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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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采购运行机制,做好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宗旨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运用市场机制,保证适时、优质、保量地采购使用部门所需的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广泛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质量价格比最优化的原则。第四条使用部门用各种资金(预算内、预算外及自筹等)购置各类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规定。学校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第五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第七条学校建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第八条学校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委派的专人和专家库中的专家代表组成招标采购工作组,在学校设备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招标采购工作。一次性采购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监察处、审计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委派专人组成招标采购工作组,由职能部门主持招投标工作。一次性采购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委派专人和专家库中的专家代表组成招标采购工作组,其中 5万元至50万元的招标采购项目由主管校长指派专人主持招投标工作,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由主管校长主持招投标工作。第九条在确定中标单位后,职能部门与供应商洽谈合同条款,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执行学校的合同审签制度。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条仪器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的基本程序同公开招标。(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直接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须成立谈判小组,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后,组织谈判。(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须成立询价小组,确定价格构成、定标标准、供应商名单等事项后,组织询价采购。(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指定供应商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须成立采购小组,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后,组织谈判。第十一条已由国家(上级部门)政府招标采购确定下来的仪器设备项目,职能部门按政府采购要求参照政府招标采购价格执行。第十二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供货厂商多、使用量较大的仪器设备以及职能部门认为应该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均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第十三条对供货厂商少、采购量小等不便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第十四条对经调研有充足理由认为只适宜选择单一供货来源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对原购仪器设备进行后续扩充等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对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少量、专用、急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完成审批程序后,经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有关采购情况。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六条使用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采购申请计划,向职能部门提供仪器设备详细配置要求(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等)和建议供货厂商及理由,以便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根据批准的申请计划组织编制,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采购供应科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计划如有变更,须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职能部门根据设备采购计划,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经与使用部门确认后执行。第十九条采取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便实施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职能部门与使用部门一起对仪器设备进行调研,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第二十条招标采购程序(一)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组。召开招标会,落实主持人、评委、唱标人、监标人、书记员名单,制订评标方案。(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4、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配置、附件、技术参数等; 5、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和服务要求等; 6、投标报价表;7、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8、开标、评标、返标日期等。(三)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参标单位。(四)由职能部门通知参标单位和各有关单位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五)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职能部门组织好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六)开标。开标前由监察处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写标。(七)评标。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应标价格、售后服务、优惠条件等,各部门和专家代表从不同角度充分发表意见,对照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议。(八)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评委按评标方案规定确定中标单位。(九)宣布中标结果,填写评标登记表,招标工作组人员签字。第二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时,参照招标采购的有关程序和定标方法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二条选定供货方后,由职能部门、使用部门与供货方共同确认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5万元及以上项目合同在加盖合同专用章前送审计处审签。第二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第五章采购监督与纪律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处、审计处、使用部门及全校师生的广泛监督。其监督内容为:(一)招标采购工作组、职能部门及使用部门(以下简称采购执行单位)的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二)采购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审批的项目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的采购行为。(三)采购执行单位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采购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五)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等。第二十六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招标采购主持人单位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招标采购责任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招标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二)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招标过程中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定标方案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四)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五)招标采购责任人不得参加供应商组织的旅游活动和宴请,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报和上交入账。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责任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验收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前须通知招标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第二十九条使用部门必须做好所接收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第三十条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单价在5万元至10万元或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招标采购小组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均需填写验收报告和签署验收意见。第三十一条凡在验收中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使用部门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职能部门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使用部门要及时到职能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建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在 10万元以上的须携带验收报告),经使用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员及职能部门设备管理科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管理规定即行失效。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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