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稽查动态与企业应对策略主讲叶建平企业纳税管理的现状与背景•一、2010年税收稽查动态•二、企业税收稽查风险的根源:•1、“六无”——六大管理缺失•2、“六式”——六种管理方式•3、“六源”——六大风险根源•4、对本公司稽查环境盲目乐观•三、最新税制改革进程对企业家个人财富和企业税收的影响•1、新华网北京2010年2月26日电记者从正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中国将采取四项措施,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加强个人收入调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体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强化税源监控等•5、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将建立以下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所有纳税人的个人信息、收入信息、纳税信息);•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土地、证券);•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企业常用的偷税方法•一、隐匿收入的二十种方法•二、虚列成本的十种方法•三、关联企业偷税方法•四、其他偷税方法税务机关的查账方法•一、利用纳税评估找出稽查突破口•1、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等税收管理行为。•2、纳税评估的指标与方法(见附件)•二、异常账项的稽查•1、现金账户异常••2、往来账户异常•3、凭证异常•4、存货异常•三、税务约谈•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款缴纳等各项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以分析,就发现的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工作制度。•税务约谈工作分为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约谈处理、约谈审核和约谈监督六个步骤。•税务机关实施约谈应当在税务检查前进行,进入税务稽查程序之后不得采取约谈方式。•采取税务约谈方式后,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已依法纠正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拒绝约谈或逾期不自查自纠或不依法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四、税务稽查的三十个突破口税务稽查应对的整体思路•一、税务稽查的背景与方法对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一是强化企业税收管理•二是做好企业税收筹划•二、提高企业税收业务处理能力•1、收集文件存档备查•——税收政策的收集、整理、保存、查阅实用方法•例:税收政策整理文件夹•2、阅读文件入木三分•案例1: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条例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条例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规定•新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案例2: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案例3、借款费用的列支•新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行为定性准确得当•4、运筹帷幄机智灵活•三、管好企业税收的九大关键•1、规范运营•2、正确认识(既强制又可变)•3、强化培训(学习、考试、外培、提问)•4、流程管理•5、合同管理•6、发票管理•7、稽查应对•8、税收分析•9、税务顾问•利用合同管理税收的方法•(1)税收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2)税收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3)合适的参与方式•(4)经常性业务的格式合同•(5)非经常性业务的非标合同•(6)规范印章管理•(7)合同进档审核•(8)合同执行监控•三、利用合同管理税收几个注意点•1、购销合同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1)增值税关于发票的规定•新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红字发票的开具方法•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注意事项•A、购货合同与专用发票•B、销货合同与专用发票•C、管理制度与专用发票•(3)其他税种关于发票的规定(阅读内容)•企业所得税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营业税关于发票的规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工程转包问题•一是工程转包营业税纳税义务与开票的问题•二是工程层层转包的税收业务处理问题•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新营业税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4)原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新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包括完成)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应当支付款项的时间;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没有明确付款时间的,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细则第二十六条(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单位将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权属变更的当天。•(四)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土地增值税对票据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