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各机关办理公开招标最有利标决标投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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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臺北縣中和市秀山國民小學辦理「臺北縣國中小3期電腦設備租賃」投標須知一、臺北縣中和市秀山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機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二、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臺北縣國中小3期電腦租賃(第2次招標)三、採購案號為:961016-1壹、重要條款一、採購目的:為持續進行學校資訊設備更新,使學校於電腦教學品質、資訊融入教學推動有更佳環境,特辦理國中小3期電腦設備租賃方案,以更換第1期採購之電腦,原有舊電腦各校將可移至各班級、科任教室再利用,以發揮機器剩餘價值,節省公帑。二、採購標的:含電腦主機、廣播設備、安裝規劃、原有設備更新保固、原有設備移機安裝、及後續4年維護,詳如預算書及契約書。三、期程要求:簽約日後90工作天完成;(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二條。四、採購環境介紹:採購標的需安裝在本機關指定之機關學校,並依各機關學校指定之位置完成安裝。五、本採購案屬於財物採購;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六、招標模式:(一)、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二)、本採購案「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6條之「特殊採購」。(三)、本機關「未分批辦理」本案之採購。(四)、本採購案「不屬於」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五)、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六)、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七)、本採購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惟投標廠商已經本國認許或屬本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係屬外國廠商者,不在此限。(八)、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九)、本採購案非共同供應契約。七、採購預算:(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擬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7,000,000元正。(二)、前開金額中,新臺幣37,000,000元正之預算已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八、採購金額:(一)、本案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原採購標的後續3年之租賃權利111,000,000元;全縣各國中小如另有額外需求時,於4年內可再增購5,000,000元,得標廠商需提供額外設備並依投標時所提價格組成計價。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合計新臺幣116,000,000元正。(二)、綜合以上,加計「採購預算」金額,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3,000,000元。(三)、本採購案屬於巨額採購金額以上之採購。九、押標金:(一)、額度為新臺幣185萬元。2(二)、受款人(抬頭)名稱:臺北縣中和市秀山國民小學(三)、以『現金』繳納者,繳納處所為「臺灣銀行中和分行」,機關銀行帳號為「066038094077」,戶名為「臺北縣中和市秀山國民小學」。(四)、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不允許」減收。(五)、招標機關「不允許」外國廠商以等值外幣繳納押標金之金額。(六)、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十、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一)、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詳如投標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二)、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符合前開「所有」之資格規定。同時亦應繳交符合上開「投標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規定之文件。十一、本機關辦理本採購案不開規格標。十二、標價:(一)、廠商「免提出」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總金額,本採購案係以「固定價格」決標,上開之固定價格額度(以下簡稱標價)為「37,000,000元」。但廠商「應於企劃書中提出」標價之「組成內容」。(二)、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1於本機關指定地點完工。地點為:臺北縣各公立國中小(含臺北縣教育研究發展中心),詳如配發數量表。2依契約規定交付。十三、企劃書:(一)、製作內容建議如下:1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能力:包括廠商規模、專業領域、經營現況、過去履約績效、能力展示等項目。2廠商履行本案合約所提供之設備,其規格、功能、品質等項目。3創新與服務:全案電腦效能升級及其他,請詳列。4專案執行及維修保固能力:包括廠商組織、人力之簡介、廠商所承辦之業務範圍、專案主持人完成類似業務相關經驗、設備安裝及器材運送規劃、相關人力安排、詳盡完整之維修保固計畫書、廠商既有服務標準作業流程、提供callcenter或服務中心的設置、臺北縣已有服務據點、廠商維修服務能力等項目。5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包括履約經驗與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與勞雇關係及災害事故處理等項目。6工作小組組織。7預定工作進度。8結論與建議。9附件(包括廠商、企劃經理、工作小組人員之學、經歷、實績證明文件及證明投標廠商承攬相似案件係屬績效良好之證明文件及以A3尺寸繪製之必要圖說等)。10允許廠商之名稱載明於企劃書、簡報資料及報告中。11所提內容,包括其他相關文件,請以中文呈現;屬外文之資料,3請譯為中文,但一般通用「術語」仍得以原文呈現。12投標廠商擬履行本案所組成之工作小組,其非屬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成員(或分包廠商),請取得該等人員或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13其他必要事項。(二)、製作格式建議如下:1建請以A4之紙張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2建請以直式橫寫,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3建請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並裝訂左側成冊。4內容次序建請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5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建請不超過[50]頁(單面印製1張計1頁;雙面印製1張計2頁)。6建請印製[10]份。(三)、(企劃經理)投標廠商於企劃書所提及之本企劃經理,應以就職於投標廠商者為限。投標時,請另附上開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上揭之在職證明文件為下列文件之一:1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2格式為薪資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出具之證明。4經公證或認證之投標廠商自行出具之證明。5其他經招標機關認可之文件。(四)、本採購案廠商無須提出標價,本採購案係以「固定價格」決標,而廠商須提出標價組成內容,該標價組成內容撰寫之方式,建請投標廠商依下列之規定辦理:1請於企劃書中載明標價組成內容。2請於企劃書載明標價組成內容之處,加註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並加蓋印章。3請將標價組成內容填妥,且字跡應清楚。如經塗改者,塗改後請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五)、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其規格、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應達到機關之需求條件,且應於「企劃書」提出相關文件或應載明於企劃書,建議廠商依其性質,在「企劃書」提出擬提供標的之下列文件部分或全部之書面資料,以供審查、評選:1廠商自行企劃承諾履約標的之企劃文件。2採購標的之「型錄」。3設備、產品、採購標的生產者、代理商、銷售者出具符合需求條件之規格、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之文件。4其他足以證明符合機關需求條件之規格、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之文件。(六)、廠商如同意簽署「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且廠商願意承諾於得標時,提供之履約標的,將等於或優於該規定者,對於廠商應提供書面資料而未提供、已提供而未達需求條件及未敘明提供標的之部分,得以該聲明書據以認定廠商之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並不代表於評審時,不被評選委員扣分,或給予相對較低之名次。4十四、投標:(一)、專人送達之地點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標售室)(二)、郵遞送達之地點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標售室)(三)、截止期限為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10時00分(四)、本採購案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五)、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六)、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十五、開標:(一)、開標時間為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10時10分(二)、開標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標售室)(三)、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不限。(四)、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十六、參與評選須知:(一)、本採購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1評選日期(暫訂)於96年11月5日上午10時。2評選地點(暫訂)於「臺北縣政府大樓二十一樓教育局第二會議室」。3本採購案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二)、經形式、資格及非評選項目審查通過之廠商所提送企劃書,由本機關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三)、本採購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詳如附件之評選表。(四)、廠商辦理簡報時:1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本機關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且絕對不會損壞:110V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雷射光筆;麥克風2參選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派企劃經理或工作小組人員出席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3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6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4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予允許順延簡報之次序,但順延至最後順序之應簡報時間,再加10分鐘,廠商仍未能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由評選委員逕予書面評審。5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6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7參選廠商家數未達6家時,簡報時間為12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限;6家以上,簡報及答詢時間以各10分鐘為限。8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1分鐘時,按鈴2聲;時間到時按鈴3聲,廠5商應立即停止簡報9簡報及答詢時不得再提供其他書面資料,所有文件應一律檢附於企劃書中。十七、評選最有利標廠商規定:(一)、廠商投標文件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參與本評選。(二)、本採購案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選最有利標廠商,已徵上級機關96年7月24日准予辦理在案,上級機關核准文號:北府教學字第0960441368號。(三)、本採購案以(評分轉)序位法決定入圍最有利標廠商。決定方式為:1依本投標須知載明之固定價格(費率)為決標金額,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以評選總序位最少者為入圍最有利標廠商。2廠商有不合格之情形者,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3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為「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總評分未達70分以上者」。4當本採購案入圍最有利標廠商有2家以上廠商總序位相同者,決定入圍最有利標廠商名次序之方式為-當綜合評選次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對總序位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序位較低者為入圍最有利標廠商;已達3次限制,且綜合評選後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四)、決定最有利標方式為「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決定」。其程序為--本案入圍最有利標廠商應先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決定,並經本機關確認本案無下列情事後,始成為最有利標廠商。若經本機關確認有下列第1目至第3目之情事者,則退回評選委員會重新審議;若有第4目及第5目之情事者,則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1標價不合理;有浪費公帑情形。2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明顯差異。3不同委員之評分結果有明顯差異。4評選委員會並作成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決議。5發現其他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等。(五)、無廠商成為最有利標廠商者,本採購案廢標。十八、協商:(一)、本採購案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者,將「不採行協商措施」。十九、本採購案不訂底價,理由為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二十、履約保證金:(一)、額度為新臺幣370萬元。(二)、招標機關「不允許」外國廠商以等值外幣繳納保證金或其它擔保之金額。(三)、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二十一、招標文件清單:(一)、本投標須知:15頁。(二)、邀標書:2頁。(三)、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1頁。(四)、基本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1頁。(五)、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3頁。(六)、委員評選表:3頁。評選總表:1頁。6(七)、投標廠商聲明書:1頁。(八)、經歷證明:1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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