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QB/T2872-2007面膜Mask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QB/T2872-2007《面膜》的修订,与QB/T287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面膜的英文名称——修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GB/T22731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增加了对面膜术语和定义的注释;——修改胶状成型面膜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泥膏状面膜的类别、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对包装材料、载体的要求;——增加了对使用滑石粉原料的要求;——增加了对使用香精的要求;——增加了面贴膜对耐热、耐寒的要求;——修改了耐寒的温度指标;——增加了对贴膜净含量的标注方式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香精香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G/TC25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丽暖、肖军、吴贵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QB/T2872-2007Ⅰ面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面膜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涂或敷于人体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面膜产品,泡沫面膜及经发酵工艺制成的纤维类贴膜不适用于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T13531.1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GB/T22731日用香精GB/T27741-2001纸和纸板可适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面膜用于涂或敷于人体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注:本条术语中的“面”泛指人体皮肤表面,包括眼膜、眼贴膜、鼻膜、唇膜、鼻贴膜、手膜、足膜、颈膜等约定俗成术语。3.2面贴膜具有固定形状,可直接敷于皮肤表面的面膜产品。3.3纤维贴膜以赋形物(合成或天然片状纤维物)为载体,加入相应护肤(清洁)液浸渍的面膜产品。13.4胶状成形贴膜以凝胶状基质经混合或混合乳化工艺后成型或喷(涂)于纤维基质材料的内层制成的可密合敷贴于皮肤的胶布(纸)等,呈片状的面膜产品。3.5膏(乳)状面膜具有膏霜或乳液外观之特性的面膜产品。3.6啫喱面膜具有凝胶之特性的面膜产品。3.7泥膏状面膜外观为泥状膏体的面膜产品。3.8粉状面膜以粉体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助成分配制而成的粉状面膜产品。4产品分类4.1根据产品形态可分为面贴膜、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泥膏状面膜、泡沫面膜、粉状面膜。4.2面贴膜按产品材质分为纤维贴膜和胶状成形面膜。5要求5.1包装材料、载体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载体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包装要求的规定;面贴膜用的载体不应含有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注: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可按GB/T27741-2001第五章中规定进行。5.2原料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的滑石粉应符合国家对化妆品滑石粉原料的管理要求;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22731的要求。5.3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2表1.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指标要求指标名称面贴膜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泥膏状面膜粉状面膜外观湿润的纤维贴膜或胶状成形贴膜均匀膏体或乳液透明或半透明凝胶状泥状膏体均匀粉末感官指标香气符合规定香气pH值(25℃)3.5-8.55.0-10.0耐热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理化指标耐寒(-8±2)℃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甲醇/(mg/kg)菌落总数,CFU/g或CFU/ml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或CFU/ml耐热大肠菌群/g或ml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ml铜绿假单胞菌/g或ml铅/(mg/kg)汞/(mg/kg)砷/(mg/kg)卫生指标镉/(mg/kg)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油包水型(W/O)不需测定pH值。5.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面贴膜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a)已成型的贴面类产品可以使用计数单位标识其产品的净含量;示例:5片、5张、5个、5对等。b)浸液式的纤维贴膜产品可使用计数单位来表示其净含量;示例:10g×5片、10ml×5片等。注: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面贴膜产品应执行本条款。35.5包装外观要求应符合QB/T1685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6.1.1外观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6.1.2香气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6.2理化指标6.2.1pH值6.2.1.1面贴膜6.2.1.1.1纤维贴膜将贴膜中的液体挤出,取挤出液按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6.2.1.1.2胶状成形贴膜称取剪碎成约5×5(mm)试样1份,加入经煮沸并冷却的实验室用水10份,于25℃条件下搅拌10分钟,取清液按GB/T13531.1规定方法测定。6.2.1.2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泥膏状面膜、粉状面膜按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6.2.2耐热6.2.2.1仪器测试所需仪器如下:a)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b)试管:Ф20mm×120mm。6.2.2.2操作程序6.2.2.2.1非透明包装产品将试样分别装入2支20mm×120mm的试管内,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6.2.2.2.2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取2袋(瓶)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40±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46.2.3耐寒6.2.3.1仪器测试所需仪器如下:a)冰箱:温控精度±2℃;b)试管:Ф20mm×120mm。6.2.3.2操作程序6.2.3.2.1非透明包装产品将试样分别装入2支20mm×120mm的试管内,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8±2)℃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6.2.3.2.2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取2袋(瓶)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8±2)℃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6.3卫生指标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纤维类贴膜取样是将贴膜中的液体挤出,取挤出液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按QB/T1684执行。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5296.3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0号规定执行。应标注产品使用说明。8.2包装按QB/T1685执行。8.3运输必须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8.4贮存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必须距地面20cm,距内墙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8.5保质期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