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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学习讲座作者:余植福2002-9-1311:07:0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关闭】【发表评论】【推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6月1日施行。为下面讨论方便起见,简称为“新规范”,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下面简称为“原规范”。新规范共分十章共108条和五附录。原规范有八章共84第一章总则,原规范和新规范均为四条,第1.0.1条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这一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处文字。使条文更简洁,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本规范不仅为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第1.0.2条和第1.0.3条,新规范与原规范在先后次序上作了对换。更符合规范条文的逻辑关系。第1.0.2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有爆炸危险的”几个字。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的制订主要是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涉及其他对象和场合,例如船舶、飞机,火车等。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是因为生产和贮存上述产品的场所均属于有爆炸危险的特殊场所,这种场合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其特殊要求,应由有关规第1.0.3条新规范仅删去原规范中表述不够严格的“使用方便”四字。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是火灾自动报警设计中一条重要原则。设计人员应认真分析对象的具体特点,根据规范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提出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必要时还应通过调查研究,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同意。设计必须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这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简单衫,第1.0.4条是规定了本规范与其它有关规范的关系,新规范条文中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这一条比原规范增添了“强制性”三个字。在设计时除本专业范围的技术要求应执行规定外,还应执行本专业范围以外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抵触。本条文中所提到的“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主要有《商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规范》以及《自动喷水灭水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二章术语,原规范中没有这一章,新规范设这章是便于理解和执行本规范所应掌握的几个最基本的术语。第2.0.1条报警区域一第2.0.2条,探测区域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便于系统设计和管理。一个报警区域一般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探测区域的火灾探测器组成一个报警回路,对应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一个部位号。第2.0.3条和2.0.4条及2.0.5条,是给出了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安装间距和保护半径的定义。第2.0.6条至2.0.8条“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这三个术语在原规范中已有定义,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术语的解释已不能确切地表达其实际含义,因此本第三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特点和需要编写的,也是本次修订新增补的主要内容。在执行原规范的过程中,很多设计人员都感到这是一个难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到底应该在什么地方设置和什么地方不设置?往往难以决定。本次新规范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是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在新规范的表3.11中,作了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区别不同保护对象在设计中提出不同要求使用系统结构,设备配置,更科学、更实用、更经济。如探测器设备部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基本形式;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灵敏度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具体部位按新规范的附录D在学习新规范的过程中,笔者正好做了二个属一、二类高层建筑的电气消防设计。地下室均为汽车库兼人防,即平时为汽车库,战时作为人防工事。地下室面积都不大,停车位数量均为150辆以下,按原规范地下车位25辆及以上均要设火灾报警探测器。根据新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3.0.1条、表3.01规定,51~150辆为Ⅲ类汽车库,可以不设火灾探测器。但在新规范的附录D中第D.2.27及D.3.17条中,均规定“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要设火灾探测器。这意味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也可以不设探测器。现在地下室是汽车库兼人防工程,作为平时汽车库可以不设探测器,但到了战时为人员密集场所,宜设探测器;在理解不深不透的情况下,为了保险起见我还是设置了探测器。但心中还是有疑虑。因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第3.1.9条明确规定,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那么少于150辆的地下室汽车库兼人另外,新规范附录D中的D2.13和D3.6条中规定:“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起居室(前厅)、厨房”都要设火灾探测器。本人认为所谓的高级住宅(公寓)是指设有中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公寓)。如无中央(集中)空调系统的一、二类高层住宅即使装饰豪华面积很大也不属于高级住宅(公寓)。因此就可以不设火灾探测器。但在一、二类高层住宅中如有封闭式走第四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第一条报警区域划分,其目的是在火灾时能迅速准确定着火部位,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区组成。在报警区域的划分中,既可将一个防火报警区域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同层的几个防火报警区域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但不得跨越楼层,也本章的第二条,探测区域的划分,新规范比原规范增加了第4.2.1.2条内容,即对红外光束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及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作了具体规定。另外第二条中单独划分探测区域的第4.2.3.1条。敞开或封闭楼样间,在附录D中,建议性的具体设置部位中无特别指明。楼梯间是否要设置探测器?如何设置?笔者认为应该设置。在当有地下室时,一般在底层楼梯间要设置。地面上各层,每隔两层或高度在10至12米时设置探测器。到最高层的楼梯间一定第五章系统设计对原规范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第一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目的在于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报警的准确性。第二条是新规范新增的内容,因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厂家,都规定了报警控制器的地址额定容量及各输出(输入)总线回路上地址编码总数量,所以在系统设计中应留有余量。笔者认为,火灾报警控制器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编码总数,设计时不应超过厂家规定地址编码总数,并应该留有富余量,其余量取的系数一般15%~20%为宜。但土建设为大空间场所,日后二次装饰设计平面分隔可能分成很小包厢(如卡拉OK、小餐厅等)第二节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新规范与原规范基本相同,但新规范第一条中,制定了系统形式选择的规定,区域报警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一级保护对象。因此设计中要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条即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第一,区域报警系统是简单报警系统,一般规模小,无联动控制要求较简单,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总数不应超过两台,比原规范少了一台,这是为了限制其规模和便于管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可不设专门消防值班室,只要求日夜有人值班的场所。在这里笔者对于新规范第5.2.24条中“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有所异议,应该“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声、光、信号装置”为好!因为此时一般不设火灾应急广播。显示装置功能就与火灾信息广播相似。所以只有光显示装置,一旦在远离或难以见到灯光显示的地方,就会失去其火灾显示的作用。如果有发声装置,就可弥补上述的缺陷,再说二者兼而有之,可以作为互为监视装置良好状况,因此本人在设计中,一般选用编码声光讯响器,这样可靠性得以提高。同时便于扑救火灾时及时正确引导有关人员寻找着火楼层。第二,集中报警系统,是较为复杂的系统,一般规模较大,联动控制功能要求较复杂,它由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和声、光报警以及各种类型火灾探测器、控制模块和联动控制设备等组成编码传输总线制集中报警系统。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在专用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第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复杂的报警系统,规模大、联动控制功能复杂。要求火灾报警部位信号都应在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上集中显示,对于消防联动设备均应进行联动控制和显本章的第三节,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是新规范中新增的重要内容。第一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信号传输总线,当与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传输总线合同时,亦就是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应按消防联动控制及警报线路的要求布线。因二者在火灾条件下所起的作用不同,前者是火灾报警后,在灭火过程中用来传输联动控制信号和联动设备状态信号。后者是在火灾初期传输火灾探测报警信号,所以前者的布线要求严于后者。二者合用时当然应满足前者的要求。第二,消防水原,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这就是说:消防水原、防烟和排风机房重要消防设备,它们的可靠性要求极高,除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可以自动启动外(包括手动操作键盘上发生的编码控制启动信号)还应能在消防控制室独立控制它们的启停,也就是说一旦火灾报警系统自控失灵时,也不会影响这些重要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在设计中,我们要注意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需满足这一手动功能的要求。第三,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这就是要求,消防水泵、防烟和排风机除满足上述要求以外,同时在消防控制室中还应设置这些设备的运行、停车和故障等状态信号。另外凡与之有关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如防火阀、排烟阀、电梯、防火卷帘第四节,火灾应急广播,本章规定了火灾应急广播的设计要求。与原规范基本一致,但亦作了相关的改动。第5.2.4.1条“……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未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另外本节的第5.4.3条规定了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的技术要求。在这里笔者要指出的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第21.3.8条中的第三小条“与火灾事故广播合用的背景音乐扬声器(或箱),在现场不得装设音量调节或控制开关。”显然这条规范已不适时宜了。因为当在扬声器设有开关或音量调节器的公共广播系统中,在紧急广播时可以用中继器扬声器强制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上。还有本节的第5.4.3.4条是关于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容量的确定,比原规范规定、合理、可靠。原规范第3.3.4条“……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新规范的第5.4.3.4条。“……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本条规范有二点作了原则修改,第一是容量的计算方法,是以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笔者认为这一说法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在某些工程设计中,用扩音容量可能要全部播放考虑(即全部楼层)。第二,计算公式为P=K1*K2*ΣPj式中K1为线路衰耗补偿系数,当线路衰耗1db时为1.26这里取1.2。K2为老化系数一般为1.2~1.4,这里取1.3。K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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