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招投标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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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和跨跃式发展,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乡镇(场)各类建设工程的管理纳入市区范围内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物价、安监、规划、城市执法、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执-1-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加大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具备条件的责任主体不得进行施工活动;(二)加大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力度,审查工作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经审查符合要求方可正式开工;(三)完善阶段性监督检查的手段,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随机抽查的力度和频率,强化过程控制;(四)完善主体工程和竣工工程的验收条件的审查程序,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主体和竣工验收。第九条非市属建筑类(包括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等)企业进入喀什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到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和信息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承揽业务。附件1:信息登记表附件2:进喀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资质核验手续和项目登记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获得核准和登记的外地企业必须在签订承包合同或-2-者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建设许可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业,应当依法登记、准入,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等建筑业企业和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机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参与建筑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三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同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一个注册建造师(执业建造员)或者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或监理项目负责人,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参加其它工程项目投标。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3-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附件3:办理施工许可必备条件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申请施工许可。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第十六条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全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评标,严禁场外交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达不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建单位,或者采取直接发包备案。附件4:喀什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附件5:喀什市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法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包-4-括保障住房项目、廉租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园区项目、援疆项目、安居富民项目和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配套项目以及商品住宅),应当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采取相应的评标办法。并报送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载明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凡是在施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招标人不得采取肢解等方式将暖通、强弱电、防水、门窗和墙体保温等项目直接发包,中标人无专业工程分包资质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专业工程分包项目,同时向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分包项目,应进行招标发包。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相应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附件6:喀什市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进行考核管理,对考核合格的企业不论是否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允许,均可参加下-5-一周期的投标和中介活动;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下一周期的投标和中介活动,并进行相应处罚。附件7:喀什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放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投标答疑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第二十二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规定,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发售的同时须报送市财政局委托评审,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开标前48小时公布。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详细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人及审核人等。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在公布的同时应当向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第五章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6-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三)以分支机构从业,未取得自治区和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手续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四)转让所承接的业务;(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六)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七)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市属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援助援建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主体及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法定主体和实名制。-7-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招标人也可以在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条款。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二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八条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层、改造、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不影响原主体结构安全的说明。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勘察设计单位的登记、准入、诚信体系管理。对出具虚假勘察报告,不参加施工验槽;随意变更图纸,违反规范,强制标准的设计单位记入不良业绩。不良业绩较多、行为恶劣或造成项目损失严重的单位清出我市建筑市场。附件8:喀什市建设工程各类别设计单位年度批量招标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从业,且与建设工程项目要求的人员配制相一致。第三十一条对获得“昆仑杯”、“天山杯”等奖项的工程项目及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凡是参与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人)、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8-总监、监理工程师、劳务项目经理都将记入良好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并有利于投标和从业;对不良行为信息,也面向社会公示,并做出相应处罚。第三十二条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办理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等28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未书面告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而自行安装施工的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0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推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非市属施工企业被准入进入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先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7]114号文规定,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3%预存;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2%预存;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1%预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预存到人社局指定专户,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9-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商品混凝土作为质量体系建设,创建文明工地,加快施工进度的评定标准。并定期监控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确保价格稳定。附件9:喀什市预拌商品砼管理办法第七章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以及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任何分支机构均不得作为合同主体签订书面合同,优先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附件10:喀什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合同约定的建造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同时合同中必须载明,对政府投资或政府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结算,最后付款以审计结算为准。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承办人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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