到了明代,方孝孺在《逊志斋集》卷五的《郭巨》一文中,对于“郭巨埋儿”的情节,作了尖锐的批评:巨陷亲于不义,罪莫大焉。而谓之孝,则天理几于泯矣……设使不幸而不获金,死者不复生,则杀子之恶不可逃,以犯无后之大罪,又焉得为孝乎?俾其亲无恻隐之心则已,有则奚以安?其生养志者,固若是欤?徼幸于偶耳。好事者遂美其非义之行,乱名教而不察。甚矣,人之好异哉,岂其然乎?或者天哀其子而相之欤,不然,则无辜之赤子不复生矣。在文中,方孝孺直截了当地认为郭巨埋儿的行为是泯灭天理、“罪莫大焉”的恶行,这一看法已与现代伦理的观点十分接近。而郭巨所以能够得金,在方孝孺看来,是一种侥幸的偶然,或是天上对于无辜幼儿的垂怜,而绝不是值得推崇的“孝行”。明代中期,林俊在《见素集》卷二十八《郭巨辩》一文中,也对郭巨埋儿事提出了否定的看法:巨埋儿,有诸曰慈孝一道也。世无亏慈而能孝者……况埋之耶?母继有孙之问,欺可乎?告之可乎?难为巨之词矣。使母痛其孙以吾故恨死,悲巨贫不食死,难为巨之书矣……曰:巨孝有之,得金容亦有之,掘地非埋儿也。曰:然则丹书足信乎?曰:尤无谓好事者将神巨于孝,不知说之邪陷巨于恶,教天下蔑伦,巨始也。在《郭巨?q》中,林俊从朴素的人性角度来立论,认为慈、孝本为一体,慈为孝的另一面。并不存在同一个人对子不慈到要杀子的程度,同时又事母纯孝的情况。并提出了郭巨埋儿一事两点逻辑上的不合情理之处:其一,郭巨之母既然喜爱孙子到了自己忍饥也要分以食物的程度,那么,郭巨埋儿以后,完全可以料到其母会“痛其孙以吾故恨死”,这种自责心痛而死,并不比因贫穷少食而饿死来得更好;其二,林俊以反问的方式,指出丹书不足为信。相比林同“如何有天赐,且复怕官侵”的含蓄表述,林俊更进一步,直接指出了郭巨埋儿在逻辑上的漏洞,以及丹书绝非天赐,而在人为。但他把丹书出现的缘故,认为是好事者为了神化郭巨而作。与林俊时代相近的何瑭,作有《汉孝子郭丁二公之碑记》,表达了类似的感受:汉孝子郭巨、丁兰之行,其所谓贤而太过者欤……使黄金不获,则将遂埋其子矣。母慈其孙,必将啼泣悲伤,虽甘旨满前,固不能下咽也。养亲之口体而不能顺其志,孝子之道固如是乎?何瑭虽在文末仍旧认为郭巨确为孝子,认为郭巨埋儿也是一种“无所不用其情”的孝的方式。然而在认可这种孝的同时,语气同样充满了质疑。清初,理学名臣李光地在《榕村语录》中提出了他对于郭巨埋儿的看法:郭巨之子,必不得已,只好听他饥毙。埋之殊属害理。这都是汉晋人好名之弊。李光地指出了郭巨埋儿又一处逻辑上的漏洞:如果实在不得已,孩子饿死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而活埋则上升到了伤天害理的程度。对此,李光地认为这是汉晋人沽名钓誉的缘故。而以更为犀利的方式对郭巨埋儿进行批驳的是清代著名文士袁枚。袁枚作有《郭巨论》,不仅对郭巨的动机产生了质疑,还首次将故事中的疑点付诸笔端:(郭巨)知某所有金,伪携儿掘,骇于众曰:金也金也,天哀予孝,故余畀云尔。蚩蚩者见其金则惊,临以天则又惊,相与传其孝不衰。不然,禁儿食可也,弃若儿可也,鬻之以济母食可也,杀之亦无不可也。而埋则何说?在袁枚看来,郭巨预先知道地下埋着黄金,伪装埋儿掘地,从而用一种“天哀予孝,故余畀云尔”的方式得到黄金,不仅堵住众人之口,同时还获得了“相与传其孝不衰”的效果。不然,哪怕不给孩子吃东西,弃养孩子,卖了孩子换粮食给母亲吃,这些都是比动手杀孩子更为正常合理的方式。何况即使要杀孩子,又为何非要选择活埋的方式?答案显然是呼之欲出的:只有埋儿掘地这一种方式,能够充作掘地得金的借口。在袁枚推论的基础上,将郭巨埋儿的故事代入其时代背景,才能更好地通过文本的细节和逻辑上看似有漏洞之处,更为清晰地理解这个故事本身。郭巨埋儿之说,据《太平御览》的记载,最早出现于传为刘向所辑的《孝子图》中。刘向生卒年为西汉晚期(约公元前77年-前6年),郭巨的生活时代,当在刘向之前或与之同时。故事的时代背景为汉代。而从西汉起,中国市面上黄金减少,金价也越来越高昂。彭信威在《中国货币史》中认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像西汉那样重视黄金的”。这种影响到了新朝也有增无减,并一直持续至东汉末。对于民间的黄金,这段时期的处理方式是,“王莽在居摄二年(公元7年)禁止列侯以下挟黄金,人民的黄金,都要卖给政府,据说连代价也不给,等于没收了”(《中国货币史》)。这就能解释为何掘出黄金时,会附有那一段指名道姓的文字。基于科学的认知,我们当然明白文字不可能是天然形成的,只能出自人为。无论是“孝子郭巨,黄金一?,以用赐汝”,还是“天赐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其实都意味着对于掘地所得之金物权的担忧。这种担忧,在两汉“黄金荒”的年代是必然产生的。不仅要担心强梁之民的巧取豪夺,同样也要担心官府的依法没收。而这段指名道姓的文字,因其带有唯一指向性,成为保护黄金归属的方式。这自然不可能像林俊所猜测的,是好事者为了神化郭巨所为,而只能是郭巨本人为了在公众面前明确自己对于黄金的所有权预先准备的。汉代用金的办法,据《中国货币史》所载,为豆腐干形的方饼,“黄金方寸而重一斤”,并且由于“金价越来越贵……汉代钱币的重量不断减轻”,市面上的黄金价格,在王莽时期已经到了“一斤万钱”,并且还在持续上涨。黄金与铜钱之间此消彼长的价格变动,使得一釜黄金的价值极为可观。按照“郭巨埋儿”早期文本《搜神记》和《法苑珠林》中的叙述,郭家甚富,郭巨析产时将两千万钱平分给两个弟弟,自己不取遗产,以佣耕的方式奉养母亲,这本身就是极为不合情理之举。如果不是郭巨采取这种不合理的财产分配方式,其母本来完全可以不必受穷。也就是说,郭巨之母穷苦到要节省下自己的饭食给孙儿,这一悲惨的境地本身就是郭巨造成的。因此合乎情理的推测也许是这样的:这釜黄金原本就是郭巨家的。很可能作为长子的郭巨知道家里有这样一笔巨大的财富,而其母和两个弟弟并不知情(从郭巨奉养母亲后甫得一子可知,郭巨析产时的年龄可能成家立业不久,而两名弟弟则更年幼,很可能尚未成年,未到可以参与家业的年纪)。郭巨想要独吞这笔黄金。然而黄金总要拿出来使用,一旦使用,就不可能瞒过他人的眼睛。于是一个计划便形成了:郭巨故意用一种极端不合理的方式分配财产,奉养母亲,博得孝悌之名。而实际上不仅剥夺了弟弟们奉养母亲的义务,还带累母亲受穷。不久后,妻子产子(《搜神记》:“居有顷,妻产男。”),郭巨以“儿妨事亲”为借口做出掘地埋儿的姿态,挖出事先准备好的黄金和丹书。丹书直截了当地表明这釜黄金是上天赐予郭巨的。这是汉代各阶层喜闻乐见的行为模式,跟白石上写了“告安汉公莽为皇帝”如出一辙。当想要做某事或得到某物却不便开口时,汉代的上天总能善解人意地为之代言。之所以要郭母跟郭巨自己一起受穷,是因为只有这样困顿不堪的生活才能引出掘地埋儿事,而又只有掘地埋儿这样惊世骇俗的“孝行”才配得上感天动地,郭巨计划中黄金和丹书的出现也就变得合乎情理了。然而这次,得到这一大笔“天赐之财”的郭巨,却没有像析产时那样,平分或将部分黄金分给弟弟们。郭巨埋儿一事虽极为有名,因其本身不见载于正史,很难验证推论的正确与否。然而故事中一个不合常理的细节,也许能作为推论的证据之一。这个细节就是郭巨打算杀害孩子的方式:活埋。上文所引的《搜神记》《法苑珠林》《太平御览》及《二十四孝》,分别用了“欲埋儿”“欲埋之”“欲掘地埋之”“盍埋此子”来表达同一个意思。《郭巨埋儿》是传统画题,在画像石、壁画、版画、雕刻等各种艺术形式中相当常见,其构图通常是表现郭巨掘地得金、其妻抱着孩子站立一旁的场景。传?y宗法社会中,把子女视作父母的私产,由于家境贫困或重男轻女等各种原因,杀害自己幼小的子女并不鲜见,但一般是采取弃养或溺婴的方式。与郭巨埋儿时代相近的例子,如《汉书?外戚传下》提及的赵飞燕幼年经历:“孝成赵皇后,本长安宫人。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后汉书?虞延传》中又有虞延堂妹的例子:“延从女弟年在孩乳,其母不能活之,弃于沟中,延闻其号声,哀而收之,养至成人。”如果不能或不愿养育孩子,采取的一般是弃养或溺婴的形式。弃婴溺婴的现象在历代史书、地方志中屡见不鲜,张光博在《社会学词典》中将溺婴定义为:“本义为将初生儿淹死,后扩大解释为危害婴儿生命的一切行为。旧社会,由于重男轻女思想或迫于贫困无力抚养等情况,婴儿(特别是女婴)出生时被人为溺死的现象经常发生。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些贫穷偏远地区,溺死女婴的现象仍屡有发生。”在《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中,对于溺婴的定义是:“将初生儿投掷水中淹死。往往扩大解释为一切侵害初生儿生命的行为。”之所以无论从社会学还是法学的角度,都用溺婴指称危害婴儿生命的行为,正是因为溺婴是杀害婴儿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方式。前文引述了袁枚对郭巨埋儿方式的质疑:“禁儿食可也,弃若儿可也,鬻之以济母食可也,杀之亦无不可也。而埋则何说?”之所以郭巨要选择“活埋”这种极为不自然并且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