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第十一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示、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组织者;(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三)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第十六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申请进行审查,在收件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五)工程款支付方式;(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评标、定标办法;(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第十九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第二十条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第二十一条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综合说明书;(二)工程量单位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四)施工组织设计;(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第二十八条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示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3日内退回。招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第三十一条如标组织者应自施工投标截止之日起10日内召开开标会议。第三十二条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密封;(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四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系。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承包合同。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审批,自行施工招标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的;(五)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第四十四条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功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同时6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第四十六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低、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