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导第三方B2B电子市场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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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银行主导第三方B2B电子市场模式研究姓名:刘源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指导教师:周永务20080401银行主导第三方B2B电子市场模式研究作者:刘源学位授予单位:合肥工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范星妙C2C模式下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5)C2C第三方支付模式是一种最适合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模式,通过对该模式支付流程及发展历程来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可以看出两者是一种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并针对两者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2.学位论文黄璟宜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监管2008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剧,越来越多的行业感受到了这个“经济寒冬”带来的阵阵“寒意”。然而,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逐渐兴起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却大有逆势而行的迹象:据艾瑞咨询今年前三季度初步统计和预估数据显示,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人民币718亿元,环比增速保持稳定,同比仍保持180%左右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第三方支付的套现与安全问题,也伴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繁荣而引起市场各方关注。要求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呼声此起彼伏。因此,如何监管三方支付机构成为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的逻辑前提,即需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基本情况从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通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实基础进行考察,我们发现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共有三种。本文将讨论的范畴限定于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且具备担保功能的网关模式。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支付服务和交易平台统一为一个整体,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能够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的交易平台。在这种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卖家货款到账,同时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对商品进行检验确认无误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给卖家。这时第三方机构才能按照指令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在范畴界定明晰的基础上本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所讨论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独立于银行业机构和交易双方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其自身信用为基础,建立一个中立的、与银行结算系统对接的支付平台。同时,以互联网为基本工具,通过整合多种支付工具,为买卖双方代管交易资金以及转换支付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商业运作模式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减少交易中间成本,获取利润空间。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区别于银行业机构的比较优势有如下几点:第一,降低了从事电子商务商户的成本。第二,第三方支付这种业务的产生扩大了可以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范围,减少了消费者银行信息在公共网络上泄露的风险。第三,第三方支付这种交易方式提升了电子商务活动过程的信用程度。同时,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或者说劣势则主要来自于交易者的信心缺失和资金风险,例如犯罪份子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为进一步研究和构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体系,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做了理论铺垫。从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运作模式来看,第三方市场满足对金融市场的界定——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融通货币资金,交易地点依赖于无形场所,交易体现的关系应该反映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借贷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在这一部分当中,本文将参照对金融市场的分析,从经济学角度对监管的基础作一个理论构建。福利经济学、垄断竞争理论、凯恩斯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种种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从而导致市场的失灵。如市场对垄断性较强和资源稀缺的产品和行业难以发挥其调节作用;市场对公共物品的供求难以发挥其调节作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市场的运行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及不确定性;市场机制难以惩罚市场上的外部不经济性等。因此,当第三方支付市场出现问题时,国家干预是极为必要的。从法律角度看,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首先是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形成的私法关系。然后则是相关的公法关系。私法关系主要是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第三方机构与交易双方具象为一种合同关系,其内容是网络支付服务的提供和网络支付服务的接受。依据此合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己界定为一种代理机构。当它们在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处理网络支付相关事宜时,其责任就基于其在用户协议中的陈述和允诺,以邮件形式或者是聊天工具对用户的买卖行为进行管理。它们作为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人(保管人)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帐户的信息都应有一定保密义务。作为服务提供商,他们还需要保证网络支付资金的安全和顺畅。而这所有的权利义务都是通过第三支付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第二,对银行而言,第三方机构是收款人,用户通过信用卡或者银行帐号将资金置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帐号。第三方支付机构依靠银行体系和信用卡组织来构建自己的服务框架,他同银行之间有一个服务协议,以此确定:一是认证交易双方银行帐号;二是让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指示作出资金划拨;三是对可能出现的欺诈和退款要求进行确认;四是交易双方同银行的关系体现为网上银行全国签约客户中的客户协议,也就是一种由使用网上银行所产生的合同关系。国家为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监管机关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由监管形成的法律关系,因其性质而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每天大量滞留的资金以及第三方业务中涉及的资金保管、身份审核和支付结算等内容都和传统银行业务相类似。因此本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性为类银行业机构,即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业务中所涉及的资金结算等金融性质的活动都应受到等同于银行业机构的监管。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进行分析的时候发现,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监管主体也极为模糊。由于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都可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某一部分业务进行监管,因此造成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其他地区的监管模式是值得借鉴的,在比较欧美和亚洲的监管模式之后本文发现无论国外金融系统监管的体系构建如何,他们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上都选择中央银行或专门的金融管理当局作监管主体。除此之外美国与欧盟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服务技术安全、电子货币发行等方面都有大量限定性规定。因此本文在借鉴上述模式的基础上,从监管主体和监管切入点的选择两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体系。仅仅照搬国外的模式是不行的,而仅仅从第三方支付的一个业务功能来确定其监管机构也是不全面的。所以,在对第三方支付机进行体系构建时应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等为辅的监督与管理体系。在选择监管切入点时,本文认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来把握:第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监管,包括适当提高门槛,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第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即第三方支付行为进行监管,主要为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交易资金的流动。本文可能的创新性在于,首先是从第三方支付的运营模式上对第三方支付的研究做了一个界定,并以此提出自己对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认识。其次,本文对第三方支付所涉及的安全问题从用户角度和国家金融安全角度运用案例进行分析,较之于其他研究成果来讲,更为全面具体。其三,在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切入点上,首次提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母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以保护用户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第四,相对其他仅仅是根据某一类风险提出监管举措的研究而言,本文的建议更为全面系统。3.期刊论文王旭磊.王宝海.孙春薇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合关系分析-华南金融电脑2007,15(8)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银行在第三方支付中又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分析了目前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作用,讨论了两者之间竞争与合作关系,最后对两者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建议.4.期刊论文谭润沾银行支付业务的战略重要性:基于第三方支付发展的视角-南方金融2010,(1)从1999年开始兴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近几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其市场规模之大、业务范围之广已经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造成了很大的冲击,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利差收入下降,中间业务等非利息收入业务的重要性已不容忽视.本文从第三方支付发展的角度,在深刻分析第三方支付飞速发展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银行应借鉴第三方支付成功的经验,从竞争战略上重视支付业务,为我国银行在现行的经济形势下优化盈利模式和发展对私对公业务提供一个可选思路.5.学位论文王莹基于博弈论的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2008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我国的电子支付市场每年都以高于30%的速度在增长,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规模增速更是令人振奋。据艾瑞公司公布的数据,2007年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突破1000亿元,2008年的增长速度将达到100%以上。第三方支付不仅满足了用户对电子商务信誉和安全的需求,也消除了人们对网络交易信用得不到保证的心理担忧,是目前市场比较认可的电子支付安全模式。虽然第三方支付是“信用缺位”条件下的“补位产物”,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动,提高了网上交易的信用度,并为用户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增值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当前解决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问题较为理想的方案。基于现金流、信息流和交易记录信用评级为一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关联中介方一第三方支付机构聚集了市场竞争、金融风险、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然而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中介地位及其支付服务的合法性没有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和行业行为还缺乏相应的规范,国内也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市场和机构的监管主体。法律法规与监管的缺失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范发展,而第三方支付发展的不规范又会为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风险。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第三方支付是支付形式的一种创新,同时也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创新与监管实际上是在不断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相互推动。作为新兴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并不是一味防范或打压,监管目标旨在通过合适的政策制定形成积极的引导以促进其健康发展,让其能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综观对第三方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运营方式、信用问题以及监管漏洞等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均以本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情况做了建模分析,其中在线支付是影响网上购物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线支付必然产生资金的累积和虚拟账户的设置以及电子货币问题。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的研究,综述政策建议居多,尚没有进行论证分析。博弈论是研究当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决策主体如何决策才能使自己收益达到最大的一种方法。博弈理论运用于经济学研究,成为分析经济现象的一种有力的工具。史普博的《管制与市场》将博弈论引入了管制问题的研究,博弈论对管制过程的描述和模拟非常有用。尤其是经济学中关于管制的成本—收益方面的理论研究为监管研究开创了新的方法。第三方支付监管是管制的一种,第三方支付市场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用户、监管部门等四个主体构成。所以第三方支付监管可以被认为是由监管部门制定并执行的直接或间接干预市场主体决策行为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研究,博弈论多被用于分析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尚未被用在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本文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的问题。第一章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课题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方法与创新。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电子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现状。第二章首先对第三方支付做了定义解释,即本文的第三方支付特指基于互联网的网上支付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本文作者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归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付清算服务组织。通过对当前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分析,指出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四大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终端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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