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该市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赣发[2005]12号以及市委洪发[2005]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活动主体,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活动主体是指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四条南昌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为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第五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是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下列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在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行招标投标:(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县属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出让;(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六)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七)药品集中采购,规划以及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八)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第八条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及交易活动必须在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行。项目的信息发布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发布。第九条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监管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第十条市招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土地出让方案的批复、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管办。第十二条应当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和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发出招标(交易)公告前,应将情况告知市招管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第十三条开标前,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在市招管办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从南昌市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第十四条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揭牌、拍卖时必须接受市招管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到场监督,并将招标投标交易情况书面告知市招管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第十五条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市招管办应当予以制止,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四)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缴纳保证金的;(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六条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为做好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十八条四县和湾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